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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1.2亿元理财信披不真实,挪用1亿元募集资金补流未按期归还,泽达易盛有关责任人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来源:金融界   2022-08-02 19:23:54

金融界8月2日消息,上交所官网显示,泽达易盛(行情688555,诊股)(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泽达易盛”)收到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实际控制人林应,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应岚被公开谴责。 被谴责原因为委托理财事项披露不真实,在多次监管问询后仍未真实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临时补流未按期归还。

公开信息显示,泽达易盛成立于2013年1月15日,法定代表人为林应。2022年6月,泽达易盛在科创板上市。今年7月13日,泽达易盛发布公告称董事长林应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

投资1.2亿元理财,信披不真实“屡教不改”

处分决定书显示,2021年12月28日,泽达易盛披露《关于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分别于2020年11月、12月与管理人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上海银行(行情601229,诊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委托理财合同,委托购买理财产品“鑫通1号”和“鑫福3号”,总投入资金为1.2亿元,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3.98%。合同约定产品投向为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等。

对于委托理财的风险情况,泽达易盛曾在关于委托理财的问询函回复公告中称,鑫通1号、鑫福3号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产品风险等级为R2。

然而,泽达易盛在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却显示,公司委托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发生额为1.2亿元,未到期余额达1亿元。

2022年5月21日,公司在关于2021年度报告的问询函回复中称,鑫通1号、鑫福3号的投向已发生变化,其中1亿元转投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鑫商盈),上述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8.51%。公司披露称,和鑫商盈对杭州钥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杭州厚盾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投资。但公司并未进一步披露资金流向,也无法确认上述资金能否到期收回。

经进一步查明,公司于2022年6月25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在2020年12月-2021年12月期间先后签订补充协议,对鑫通1号、鑫福3号的投向等约定作出变更。

其中,2020年12月24日,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将委托理财投资类别由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由R2变更为R5,从中低风险、中低收益变更为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年限由5年变更为10年。

2021年8月12日,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在投资类别中增加银行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同业存单、债券基金、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股票基金、应收账款。

但公司在2021年12月28日披露的公告和2022年1月11日、2022年5月21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未披露补充协议中新约定的内容,披露的委托理财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信息披露不真实。

公司在2022年6月25日披露的公告中称,委托理财协议变更后,公司可能面临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亏损、无法收回本金的风险,相关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17.04%。因上述委托理财等事项,公司2021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2021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带强调字段的保留意见。

公司披露委托理财资金投向及所涉风险应当真实、准确,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已经变更委托资金投向及风险等级,可能因此承担较大损失,但在多次监管问询情况下仍未真实披露,反而隐瞒重要信息,将可能存在重大损失、无法回收本金风险的高风险理财产品,以较低风险的委托理财、固定收益类产品形式披露,且未披露资金最终流向,违规主观故意明显,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挪用1亿元募集资金补流,至今仍未归还

处分决定书显示,2021年7月7日,公司披露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称,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约占公司募集资金总额的24.69%,并仅限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2年7月6日,补流期限届满,公司披露公告称,无法按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截至目前,公司仍未归还补流资金。

处分决定书显示,泽达易盛恶意隐瞒委托理财资金投向及风险等级等真实情况,经多次监管问询后仍未如实披露,公司可能因此承担较大损失,且2021年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同时公司还存在未能按期归还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暨实际控制人林应作为公司负责人、经营管理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应岚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与财务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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