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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的监管:香港经验

来源:银行家杂志   2021-04-25 17:25:10

近年来,我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较为迅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纷纷新设家族办公室以开展家族信托业务,而独立的家族办公室也大量涌现。家族办公室的设立有助于为高净值客户提供更好的专业化服务,对于资产管理行业的转型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有关家族办公室的立法规则尚付阙如, 监管机构对于家族办公室的设立条件、业务性质、税收政策、监管机制等也缺乏明确的界定,这也导致家族办公室的发展面临一定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地完善立法规则和监管政策,家族信托行业的发展可能会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部分家族办公室可能会“误入歧途”,开展违法违规的业务,进而给资产管理行业的转型升级带来不利影响。在此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借鉴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家族办公室法律规制层面的成功经验,并以此为基础来完善我国家族办公室的法律监管制度。

实际上,随着全球资管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美国、英国、瑞士、新加坡、我国香港地区等信托法制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重视家族办公室的地位,均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发展的措施,同时也出台了适当的监管举措以规范家族信托业务。了解这些最新的监管措施将有助于理解家族办公室的法律规制逻辑,尤其是其所从事业务的法律性质及相应的合理监管机制。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香港地区近年来对于家族办公室所采取的法律监管政策,分析其所依据的法律体系逻辑和所采取的具体监管措施,并探讨香港经验对内地家族办公室法律规制的完善可能具有的借鉴意义。

一、家族办公室的业务性质

对家族办公室是否需要监管、如何进行监管,主要取决于其所从事业务的法律性质,需要结合信托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附属条例做出相应认定。在香港现行的证券法监管体系下,某项活动是否需要接受证券法的监管,需要判断其是否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明确规定的“属于受到监管的活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具体规定,有十二类活动受到证券法监管,第一类为“证券交易”,第二类为“期货合约交易”,第四类为“就证券提供意见”,第五类为“就期货提供意见”,第九类为“提供资产管理”。因此,判定家族办公室是否需要接受监管,要根据其所从事业务、开展活动的法律性质来加以判断,如果其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的上述行为类型,那就应当纳入证券法的监管范畴并由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具体监管。

就目前实践情况来看,虽然家族办公室也会从事继承管理、子女教育、公益事业、家族事务咨询以及其他家族事务等工作, 但其主要功能还是担任家族财富的投资管理人。通常来说,家族办公室主要围绕特定家族的财富资产开展投资管理活动以期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除了投资一般意义上的股票、债券、证券衍生品以外,还可能会开展另类投资活动(不动产投资、艺术品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其他资产投资等)。

根据瑞银集团发布的研究报告,家族办公室通常会将管理资产的32.4%投资于股票, 18.7%投资于私募股权,17%投资于房地产,16.3%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同时保留一定的现金或等价物。由此可以看出,家族办公室所从事的主要活动还是“投资管理”,也就是将家族资产投资于多样化的金融证券商品或其他资产,其所提供的服务也属于典型的“资产管理服务”,应当属于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所规定的应受监管活动类型(第九类“提供资产管理”)。

在此情况下,家族办公室及其从事的投资管理活动应当纳入证券法的监管范畴。无论是家族办公室机构的设立,还是家族办公室开展的活动,均应遵守《证券与期货条例》以及证监会发布的守则、通函和常见问题解答等。在没有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家族办公室及其开展的业务都要面临严格的监管行动,甚至在特定情况下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家族办公室的监管理念

近年来,家族办公室已经成为全球资产管理行业升级发展的“新动力”。在全世界主要的金融中心城市,越来越多的家族办公室得以设立,在资产管理产业链条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家族办公室设立数量的多少、服务水平的优劣,已经成为了各个金融中心城市资产管理、私人银行等金融业务竞争的主要标志和评价因素。在此背景下,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城市之一的中国香港也在积极采取举措推动家族办公室的发展。在通盘考虑家族办公室的兴起背景、制度功能、发展趋势等诸多要素的基础上, 中国香港地区金融监管部门在既有的《信托法令》《证券及期货条例》《受托人条例》之外采取了一些更为具体的监管举措。

比如,2020年1月7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有关家族办公室的申领牌照责任的通函》(以下简称《通函》),对于在香港地区开展资产管理或其他服务的家族办公室如何申请业务牌照提供了指引;2020年7月香港金融发展局发布了《齐家有道:以香港为家庭办公室枢纽》的研究报告,对于如何支持并规范家族办公室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2020年9月香港证监会又发出《常见问题》,旨在就《证券及期货条例》对申领牌照制度的影响,为单一家族办公室及联合家族办公室提供额外指引。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看出,香港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家族办公室的基本监管理念包括两个方面:鼓励发展和加强监管。

鼓励发展。家族办公室对于香港资产管理行业的未来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家族办公室在香港地区的具体运作情况,不仅会影响金融业的资产管理规模和资产管理能力,而且对于香港参与全球范围资产管理行业竞争也有重要意义。对于香港而言, 目前金融投资法治环境良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完善,具有良好的专业人才队伍和丰富的市场投资机会,这些均是家族办公室发展的有利条件。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采取积极举措为家族办公室创造更为有利的发展环境,通过提供各种优惠条件鼓励在香港地区新设家族办公室,进而吸引世界范围内的富有家族和高净值客户到香港来进行投资。这对于香港资产管理行业乃至金融业的发展都有积极作用。

加强监管。家族办公室毕竟是新事物,即便是在金融法治发达的中国香港地区,在此之前也没有进入立法者和监管者的视野,缺乏成熟的方案对其进行规制监管。但是,实践中家族办公室的资产管理规模越来越大,投资所涉领域越来越宽,在整个资产管理行业领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如果放任其发展而不加任何规范,部分家族办公室可能会出现严重的经营问题,甚至会引发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在香港金融监管机构看来,必须加强对家族办公室的监管,对其主体资格、客户管理、投资行为、信息披露等方面加以必要的约束。当然,“加强监管”和“鼓励发展”并不矛盾,要促进家族办公室的有序发展,必须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管体系,这是保障投资者权益、规范家族办公室业务行为的重要机制。

三、家族办公室的监管措施

牌照管理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只要是在香港从事应当受到监管的活动,就应当向证监会申请相应的牌照,否则就构成犯罪并应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 家族办公室所开展的业务、所从事的活动多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第九类“提供资产管理”活动类型。就此而言,本质上应当将家族办公室视为资产管理公司,在牌照管理方面与资产管理公司不应存有差异。遵循这一逻辑,家族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向证监会领取相应牌照。

在香港既有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下,并没有明确规定家族办公室的牌照管理制度;但就香港金融监管机构所提出的意见来看,有可能将家族办公室必须领取牌照才能开展业务作为基本监管原则,并可能会通过制定更为详尽的规则明确应当申请牌照的基本要求以及未能申领牌照所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当然,并非所有的家族办公室都必须向证监会申请牌照才能开展家族信托业务。以目前香港金融监管机构的态度来看,具有特殊组织结构和营运方式的家族办公室可以主张牌照豁免,也就是无须申领牌照就可以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比如,某单一家族办公室根据委任家族的委托以内部单位形式来管理家族信托资产, 在这种情况下就无须申领牌照,因为它没有为第三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这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九类受管制活动的“定义”当中的“集团内部豁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单一家族办公室都可以主张牌照豁免,而是必须根据其组织结构和业务性质进行具体分析。

此外,即便单一家族办公室可以主张牌照豁免,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单一家族办公室就不受到监管约束。与之相反,单一家族办公室必须参照证监会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要求,在治理结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确保其合法合规地开展家族信托业务。

行为准则

申领牌照只是香港金融监管机构对家族办公室拟采取的事前监管措施,并不意味着监管的终结。家族办公室在申领牌照之后,必须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条例和证监会发布的守则、通函、常见问题解答等规则的要求,持续地接受全过程动态监管,确保家族办公室的业务活动合法合规,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实际上,香港金融监管机构也在考虑制定更为具体的《家族办公室操守准则》,以为持有牌照的家族办公室的具体运作提供更为全面的规范指引,同时也确立更有针对性、更具回应性的监管制度。

参照比较香港既有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及经验,对于强化家族办公室“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管路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家族办公室向委托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二是强化投资管理约束,要求履行适当的分散投资义务,避免不同家族信托财产的相互交易,防止出现非法套利行为;三是严格约束杠杆投资和金融衍生品投资;四是强化合规报告要求,要求家族办公室按照监管规则报告相应的投资情况,强化风险监管;五是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对于家族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加强法律责任追究, 强化信义义务履行。

税收优惠

支持家族办公室发展,不得不考虑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税收的优惠。税收是影响家族办公室发展的重要机制,合理的税收优惠制度对于激励家族办公室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从香港金融监管机构来看,尽管目前香港的税制对于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具有很好的竞争力,比如不征收资本增值税,但可以通过进一步的税制调整更好地支持家族办公室的发展。例如,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展到持牌的家族办公室,甚至包括单一家族办公室。

香港现行的税务优惠机制主要面向于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的机构,如果确认领取牌照的家族办公室也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机制,比如利得税的豁免、非基金投资者免税,则能激励更多家族办公室在香港的设立。另外,也可以将这种税收优惠机制延伸到没有领取证监会牌照的单一家族办公室。同时,为本地和海外的家族办公室提供统一的税务待遇,这将有助于激励香港以外的高净值家族到香港来设立家族办公室。

四、家族办公室的经验启示

中国香港地区对于家族办公室的法律规制尝试对于内地的相应立法完善和监管优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目前,除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设立的家族办公室之外,还有很多独立的家族办公室在接受投资者委托从事投资业务或投资咨询业务。就其从事业务的法律性质来看,均属于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纳入到证券法、信托法的规范范畴。对于家族办公室的设立,监管机构有必要实施一定的准入管制,对于符合基本条件、完成注册或核准手续的才可颁发相应的牌照。

当然,对于内设于金融机构内部的家族办公室,则可以实行牌照豁免,无须办理另外的注册或核准手续。对于独立家族办公室的具体业务,有必要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标准对其加以规范,防止其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违法违规交易。当然,对于家族办公室也可以基于国际上的和中国香港地区的经验并考虑我国的国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这对于鼓励家族办公室的设立和发展也是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家族信托业务已经受到我国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而家族办公室作为具体实施主体对于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厘清家族办公室主体的法律属性和业务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立法规则、完善监管政策,有利于推动家族信托业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也有益于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转型升级。

(本文受到中国社会科学院2020年国情调研重大课题项目“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GQZD2020007〕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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