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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被罚40万

来源:中华网财经   2022-03-04 17:23:03

中华网财经3月4日讯,据银保监会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山西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显示: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161号恒久科研楼7层

主要负责人:孟黎明

经查,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经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预算管理小组会议研究,选定天津市鸿宇电子商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鸿宇”)作为第三方互联网合作平台。在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主导下,永诚财险下辖的太原中支、大同中支、吕梁中支、晋城中支、晋中中支、运城中支、朔州中支、长治中支、临汾中支等9家中支与天津鸿宇开展车险业务市场推广合作。合作模式为天津鸿宇为各中支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服务收费标准是100元/单(“单”数以销售实际成交保单数量为准)。2019年,天津鸿宇按照协议促成保单25,673笔,永诚财险按保单成交量向天津鸿宇支付市场推广费共计2,721,338元(含税),计入“服务费”科目。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服务合作协议、调查笔录、记账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山西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4号)“不得将在车险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计入‘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其他科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山西银保监局决定对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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