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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财险迎新规:划定六大准入门槛、禁止向网络平台企业变相支付畸高手续费

来源:蓝鲸财经   2021-09-14 18:23:17

蓝鲸保险获悉,近日,银保监会财险部向各财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划定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六大准入条件,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合规审慎经营,不得有不正当竞争、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比对监管规定,截至2季度末,安心财险、长安责任保险、渤海财险等3家保险机构未能满足连续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的相关要求,若到期未能整改完毕,或被禁止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

业内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成为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有效补充。

安心财险、长安责任保险、渤海财险偿付能力暂未达标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分析报告》,近年来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翻倍增长。2014年,共计33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而截至2020年,共计73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市场主体规模快速扩张。

在险种方面,2020年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中前三险种分别为意健险、车险和其他险(主要包括退货运费险),累计保费收入656.7亿元,占比82.3%。其中,互联网车险份额比财产保险公司整体市场低33.05个百分点;而意健险则体现出与互联网更高的适配性,占比高于财产保险公司整体市场27.93个百分点。

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相关违规问题也不断涌现,势必要加强监管。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六大条件。具体包括,符合《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须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一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一年内未存在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情形;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保监会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二季度末,我国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3.7%,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1%。95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6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2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整体来看,《征求意见稿》给出的要求并不算高,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能满足相关条件。不过,蓝鲸保险也注意到,截至2季度末,安心财险、长安责任保险、渤海财险等3家保险机构未满足连续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的相关要求。

其中,安心财险连续三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负值;长安责任险连续两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75%;渤海财险在近四个季度中,有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不得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公开展示产品投保链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链接。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也给财险公司留下了一定的过渡期,新规实施将于明年正式落地。对于已经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于2022年X月1日前完成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整改。届时未能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得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

不得承保保费占综合融资成本比例过高的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

在经营规范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加强合规审慎经营,不得有不正当竞争、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保险公司与网络平台企业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应审慎选择合规网络平台企业,既要对网络平台企业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筛选,又要对网络平台企业本身进行评估,并持续跟踪关注网络平台企业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此外,应坚持提升经营效率、让利保险消费者,不得以保费分成等方式、以与保费挂钩的“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向网络平台企业变相支付畸高手续费、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应维护经营独立性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不得违规通过关联交易向网络平台企业及其关联方输送不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企业持股的优势地位挤压其他保险公司合作机会。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按照规定加强业务风险管理,通过建立独立的风险模型等方式强化保险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不得仅将其他机构的风险评估数据作为风险管控的主要依据。

保险公司对依托特定场景提供相关保障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循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合理评估特定场景风险状况,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高定价、高费用方式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针对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征求意见稿》做了单独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严格依照信保业务相关监管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小额分散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不得承保保费占据融资义务人综合融资成本比例过高的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险公司还应依法向保险消费者做好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保费及其分期缴纳方式、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投保重要信息的提示告知,不得侵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和剥夺保险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科技应用方面,互联网保险公司应逐步实现全流程、全环节线上运营,不断丰富互联网特色产品,不断提升公司自营业务比重。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发挥比较优势,坚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战略,逐步提升互联网保险的普惠属性。

业内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成为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有效补充。(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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