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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住房租赁政策出台实施:多形式培育住房租赁主体

来源:金融界   2022-06-13 20:22:43

金融界6月13日消息 雄安新区管委会日前印发《关于雄安新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以有效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保障新区群众安居乐业为政策目标,从培育市场主体、完善支持政策、建立住房租赁平台、规范租赁行为、健全管理机制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政策措施:一是多形式培育住房租赁主体,拓展租赁房源,有效增加市场供应,提高供给质量。稳定租赁关系,提高服务水平。二是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落实住房租赁税收优惠,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三是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房源发布、房源核验、交易撮合、合同备案等便捷服务,强化合同备案信息在申领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以及教育、医疗、就业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四是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实行人员、房源信息“双核验”,住房租赁企业(机构)、租赁合同“双备案”,适时发布租金参考价,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五是健全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体系,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管理服务职责,完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

具体来看:

一、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主体

(一)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雄安新区和北京疏解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社会机构参与住房租赁市场,有效增加市场供给主体。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创新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租赁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竞争有序、公平合理的租赁住房市场。

(二)多形式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发挥国企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拓展租赁业务。支持北京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疏解到新区发展。

(三)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有序推进租赁住房开发建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集中建设、配建、改建等方式提供租赁房源,引导规范个人、企事业单位闲置住房对外出租,形成多主体供给格局,切实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四)提高租赁住房供给组织化程度。允许个人和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出租闲置住房,鼓励个人将闲置住房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管理、运营。支持住房租赁企业以长租、受托管理等方式筹集房源,稳定租赁关系和租金水平,为出租人提供长期可持续租金收益。

(五)提高租赁住房供给质量。鼓励住房租赁企业结合新区智能城市理念,在住房租赁活动中推广应用智能家居。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按照疏解转移人员、引进人才等不同群体的住房租赁需求,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提供结构合理、质价相符的租赁服务。

二、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

(六)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河北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的通知》(冀建房市〔2021〕13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为住房租赁企业在房源筹集、装饰装修、运营管理等方面提供金融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

(八)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租赁。承租人凭备案合同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赁租金。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基础上再提高30%,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三、严格规范住房租赁全流程服务

(九)建立投用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立集市场主体备案、房源发布、信息展示、交易撮合、网签备案、租赁价格监测、信息整合、资源共享等业务功能于一体的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通过平台简化办事流程,实现相关业务网上办、掌上办、一键办。鼓励水、电、气、暖、网等公共事业和服务企业与平台进行对接,为承租人提供便捷生活服务。

(十)住房租赁交易信息平台间互联互通。将政府持有的租赁房源、企业运营的租赁房源和个人租赁房源纳入平台,统一管理。新区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与住房租赁企业(机构)自有平台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实时同步租赁房源基本信息及发布、下架、签约等状态,实现各平台之间租赁交易信息的互联共享。

(十一)强化合同备案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住房租赁交易均需在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备案,借助新区“一中心四平台”、区块链等平台的赋能,实现政务信息共识互认。备案信息作为承租人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可按新区有关政策申领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以及享有教育、医疗、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

(十二)发挥租赁价格指导作用。新区住房管理部门根据租赁住房市场需求和参考相关同类地区适时公布租房指导价格,以及上下浮动幅度。充分利用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租赁价格监测功能,对历史成交价格、挂牌价格进行动态发布,并按住房区位、类型、户型等进行分类,供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参考,引导租金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

四、严格监管住房租赁行为

(十三)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管理。在新区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新区住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开业报告。对违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机构,依法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十四)规范房源发布与核验管理。新区范围内的租赁房源实行人员、住房信息“双核验”,房源信息发布前,须完成出租人身份、房屋所有权及房屋状态的真实性核验。核验通过并在新区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取得唯一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在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住房租赁企业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

新区住房管理部门依托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根据房屋交易合同网签、不动产登记等共享政务信息,对拟发布房源进行系统核验,核验通过后自动生成房屋核验码。对住房信息不够明晰、系统无法自动核验的租赁房源,平台提供人工核验通道,由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或出租人提供证明材料,核验通过后生成房源核验码。新区住房管理部门对房源核验情况进行复验或抽查。

(十五)实行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双方达成住房租赁交易时,应当在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备案信息实时同步至公安、公服、税务等相关部门。备案信息可作为承租人享受新区各类公共服务功能的凭证。房源未经平台核验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在合同网签备案时进行补充核验。

通过新区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合同,即签即备案;通过租赁企业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签订的合同,实时同步至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备案;线下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补充房源核验、租赁合同等材料后完成网上备案。

租赁双方自行成交的,出租人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和出租主体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同时,为双方租赁合同和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实名登记,并由新区住房管理部门与居住社区和所在公安派出所互联互通。

(十六)严格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给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应与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时限相一致,一般不超过半年,具体由租赁双方协商,依据合同约定。防范“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模式产生的经营风险。

(十七)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住房租赁企业和个人应当使用新区住房管理部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和争议处理方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或承租人改造、装修房屋应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租赁期间应保持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完好。住房租赁合同的解除及租金调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住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住房租赁合同效力,也可以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变更。

(十八)防范租赁金融风险。住房租赁企业要审慎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承租人确需贷款的,应当由金融机构与承租人签订贷款合同,住房租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十九)保护信息安全。住房租赁活动中的信息受法律保护,各参与主体应严格保密,对违反国家安全规定、保密规定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五、健全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机制

(二十)认真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新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在新区管委会领导下进行,各县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做好市场管理、矛盾纠纷调处、行政执法相关工作。街道和社区加强对居民住房租赁的指导服务,结合社区党建联建工作,深化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排查调处机制,预防化解住房租赁纠纷;协助居民做好信息采集、核验发布、网签备案等工作。

(二十一)严格行业监管职责。新区住房管理部门是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住房租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管理、服务、监督,牵头落实住房租赁管理制度。市场准入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督促当事人依法报送租赁房屋居住人口和治安管理相关信息,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检查,建立租赁房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打击查处隐匿在租赁房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网信部门负责对违法发布虚假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二十二)健全租赁信用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有关要求,完善新区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关于雄安新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雄安新区管委会日前印发了《关于雄安新区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措施,同时对规范租赁行为、加强住房租赁服务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国雄安官网就《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及意义、相关内容解读、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采访了雄安新区住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

问:《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住房租赁是住房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近年来一直努力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明确要求加快构建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这是新区出台《指导意见》的重要政策背景。

雄安新区当前已进入大规模建设和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同步推进的重要时期,住房市场呈现新变化,培育和发展新区住房租赁市场正当其时。一方面,新区住房租赁需求快速增长。雄安新区目前城市框架已全面拉开,重大项目建设正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在雄安设立分支机构100多家,在新区注册的北京投资来源企业3700多家,外来人口加快流入,疏解转移人员、新区建设者和本地居民住房租赁需求旺盛多元且保持增势。另一方面,新区租赁住房供应快速增长。为提升疏解承载力,加快疏解转移产业落地和人口导入,构建“租购并举”住房体系,新区从2020年起开始大力推进租赁住房建设,截至目前已开工建设机构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寓两万多套。同时,容东片区安置住房已经回迁入住,预计将有三分之一以上进入租赁市场。容西、雄东片区安置住房也将陆续交付,成为租赁房源的重要补充。

基于上述情况,为促进住房租赁供需有效对接,规范发展新区住房租赁市场,更好服务疏解落地、满足各类人群居住需求,我们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新区实际,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

问:新区为什么要把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放在重要位置?

答:雄安新区作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在建设初期,疏解转移人员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同时大量建设者、创业者以及三县群众都有居住刚性需求,因此,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新区建立保障基本、兼顾差异、满足多层次个性化需求住房供应体系,实行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必然要求。出台《指导意见》,就是要在新区住房租赁市场形成之初,高标准高起点制定政策体系,满足各类群体住房租赁需求,从而更好地推进新区建设发展。

《指导意见》鼓励发展租赁住房的多元化市场主体,也推出“租售同权”等真金白银的政策措施,对住房租赁的交易、备案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引导,有利于市场主体提供品质优良、租金合理、供应充足、租赁关系稳定的租赁住房,确保疏解转移人员和创业者来了有房住。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将大大压缩人们在居住方面的支出,对促进疏解落地、扩大投资和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各类租赁房源进入市场,三县群众居住刚性需求也能够得到较好的满足。同时,建立供需双方的对接机制和平台、规范住房租赁交易行为也更为迫切。因此,出台《指导意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也是解决三县群众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

问:新区如何保障租赁住房供给?

答:新区建立了多元化租赁住房供给模式。房源筹集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在新建住房项目中配置一定比例机构租赁住房,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切实提高新区住房租赁组织化程度;二是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存量盘活、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建设一定体量的公寓,满足多元化租赁住房需求;四是回迁群众闲置的安置住房,据初步统计,已经完成回迁的容东片区安置住房约有三分之一以上进入租赁市场,有效增加了租赁住房供应。

问:新区住房工作推动“租售同权”的考虑是什么?

答:“租售同权”指的是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让租房跟购房同样拥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落实租售同权是雄安新区住房制度设计的重大创新和亮点,对推动建立租购并举的健康住房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租售同权”,新区在住房工作领域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提供分布均衡、供应充足的租赁住房。在启动区、容东片区、雄安站枢纽片区等新建片区住房项目中,按照不低于30%比例配置“只租不售”租赁住房,确保在人口流入的重点地区始终保有一定规模的租赁住房。二是发展稳定长期租赁关系。提高新区住房租赁市场机构化、专业化、规模化水平,稳定租赁关系和租金水平,鼓励长期租赁行为,让群众安心租房。三是强化合同备案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明确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作为承租人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可按规定享有教育、医疗、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使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问:新区是如何运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的?

答:新区将住房公积金作为支持租赁住房的重要举措,认真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不断简化办事流程、优化服务环境、强化制度保障,实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网上办、掌上办。同时,为帮助租房群体有效降低租金负担、提高生活质量,新区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额度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指导意见》明确,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提取额在现行规定最高限额(13500元/年)基础上再提高30%,达到17550元/年,按新区当前租房价格平均水平来看,这一限额能够有效覆盖租房成本,对于租房群体,特别是收入不高的青年人、创业者,可明显减轻住房压力,保障安居乐业。

问:新区在规范住房租赁管理中采取的“双核验、双备案”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双核验”指的是新区范围内住房租赁应进行人员、房源信息核验。房源信息发布前,须完成出租人身份、房屋所有权及房屋状态核验,核验通过方可对外发布。房屋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自然人)应当按照《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核对出租人身份、住房权属等信息,实地查看住房,并对所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双备案”指的是对新区范围内住房租赁企业(机构)、租赁合同进行备案管理。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属地住房管理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不得在新区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租赁当事人在达成住房租赁交易后须进行租赁合同备案,备案信息同步共享给居住社区和公安部门。

为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新区住房租赁合同使用《河北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问:新区租赁平台主要有哪些功能?

答:为强化对住房租赁的服务和监管,新区开发了“雄安新区住房租赁信息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目前已具备上线条件。一方面优化服务,租赁平台整合了市场主体备案、房源发布、交易撮合、合同备案、租赁价格监测等业务功能,并通过加强和不动产、公安等部门政务平台对接,实现政务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和住房租赁业务全程线上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另一方面加强监管,通过收集汇聚的各类住房租赁数据,实现多类涉房数据融合、业务联动以及住房租赁市场的动态监测,及时了解租金价格和市场供需情况,有效预警租赁市场风险,为精细化管理提供数据支持,提升市场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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