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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宏量 袁田:“文化+科技+金融”与数字版权信托

来源:当代金融家   2022-02-23 11:22:46

传统金融工具服务数字版权的资产化和资本化过程中还存在不充分、不完善的制度供给制约,尤其是数字版权资产的价值评估和资产处置始终是实践中的难点和痛点。这为金融工具和服务创新提供了新课题和新机遇。

来源 |《当代金融家》杂志2022年第2期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数字创意产业是九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数字内容服务是数字文化创意活动的核心领域,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的引领带动作用。2020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鼓励数字创意产业与生产制造、文化教育、旅游体育、健康医疗与养老、智慧农业(行情000816,诊股)等领域融合发展,激发市场消费活力。

1“文化+科技+金融”仍相对匮乏

根据信息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性特征,数字内容产业经历了从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的近20年持续发展(2001?2020年),目前正在向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元宇宙时代迭代演进,开启下一个15年的创新发展(2021?2035年)。随着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的深入实施,包括数字内容服务在内的文化新业态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企业营业收入带动作用持续增强。根据国家统计局2021年前三季度的数据统计,文化新业态特征较为明显的行业细分实现营业收入28322亿元,两年平均增长24%,高于全部文化企业平均水平14个百分点;对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的贡献达到近40%。

过去20年,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基调是“文化+科技”和“科技+金融”。一方面,以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为核心的数字内容产业,取代了传统报纸、音像、广播和电视,成为中国文化产业中内容产品数量最多、受众数量最多,产业规模最大、产值最高的新业态。另一方面,新浪、百度、腾讯、字节跳动等一批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企业相继成长起来,成为世界知名的数字内容企业。金融服务发挥了巨大作用,没有获得金融机构的投资支持,这些互联网企业在初创阶段绝大多数将无法生存。但由于金融机构对文化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处置缺乏有效服务手段,难以大规模投资文化资产,文化、科技和金融之间没有形成内在的有效联动关系。

未来20年,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基调将是“文化+科技+金融”的有机结合。以文化产权、版权、人才等要素为核心的文化资产,是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通过科技赋能实现了文化资产数字化。通过金融赋能,实现文化资产金融化,进而建立以数字文化资产为核心的,文化、科技和金融一体化服务模式。

2文化金融工具应用现状分析

目前,市场上较为常见的文化金融工具包括质押融资、担保融资、证券化、基金、保险等方式,在版权金融领域,以版权质押融资和版权证券化模式最为普遍。

版权质押融资是指权利人将著作权的财产权设置质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支持。版权质押融资业务包括质权登记与价值评估、押品动态管理、贷款不良率控制等核心环节。相较于传统的版权质押,数字文化资产质押在押品确权登记、价值动态评估管理方面遭遇挑战,《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对数字版权的质押登记并没有特别规定,押品动态价值评估缺失科学的确定方法,直接影响金融机构放贷规模的确认和期间的资产质量风险管控,押品价值能否作为充分的还款来源保障无法衡量,因而实践中还需要借助权利人或项目实控人的信用保证和其他担保方式加以补充。可见,数字版权质押融资的金融工具运用还不成熟充分,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质押权人的权益保护和押品价值有效实现机制仍待完善。

当代金融家?特别报道|宣宏量 袁田:“文化+科技+金融”与数字版权信托

版权证券化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金融的重要创新领域。20世纪70年代,英国摇滚歌星大卫·鲍伊(David Bowie)以数十张个人专辑版权未来收益作为担保,发行十年期的鲍伊债券(Bowie bonds),开启了版权证券化的新纪元。版权证券化的本质是权利人作为发起人向外部投资人开展的结构化融资安排,底层资产能否产生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是投资者衡量风险收益的关注焦点。在数字版权证券化的场景下,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成熟,分布式计算和全流程精准确权登记可以为数字版权证券化提供更为可信的技术环境,但是技术理性并不能代替规范理性和监管规则,底层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交易程序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缺陷引发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需要更为明确的责任机制和更为完善的监管规则加以释明和保障。

3版权资产信托的历史机遇

著作财产权与财产权信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权利是著作权的人身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十三项经济权利构成了著作权的财产权。著作权人对著作财产权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完整且可有偿转让的,这就为权利人设立财产权信托提供了充分的合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人可以作为委托人以其著作权的财产权设立财产权信托,将著作权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

基于著作权的财产权信托,是狭义的版权信托,从信托业务分类角度是契合信托本源业务的服务信托;实践中,版权信托还常被用于指代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信托资金,为版权权利人提供投融资信托服务,如发放信托贷款或对其进行股权投资,此类版权信托根据信托目的设立的不同以及信托财产形式的不同,可以被归纳为理财信托或资金信托。相比之下,从受托服务的机制差异化角度,作为财产权信托意义的版权信托能够充分体现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从版权的财产权本源出发,为版权资产的价值生成与实现植入金融和受托服务的基因,为丰富版权金融供给提供创新机制。

版权信托的制度与工具优势

机制原理:版权信托的核心特征在于信托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服务功能和责任机制不同。在版权信托的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按照权利人的意愿,遵循信托目的管理信托财产,委托人可以设立自益信托,也可以为其他人利益设立信托,即为他益信托。由此,版权的复制权、发行权等各种财产权利都可以通过受托人的专业受托管理得以设计和分配,受托人须履行忠实、勤勉的信义义务,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也充分保障了版权信托财产能够独立于信托当事人,免受其债权人的追索,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版权资产的价值实现。

价值赋能:在信托法律制度安排和保护下,版权资产的价值评估不是信托服务的前提制约因素,只要用于设立版权信托的版权财产是可以确权确定的,权利人合法所有的即可,因此受托服务才是本源。而版权资产的价值变现则可以通过另行设立理财信托产品实现对标的版权的投融资功能。由此,围绕版权的财产权利,版权信托可以帮助权利人自由灵活设计财产权益的管理、处分和价值变现方式,通过受托人的专业尽职服务,为信托受益人实现版权资产价值的最优安排,充分体现信托制度的显著优势。

4数字版权信托的特征、功能与范式变革

信托财产特殊性:版权资产数字化

厘清数字版权与财产权信托的关系是准确理解数字版权信托的前提。财产在本质上是法律概念,以财产权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在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下,由国家有权机关签发的财产权证书,才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财产权证书可以有纸质证书、电子证书和数字证书三种形式,即“一证三版”模式。财产权数字化可以形成数字资产,财产权数字化的合法路径就是财产权证书的数字化,也就是形成数字财产权证书的过程。

数字版权是著作权数字化的产物,为区分著作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可以表示为数字版权资产,相应签发的财产权证书即为数字版权证书。数字版权证书是版权资产的数字产权证,是版权资产数字化的价值载体,是传统版权资产转化为数字版权资产的合法路径。依托合法签发持有的数字版权证书,版权的权利人就可以开展数字版权资产的交易、质押、信托等版权金融和受托业务。由此,权利人可以将其合法所有的数字版权证书设立财产权信托,委托人将数字版权证书交付给受托人,即完成了财产权的让渡,而数字版权证书也就成为信托财产。

信托功能的特殊性:数字资产受托管理和投融资服务

数字版权信托成立的前提是数字版权证书能够成为信托财产,区别于传统的财产权登记,数字版权证书需要特别的登记系统以保证数字版权证书的有效签发和确权证明,数字版权证书能够完整记录作者、著作权人、作品、作品文件、权利证明文件等信息,通过HASH计算、非对称加密、区块链存储等技术,有效解决了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易丢失、易篡改、易伪造、难管理、难验证、难流转、信息少、弱确权、法律效力弱等问题。这便要求信托公司也要与数字版权登记机构实现信息和数据管理系统的互联,才能完成数字版权证书在法律意义上的转移交付,成为受托人可以管理处分的信托财产,进而开展对数字版权的受托管理和投融资服务。信托公司需要具备匹配合适的信托科技应用能力,如通过应用区块链技术加入成为“信托节点”,形成数字资产管理能力和数据治理能力,才能真正有效履行受托人义务,对数字版权财产进行实时在线的财产权管理和处分,保障和实现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信托监管的特殊性:监管科技理念和模式创新

我国信托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主营信托业务的持牌金融机构。创新信托业务的探索与开展需要严格接受信托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遵循立法司法机构的规范和约束。数字版权信托管理和服务的特殊性也必然需要得到信托监管机构的准许和认可,只有在科学开放的监管理念指导下,通过“监管沙盒”等柔性监管模式创新,信托公司主动沟通配合,形成信托科技与监管科技的同步在线联动,方能真正落实数字版权信托业务创新,实现数字版权信托的优势功能。

5数字版权信托的创新、实践与探索

数字版权证书系统建设

2020年,北京市版权局在国内率先发布版权链基础上,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再次创新发布了数字版权证书系统,采用“一证三版(数字、电子、纸质)”可信版权证书体系,以数字证书作为主证书,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作为辅证书,推出了数字证书的可视化版本,迄今已签发超过200余万张数字版权证书和同等数量的电子版权证书。

版权链-天平链行政司法协同平台

2020年,北京市版权局和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同发布版权链-天平链行政司法协同平台,成为国内版权领域首个行政司法协同治理平台,实现了版权行政登记监管标准与司法认定标准“双标统一”;通过“双链协同”,实现了司法部门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数字版权登记证书和登记材料等数据的查验与采信。

版权链信托合作计划

2021年,中航信托与版权链全国运营中心积极合作,共同发布版权链信托合作计划,旨在打造版权链-天平链-信托链的三链融合新生态。12月29日,在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北京互联网法院、首都版权协会支持下,中航信托与版权链全国运营中心在北京联合主办“第二届可信数字版权生态论坛”,与相关智库开展跨界合作研究,推动开展《数字版权资产信托模式研究项目》,旨在实现数字版权信托商业模式的突破,成为数字版权金融服务的新引擎。

《2020年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显示,2020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7.51万亿元,占GDP比重已达7.39%。这对数字版权信托业务创新是重大的市场机遇,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更具有能够体现人本关怀的社会价值。信托行业应利用信托制度优势,践行“文化+科技+金融”融合发展的助推新引擎,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国民智慧财富健康可持续增长贡献新力量。

| 宣宏量为首都版权协会副秘书长、版权链运营中心主任;袁田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员、研发总监,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本文为中航信托服务信托“揭榜挂帅”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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