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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专项基金≈慈善信托

来源:InlawweTrust   2021-08-13 11:24:14

在慈善组织存续期间,接受社会上的个人和机构捐赠的财产,这些财产一般都会附有条件和特定目的,很多情况下也可能单独设立“专项基金”,这些财产被“染色”之后和基金会自身的财产加以区分[1],虽然统一归慈善组织管理,但是不属于慈善组织自身的财产。

这一点可以从慈善基金法人的网站上的公开资料得到印证。慈善基金会定期公布两类账目,一类是法人自身的账目,一类是各个单独的基金的账目[2]。这些做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这些基金的独立性。

《慈善法》第53条第一款也规定“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募集所得的慈善财产具有独立性。在这种意义上,慈善组织成为这些慈善基金的受托人,应承担类似信托法上的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

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在慈善法实施之前已经从事了慈善信托,只是不自知而已。

人们喜欢标签化,慈善行为如果没有贴上信托的标签,很多人就不认为它是慈善信托。

如上所述:

——基金会在从事专项基金项目管理的时候,就已成为受托人,此时基金会作为法人已经要承担受托人所应承担的忠实义务和谨慎管理义务;

——慈善财产也要和其他的慈善财产以及基金会自身的财产(初始财产和直接捐赠给基金会的财产)分别管理(专款专用);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享有类似委托人的权利。

这符合信托法对信托行为的要求。

所谓基金,从概念上看也属于信托,专项慈善基金就是一种广义上的慈善信托。由于受托这种基金的大都是经过严格监管的慈善组织,这种信托的成立并不需要单独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许可或备案),除了不可以使用“公益(慈善)信托”的名称之外,和典型的慈善信托并无太大差别。

实务中存在的捐赠人建议基金(DAF),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专项基金,虽然和信托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但本质上也可归属于慈善信托,仅仅是不可以使用“慈善(公益)信托”这样的名称而已。

另外,如“江平奖学金”这样的设立在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公益基金,本身没有法人地位,不是基金会,而是利用大学严格的财务制度和自律管理而运作的慈善事业,有时可能会像专项基金一样隶属于大学的教育基金会。虽然没有进行慈善信托备案,其实质也是不叫慈善信托的慈善信托。最新的进展是,2019年3月25日,“江平奖学金”成为在民政部门备案的“中信信托江平奖学金慈善信托”,更重视自治和自发秩序的“江平奖学金”被改造成了“慈善信托”。

这里面有很多有趣的理论议题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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