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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科技投资者索赔获法院受理 “看门人”华泰联合证券失职成被告

来源:大众证券报   2021-08-14 11:23:07

金亚科技(400087)虽然已经退市,但是其投资者发起代表人诉讼近日获法院受理。据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介绍,他代理的金亚科技投资者诉华泰联合证券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2021年3月23日,金亚科技发布公告,披露其因IPO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股票,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事实。

法院查明,2008年至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旭辉作为金亚科技的股东、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为使公司在A股顺利上市挂牌交易,以公司名义授意时任财务总监花纯国、销售经理郑林强等人进行财务数据造假,并要求公司其他部门员工予以协助配合,虚增、夸大公司2006年度至2008年度以及2009年第一、第二季度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公司在向证监会提交的IPO招股书等文件中使用上述虚假数据,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后经证监会核准,获准公开发行股票37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3.92亿元。

经鉴定,金亚科技IPO财务申报审批材料存在作假,其中2008年以及2009年1-6月营业收入作假金额分别为1.37亿元、0.8亿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87.06%、84.47%;净利润作假金额分别为0.43亿元、0.19亿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106.77%、101.87%;净资产作假金额分别为1.77亿元、1.69亿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89.40%、69.11%。

王智斌表示:“这份判决书显示,金亚科技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09年10月30日,揭露日为2018年6月26日。本案各原告均在上述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金亚科技股票,并且截至2018年6月25日闭市时各原告仍持有该股票。因此,各原告损失与金亚科技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王智斌指出,根据证监会的通报,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从而出具了具有虚假内容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依据《证券法》第85条之规定,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理应勤勉尽责,确保其所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现根据证监会的通报,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163条的规定,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保荐人,其在金亚科技欺诈发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完全没有起到应有的’看门人’的作用,这是金亚科技得以成功欺诈发行的主要原因,华泰联合证券理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智斌说。他提醒投资者注意,凡是在2018年6月25日前持有金亚科技的投资者,仍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6016)报名参与索赔。

“此前,我们代理了国内首例代表人诉讼案,一审获得了较为满意的诉讼结果。本次我们再次发起代表人诉讼,我们对投资者最终获得胜诉判决,充满信心。”王智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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