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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现金支付疫苗接种费、保险、停车费等,一季度7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被罚

来源:银柿财经   2022-05-13 13:22:34

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2022年第一季度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情况。2022年第一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7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2000元至4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停车场、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等。银柿财经将具体处罚情况整理如下:

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天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疫苗接种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500元罚款。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保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900元罚款。

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买保险,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

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买车险,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五、泰兴市曲霞镇综合服务中心拒收公众使用现金缴纳养老保险,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六、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停车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元罚款。

七、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中心卫生院拒绝公众使用现金支付核酸检测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旺苍县支行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人民银行表示,人民银行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坚持宣传引导与严肃惩治相结合,持续推进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对核实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人民银行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

人民银行指出,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提升服务、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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