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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

来源:用益研究   2022-04-11 14:22:05

2018年4月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以来,监管机构对于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管趋严,对信托业回归信托本源的要求越来越明确。随着监管机构对非标业务的额度进行管控,信托公司的非标业务受限,以非标业务为主要收入增长点的信托公司开始寻求转型突破,力求回归信托业务本源,充分利用信托制度优势和信托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服务实体经济。

2022年4月初,部分信托公司收到由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以下称:信托业务分类通知),根据信托业务分类通知,信托业务将被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为适应新的规范表述要求,笔者在前期几篇关于重整服务信托的文章基础上进行部分调整,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一、资产服务信托的定义

根据银保监会于2020年5月9日发布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资金信托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

2022年4月,银保监会的信托业务分类通知中,对资产服务信托定义为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托管、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等专业信托服务。

二、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的特点

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在业务内容上与资产管理信托侧重点完全不同,服务信托“轻”资产管理,“重”事务服务,它充分利用了信托的制度优势和信托的财产独和风险隔离功能,服务信托业务是信托制度优势的充分体现。

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并不是不涉及财产,只是委托人不是以资产增值为设立信托的核心目的。服务信托业务着重强调利用信托制度的功能价值,服务信托的委托人更看重信托制度的服务功能和信托公司的服务能力,即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信托公司在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方面的受托服务能力。服务信托中,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行为的主动性受到合理约束,管理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信托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或受益人基于信托目的对受托人的有效指令。在服务信托中,受托人的受托行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实现委托人的信托目的为原则。

信托业务分类通知中,将资产服务信托分为五类,分别是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及其他财富管理信托。

三、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及其相关要素

根据信托业务分类通知,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面临债务危机、处于重组或破产过程中的企业(困境企业)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委托,为提高风险处置效率而设立的信托。根据困境企业的风险处置方式,即困境企业是否已经进入司法破产重整程序,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分为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及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因行文目的所限,本文所称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包括了上述两种信托类型,具体论述时不再进行细分。

当企业面临经营困境,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根据债权债务双方协商或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入债务重组、资产重整、股权重组或破产重整程序后,为配合企业重整事务,维护债权人、投资人、债务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高风险处置效率,将困境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财产通过安排适当主体,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的以债权人为直接或间接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可以发挥信托制度在风险处置领域的功能性作用,服务实体经济。根据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否一致,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可以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关于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相关要素,委托人可以是重整主体的原股东,也可以是重整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的特殊目的载体,还可以是债权人,总之,委托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法院裁定等拥有对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的处分权。

委托人在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中的作用是阶段性的,服务信托设立以后,除信托合同约定外,受托人的受托行为的权限来源于信托合同约定及受益人大会的决议。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直接或初次转账受益人是重整主体的债权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重整中很难得到全额偿还,作为偿债主体的重整企业相应资产的最终权利人实际应为债权人。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是重整企业资产中没有成为重整投资人投资标的的非保留资产,该信托财产的形态不限于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非保留资产之所以未被重整投资人看中,有使用价值与重整投资人需求不匹配的因素,也有相关财产或权利存在物理或法律上瑕疵的缘故。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期限,一般根据信托财产管理、处置、变现的周期确定,信托目的实现后,信托期限终止。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服务内容,是受托的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或受益人大会有效决议接收、监督、管理、处置、分配受托财产,以实现受益人债权利益的最大化。

关于信托受益权的类型,由于作为服务信托受益人的债权人的债权分为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甚至劣后债权,因此,信托受益权类型相应的分为优先、普通及劣后受益权类型。

四、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应运而生

社会经济发展到当前阶段,新型经济形式越来越多,市场主体业务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经营的内外部环境也越来越复杂,有别于传统的中小企业破产重整,越来越多的大型或超大型规模的企业集团,由于不切实际的企业战略,不能适应环境的经营方针,高杠杆融资、大跨度并购,导致企业自身负债多、资产结构不合理、财务成本高昂,最终由流动性风险演变为破产重整的结局,如渤海钢铁、天津物产、方正集团、海航集团、紫光集团、恒大集团等。

与大型企业的经营困境相关联的,是超过困境企业自身还款能力的超级负债,相关负债涉及债权人数量规模大,金融机构甚至个人投资者众多,风险传播能力强。因此,社会必须妥善处理困境企业的破产重整问题,使相关风险得到缓释,弱化困境企业破产对社会造成的冲击。协议重组或司法重整,是对困境企业实施的有效救济措施,能够实现困境企业、债权人、投资者、职工在困境状态下的利益最大化。

在困境企业重整过程中,涉及资产、管理、人员等各方面的重新配置,需要引进重整投资人。由于当前困境企业的资产规模较大,重整投资者往往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投资全部重整资产。重整企业除保留资产被重整投资者投资外,其他待处置资产往往还有相当规模,这些资产并非无经济价值,只是短期内找到投资人或者变现存在困难。待处置资产如何处置,成为超大型困境企业协议重整或破产重组司法道路上必须解决的问题。

正如前述的资产服务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及特点,将待处置资产委托至信托公司,设立服务信托,可以解决待处置资产的资产隔离问题,能够打破重整僵局,使协议重整或破产重整程序顺利推进,重整方案顺利执行,能够有效的维护各方面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是信托公司参与服务实体经济的经典例证。渤海钢铁、北大方正、天津物产、康美药业等的重整案件中,都有效利用了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

五、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价值

近年来,银保监会多次发文并在多个场合强调“坚持回归信托本源,服务实体经济”,而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正是这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业务。在此背景下,信托公司凭借信托灵活创新的制度优势,利用信托工具资产隔离的功能,能够解决协议重整或破产重整中管辖法院、管理人、重整投资人、债权人、重整企业等各方面共同面临的难题。

(一)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可以节约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保障重整法律程序时效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管辖法院裁定受理困境企业重整以后,管理人需要在六个月内制定并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的,经人民法院批准,此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该阶段期限非常刚性,在期限结束时,如果没有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出来,管辖法院将裁定困境企业破产清算。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设立,将非保留资产的处置事务留给了服务信托,节省了管理人对非保留资产的安排处置时间,保障了司法重整的时效性。

(二)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可以隔离待处置资产,提高重整投资人投资的成功率。

重整投资人对于重整企业的资产往往不能照单全收,在重整企业资产与重整投资人的需求不匹配的情况下,困境企业的部分资产则成为待处置资产,将待处置资产委托至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可以有效隔离保留资产与待处置资产,减少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的无效磋商,减轻重整投资人的选择负担,搁置诉求差异,提高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的成功率。

(三)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可以使待处置资产的稳定变现,避免紧急变现损失,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

由于重整企业资产的多样性,处置资产需要市场需求在时间、空间上的动态匹配,不同的时间点,市场对资产的需求程度是不同的。在一个需求偏弱的市场上紧急变现,资产价格必然打折,损失的是重整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将待处置资产委托至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等待资产的合适变现时机,可以避免紧急变现损失,维护债权人利益。

(四)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可以适度减轻金融机构债权人的资产减值压力,用信托存续时间换资产处置空间。

当重整债务人到破产重整阶段,对金融机构债权人来讲,其债权资产在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里应该至少达到次级水平。在重整债务人的保留资产部分被重整投资人投资变现后,金融债权人的债权往往只能实现小部分债权。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设立,将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全部转为信托受益权份额,在信托存续的时间里,金融债权人可以根据信托受益权实现的情况,在资产减值、核销上做相应调整,用信托存续时间换金融资产的处置空间,从而减轻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一次性减值对当期经营指标的影响。

(五)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可以缓解困境企业破产对社会造成的巨大冲击,维护社会稳定。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运用,节省了重整债务人的重整时间,解决了待处置资产无法及时处置的难题,有效的避免了重整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狭窄时段中滑向破产的深渊,维护了债权人、债务人、重整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六、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应用

在重整实务中,企业重整的两种主要的重整方式是存续式重整和出售式重整。出售式重整,是将债务人拥有的对重整有价值的财产整体转让,使债务人的事业得到延续的一种重整方式。存续型重整,是通过减免企业债务或者将债务展期等方式,维持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使得危困企业渡过困境的一种重整方式。它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的同时保留原部分股东,原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企业承接。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往往运用于存续式重整和出售式重整之中。

(一)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在存续式重整中的运用场景

当困境主体面临流动性危机,其营业事务及自身资产虽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只是不足以覆盖短期流动性支出。同时,困境主体的经营管理层稳定,有继续经营意愿及专业能力。这样的困境主体具有一定的自救能力,采用存续式重整有环境基础,当这样的困境企业通过协商或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具有应用价值。

在存续式重整中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中,信托公司受托服务的内容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主要是资产代持,满足委托人破产隔离的需求,保障企业自救的局部环境。在该服务信托中,委托人将破产重整企业股权转让给信托计划,设立服务信托,受益人为全体债权人。

存续式重整中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充分体现信托的资产独立、风险隔离的功能。当重整企业的特定资产成为信托财产,即隔离于重整企业,获得独立性。重整计划经债权人表决,管辖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债权人、债务人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成立后,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仅能根据信托法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行使受益人权利,债务人也因信托财产的独立也无法将该财产进行处分,进而保障了债权人(受益人)利益的实现。

根据可公开查询到的资料,康美药业的重整方案就是结合了存续式重整+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模式,有兴趣的同仁可以自行查询。

(二)其他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运用场景

1、出售式重整中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应用

出售式重整中的服务信托一般适用于经营涉及行业范围广、资产类型多样化、资产质量参差不齐的重整企业。重整投资人仅希望持有对其有效用的资产,其余低效资产或者无法快速处置的资产可以通过服务信托进行隔离处置。待信托财产后续产生一定的现金回款后,再对债权人后续分配,旨在最大限度的实现债务人利益。

在出售式重整中,服务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重整主体的原股东,也可以是重整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成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委托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法院裁定等拥有对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处分权。委托人将信托底层资产信托给受托人后,设立服务信托。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是重整投资人不愿意投资吸纳,但仍有一定价值的资产。出售式重整中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受益人是重整主体的全体债权人。服务信托的受托人的服务内容主要是对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及信托受益人大会的决议进行管理、监督、处置、分配等;在服务信托中,可以视需要根据委托人要求或受益人大会决议确定是否提供受托资产清收服务。

根据媒体披露的内容,渤海钢铁的重整中,就是运用了出售式重整+他益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模式,有兴趣的同仁可以自行查询。

2、以债权人为委托人的自益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

在出售式重整模式下,自益财产权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服务信托作为留债平台,即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是债权人的留债债权,由信托公司统一管理债权人债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与债权相关的事务管理职责。另一种是服务信托作为债转股载体,由信托公司代持债权人的转股股权,履行股东事务。自益财产权信托主要用于债权人长期持有债权有事务或管理压力,多人持有股权有法律障碍的情况。

该两种模式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中,都是债权人是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也是债权人,此时的服务信托是自益财产权信托。服务信托的底层资产是委托人委托的债权或股权。受托人服务的内容是债权或股权代持和财产变现后的分配等。

(三)设立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时,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的选择

自益信托受益权份额转让偿债,是指债务人设立自益信托,取得信托受益权份额后,用信托受益权份额作为偿债标的,初次向债权人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份额,用于抵偿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债务。

有观点认为,之所以设立自益信托受益权份额转让偿债类型的服务信托,是为了着重体现债务人(初始受益人)用受益权份额抵偿债务的法律行为,明确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最终实现债务清偿的目的。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笔者认为,如果经过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已经明确了有关债权需要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实现,则无论是设立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还是自益信托受益权份额转让偿债类型的信托,都可以实现偿债目的。实践中,无论选择哪种受益权类型的信托方式,都需要在信托合同中明确设立信托的目的和背景,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或给付的偿债意义,体现服务信托的工具价值。

实践中,由于重整主体内外部环境复杂,存在重整方式交叉运用的情形。同时,在重整过程中,因对重整企业资产、债权人债权、重整企业自身股权等方面的不同安排,会影响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操作细节,从而影响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结构安排。但万变不离其宗,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核心制度价值是资产隔离,工具价值是维护重整各方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重整的成功,实现重整企业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七、选择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受托人的考量因素

(一)信托公司的综合实力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受托事务主要为事务性管理工作,主要需要考量信托公司的内部执行效率,但因相关事务会根据重整案件的不同,对受托人的综合服务能力(如协助资产处置)有要求,也需要考察信托公司的综合实力因素,包括实际控制人背景、经营指标、管理体系是否完备、内控机制是否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状况、管理资产规模及风险状况等。

(二)信托公司的专业创新优势

信托公司长期从事资产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要考量信托公司是否拥有良好的人才储备、科学管理机制及健全的管理体系,是否具备突出的专业优势和持续创新的能力,是否有能力随时组织为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提供全流程、个性化定制服务。

(三)信托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水平

若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受益人众多,则需要强大的信息系统做支撑。信息系统主要用于建立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信息沟通桥梁,解决双方之间的信息传递、信息查询及受益人大会召集问题。因此,要考察信托公司是否组建了强大的IT研发团队,是否能够迅速搭建针对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专项系统,以满足超大体量债权人作为受益人的准确登记、会议表决、动态服务、信息披露、权益分配等多样化服务需求。

(四)是否能带来增值服务

在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之外,信托公司还具有投资、融资等功能,可以在企业重整过程中提供共益债支持,重整后可以继续帮助债权人处置不良资产,或者提供增量资金用于支持重整企业经营发展。具有集团背景的信托公司往往可以充分利用集团资源优势,与集团内部兄弟公司开展合作,在参与企业重整过程中,为重整企业提供信息、财务顾问、引进战略投资人、融资等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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