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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金融机构需强化反垄断意识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1-11-26 12:23:12

11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处罚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公示的案件中,反垄断监管执法已由互联网行业延伸至金融领域。

据统计,在43起处罚决定中共有5起涉及金融行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公司等相关业者成为处罚对象。

过去一年多,国内的反垄断监管升级,在本次处罚披露前,已发生多起与金融机构有关的反垄断处罚。此前,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杭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因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行政处罚。苏宁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苏宁易购(行情002024,诊股)和南京银行(行情601009,诊股)设立合营企业也因此被罚。

与互联网等领域处罚不同,涉及金融领域的处罚普遍不是因为它们的合营或股权收购行为排除或限制了竞争,多是由于相关经营者违反法定申报程序受到行政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违法事实及理由”陈述中,均提到“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中,“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据悉,申报标准包括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等。

为何会频频出现此类不依法申报的行为?

首先,部分企业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有法律界人士介绍,具体情况包括,营业额计算偏差,如收购多家目标公司营业额合并计算;控制权认定偏差,如实际中有些股权收购分步完成,取得的股权应合并计算;抢跑,一般是指虽然提出申报,但未在取得不予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决定前就已实施集中。

其次,我国有经验的竞争法领域的人才比较稀缺。有法律界人士介绍,一些企业在实施合并、转让股权和资产、开展商业合作的过程中,往往只重视商法意义上的审查,而忽视了竞争法及竞争政策层面的审查,或者存在审查能力不足的情形。

实际上,我国金融领域的竞争程度很高。据了解,我国银行体系共有4000多家机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银行的市场份额只占34%左右,行业集中度远低于美、日、英、法等发达国家。再如,我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各地展业,有的城市同时有几十家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竞争十分激烈。此外,我国移动支付、线上信贷、互联网保险业务蓬勃发展,这些领域以民营资本为主。

在金融业的某些领域、某些环节,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依旧突出,因此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仍需强化。这不仅是实现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金融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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