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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德广:如何学习和运用家族财富管理工具箱

来源:新财道财富管理   2021-05-31 13:22:59

一、为什么要学习和运用多种工具?

有个说法叫“守富如守城”,把家族财富比喻为一座城堡,在面对各种各样风险的“进攻”时,我们应该如何把这个城堡守好并传承下去呢?

提到古代守城的工具,除了大家印象中的弓箭、滚木、擂石外,还有护城河、鹿角木、铁蒺藜、狼牙拍、冲车、地听等等。为什么需要这么多工具?原因很简单,因为敌人攻城的方法有很多。对家族财富管理而言也是这个道理。我们在家族财富守护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问题,风险的多样性,决定了财富管理工具的多样性。进一步分析,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因为家族财富管理目标的多元化。

家族财富管理有四大目标:安全目标、增值目标、和谐目标和久远目标。对于部分家族而言,即便不是四个目标全都关注,比如有的家族的安全垫已经设置的很好,不存在债务风险和婚姻风险,这时安全目标就不在他的视野范围内,但是他可能会比较关注和谐分配和久远传承的问题。事实上,每个家族都至少会关注一两个目标,而每一种目标下又都有不同的工具做支撑。比如,安全目标下的工具主要是家族保险和保障信托,而在久远目标下,传承信托和家族治理的作用则会更加突出。

二是因为每一种工具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以保险为例。家族保险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基石性工具,在安全保障和杠杠效应上确实具有极大的优势,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它的局限性,比如说解除成本高、保障人群有限、收益率较低等等。而即便是其引以为傲并得到广泛宣传的“债务隔离”功能,实际效果也差强人意。

“债务隔离”“隐性财产”“免受执行”是保险销售人员经常挂在嘴边的保险功能。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室公布了一份执行复议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该裁定中明确说明了保险不具有债务隔离功能。笔者找到了与此案相关的15份裁判文书,其中14份保险被认定予以执行,1份保险不予以执行。为什么......?(阅读全文)

在邓清华、邓翔、许婷婷强制执行一案中,江西省高院和最高院((2020)最高法执复71-73号)在针对被执行人有关的14份保单裁定予以强制执行其现金价值,这里面除了两全险、定期寿险、年金险外,还有重疾险、意外险等,最高院的核心观点是:“意外伤害、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根本目的和功能是经济补偿,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仍然可以享受高于普通人标准的医疗服务和财产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此基础上,最高院进一步认为,如果投保人可以单方面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而未行使,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予以行使,代替投保人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同时设置了一定的缓和性措施,即允许符合条件的第三人行(行情605168,诊股)使介入权(代为支付保单的现金价值)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保单的债务风险隔离功能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强大,不应该过度依赖。

再以夫妻财产协议为例,也同样存在一定的局限。首先是客观上很难签署。前段时间被大家热烈讨论的盖茨和梅林达夫妇,事实上,梅林达和盖茨结婚的时候,梅琳达就提出了条件,不能够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结果他们现在离婚的时候,就面临着上千亿美金财产的分割问题。连观念比较开放、个性比较独立的外国人,要签署夫妻财产协议都并不容易,何况是观念比较传统和保守的中国人呢?“中国丈母娘”的要求比“外国丈母娘”的要求多得多。

其次是即便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也可能会发生婚后财产混同。我国民法典婚姻编解释第26条明确规定,即便是婚前财产,但是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典型的是股权,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股权,如果股权持有人在婚后实质上经营这家企业并实现了大幅增值,那么这个企业对应的股权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有房租,如果婚前买的房子在婚后出租,无论是住宅还是商业,出租产生的租金都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是继承风险。有一个案例,一个富家女身家过亿,找了一个凤凰男,一直无子女。凤凰男觉得在家里的地位不高,结识了第三者,后来被发现了,富家女和第三者发生冲突,推搡之中富家女撞到了桌角上意外致死,第三者被判了刑。而凤凰男对于富家女的死亡明明有重大过错,但是对富家女留下的数亿元遗产,却仍然享有继承权!因为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剥夺或限制其继承权。因此,婚前财产协议通常无法避免由于法定继承导致的财富外泄风险,除非辅之以遗嘱或者信托,而后者显然是财富管理工具组合运用的问题。

除了家族保险和夫妻财产协议之外,事实上每一种工具都有它内在的局限性,都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效,像“万能钥匙”一样的“万能工具”是不存在的,而事实上万能钥匙也同样不存在,所以我们一定要对各种常用的家族财富管理工具做一个全面的、系统的了解和学习。

二、如何实现“专业”和“全才”之间的平衡?

假设在公元1000年北宋初期的时候,有一个农民进入冬眠,500年之后,也就是公元1500年明朝中叶,他醒了过来,中间虽然跨越了一个朝代,身边的人和事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对于当时的社会管理,生产方式和人际交流等,在短期内都会慢慢接受并熟悉起来。但是如果这个农民是在1500年冬眠,到2000年才醒过来,当他看到我们现代的高速公路、摩天大楼、飞机、手机等,他可能会觉得要么这就是天堂,要么这就是地狱,很难在短期内适应过来,甚至永远都适应不了。

这是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全世界的知识总量,几个月就会翻一翻,想要什么都会,想要成为“全才”,绝无可能。既然如此,那我们为什么还要一次性学习这么多的财富管理工具呢?这就是“通识”的必要性。

我们注意到一点,在这个不断强调专业化,强调分工的时代,在中小学教育中,实施的还是“通识”教育,除了学习语数英之外,还要学习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美术、音乐等等,而即便是大学教育中,也有很多通识性的课程。为什么会这样?

首先,这是人类社会多元化发展的需要,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才能春满园。其次,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突破知识的各种边界,爱德华·德·波诺说过,“纵向思维,是在挖深同一个洞,横向思维是试着在别的地方挖洞。“而这种跨界思维的方式,恰恰能够突破单一知识体系的天花板。

无论从历史还是未来的角度来看,各种学科之间的边界本质上是不存在的,而我们学习知识,不是为了构建一个看上去完美无缺的知识体系,而是为了有效的解决问题。而正如前面所说的,既然单一财富管理工具不足以解决财富管理中的所有问题,那就必须全面的了解和学习,这样才能进行系统规划,才能做一个合格的财富规划师。

那么,怎样才能在“专业”和“全能”之间实现平衡呢?“头脑不是一个要被填满的容器,而是一个需要被点燃的火把”。这也是人类未来学习的方向。

首先,要做到足够的专业。财富规划师首先是专业人才,要能够真正的靠专业吃饭。在信托、保险、法律、投行等多种财富管理工具中,总要有一方面是你擅长的,是你吃饭和立足的本钱,否则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必然会被淘汰。

其次,要成为整合性人才。财富规划师在做好自己专业的基础上,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整合和专业整合能力。这里面需注意两点,一是专业识别,二是专业协同。什么是专业识别?就是对于我们不擅长的领域,要有识别这个领域真正专家的能力,要找到具有实践经验的真正专家,而不是夸夸其谈的“伪专家”,在此基础上找到性价比最好的专家。

而专业协同是指对于自己不擅长的领域,能够找到最合适的机构和专业人士进行长期、稳定的合作,“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就是这个道理。找到真正专业的人,然后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各展所长,互利共赢,才能够真正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实现“专业”和“全才”之间的平衡。

三、每种工具应该学习到什么程度?

由于个人精力的有限性和专业深度的无限性,在多种家族财富管理都需要学习的情况下,具体每种工具应该学习和掌握哪些内容、学习到什么程度就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每一种工具而言,从“通识”的角度出发,应该至少掌握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了解每种工具的基本法律架构。只有了解每种工具的法律架构,搞清楚该法律架构下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理解了它的法律特性,才能真正理解这种工具的价值和功能,明白为什么会有这种功能,知其然同时知其所以然。

以家族信托为例,在家族信托法律架构中:委托人把自己的合法财产或权利“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这个法律架构下的法律内涵是非常丰富的,首先是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和初始权利基础,必须是委托人自己所有的,其他人的财产不行,委托人当股东的家族企业的财产在没有分配前也不行,而且必须是“合法财产”,受贿的财产不行。

其次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问题,初始财产一旦成为“信托财产”,就不再是委托人的财产,也不是受益人的财产,而受托人虽然是名义所有人,但这种所有权也仅仅是“名义”上的,实质上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和管理的,这种“独立性”正是信托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

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是紧紧围绕着信托目的而实施的,受托人应当以信托目的作为出发点,以受益人作为归宿点,严格恪守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来管理信托财产、分配信托利益。事实上,正是基于这种特殊的法律架构,才会有信托的专业管理、风险隔离和财富传承功能。

第二,要了解每种工具的功能和价值。也就是每种工具到底有什么用?就像“地听”能用来听敌人挖地洞攻城,叉竿能用来推翻云梯一样,家族保险具有保障功能和杠杆效应,而家族教育能够培育家族的人力资本和文化资本,两者显然是有很大区别的。以家族慈善为例,家族慈善到底有什么功能呢?难道只是简单的捐钱做善事积德吗?事实上,家族慈善至少在五个方面是很有强大的功能。

一是能够锻造家族的社会资本,通过慈善捐赠会提升家族的美誉度,得到更广泛的社会认知,获得更多的政府资源,社会资源和群众基础;

二是可以锻造家族的文化资本,财富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通过慈善活动,能够建立适合自己家族的价值观,形成自己的家族文化;

三是能够增强培育人力资本,年轻一代参与家族慈善事业,对他们是最好的教育方式,对于培养他们的爱心、责任心,锻炼他们运营管理项目的能力,都有极大的好处;

四是节税功能,世界范围内慈善捐赠都是减免税赋的,如果通过合理设计,慈善是能够实现合理节税功能的;

五是能够建立合理的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现在有很多家族企业都是通过慈善基金的形式来持有股权,而家族成员在家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过程中,还继续参与,真正的实现家族企业的基业长青。

第三,要了解每种工具的潜在应用场景。也就是不同的工具在哪些场景下是有效的。以赠与为例,赠与适合的场景有三个要求:

一是赠与目的上仅仅是简单的财产分配,把财产的所有权由甲变更为乙,不能含有行为引导、价值观传承等过多的期待;二是受赠对象应当人格健全,不应当奢侈、赌博成性,否则即便亿万家财也会很快灰飞烟灭;三是赠与标的上应当是适合赠与的,不具有久远传承的必要和价值的财产。

我们虽然一再强调家族信托是家族财富管理的基础性工具,但事实上赠与也是一种非常有益的补充,因为不可能所有的财产都装入信托,这里面有成本的问题,也有财产使用的问题,而遗嘱又存在身故之后过户的问题,所以生前赠与在某些场景下是有效而且必要的。

第四,要了解每种工具最核心的知识要点。这些核心的知识点是每种工具的灵魂,如果不掌握,就不能说是了解了该工具。以保险为例,保险利益显然是最核心的一个问题。

所谓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这一原则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避免将保险变成赌博,同时在保险利益价值确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其中人身上的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在血统、婚姻上的感情,或基于债务等关系而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安全有合法与实际的经济利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但是在很多保险金信托产品中,即便是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也不接受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人身保险,理由就是“没有保险利益”,这种做法显然过于保守,影响了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全面开展。因此,只有全面准确的理解了保险利益这一核心知识点,才能够更好的运用家族保险这一工具。

第五,要了解每种工具的不足和局限。“知足知不足”,前面已经说过,每种工具都有自己的运用边界,地听显然堵不住已经残破的城墙,用装粮食的麻袋去砸云梯上的敌人显然不如石头好用,而且太浪费了。尺有所短,寸有所长,遗嘱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补充工具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如果作为最核心的基础性工具,显然力有未逮,而家族保险在财富的增值效果上来看,则略显差强人意。这些都是每个规划师都需要了解和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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