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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辖区保荐业务全面检查启动,8月券商自查9月现场检查,自查项目覆盖不低于20%,确定从轻处理条件

来源:财联社   2021-07-30 17:25:17

财联社(北京,记者 高云)讯,为了压实保荐机构责任,又见证监局出手,深圳证监局近日开展券商保荐业务检查。

7月30日,财联社记者获悉,深圳证监局已向辖区内开展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开展保荐业务检查。

此次保荐业务检查共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8月31日之前开展行业自查,自查范围为IPO、再融资等保荐业务情况,涵盖项目为2020年以来新立项项目、新发行上市项目,以及前期已立项仍在承做过程中的项目;二是在9-10月期间,证监局将组织对各公司自查情况、保荐业务质量情况进行全覆盖的现场检查。

深圳证监局表示,此次检查工作以保荐业务质量为核心,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四个方面:一是保荐代表人尽职履责情况和尽职调查的充分性;二是内控机制的有效性,质控、内核等内控机制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三是对业务团队的管控是否到位,激励机制是否合理;四是利用其他中介机构工作成果,是否做到审慎核查、合理利用。

自查项目覆盖率不低于20%

深圳证监局要求,各公司应成立由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的自查工作小组,明确工作方案,编制自查底稿,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自查项目覆盖率不低于20%。

各公司自查结束后应参照自查报告模板形成自查报告,认真填写附表,如实反映问题,对照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于8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及附表、自查工作底稿提交至深圳证监局报文系统。对于自查发现问题并在自查报告中如实反映、有效整改的,深圳证监局可视情况从轻处理。

深圳证监局表示,本次保荐业务检查旨在督促保荐机构压实责任、完善内部控制、提高业务质量、建立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

23家券商投行遭深交所点名

压严压实保荐机构中介责任,交易所已经有所行动。

近日,深交所发布最新一期《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对今年来创业板发审总体情况、政策及监管动态进行通报说明。本期审核动态,深交所罕见点名23家执业质量存在问题的券商。

记者统计发现,多家头部券商被点名,包括中信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和国信证券,中信证券是唯一一家被3次点名的券商,被通报2次的有9家,分别是长江证券、民生证券、国信证券、东兴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华泰联合、东方证券和中德证券。

具体来看,受理环节补正被通报点名的原因主要为三大类。一是申请文件、内容不齐全,涉及的券商有7家,包括中信证券、长江证券、民生证券、国信证券、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国泰君安。

二是申请文件签章不齐全,从通报情况来看,这类问题更加普遍,涉及的券商和独立财务顾问多达19家,包括中信证券、长江证券、民生证券、国金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联合、国泰君安、开源证券、中信建投、广发证券、东兴证券、西部证券、东方证券、中德证券、申万宏源、华安证券、德邦证券、华龙证券。

三是其他补正情形,如再融资发行对象相关表述不规范、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与实际报送不一致、用签名章替代签名、验资报告分所盖章缺少总所公章或复核。涉及的保荐人有9家,包括财信证券、中泰证券、中德证券、国金证券、中信证券、东方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联合。

上半年IPO撤单数达133家

撤单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IPO保荐突出问题,今年上半年IPO撤单数量133个。

业内人士分析,撤单率高企主要与现场检查有关。注册制背景下,开展现场检查是严格实施IPO各环节全链条监管的重要举措。今年来,中证协进行了四轮IPO现场检查工作,其中1月2次,4月1次,7月1次,迫于现场检查压力,上半年IPO撤单率也居高不下。

撤回的133个IPO项目涉及42家保荐机构,从撤单数量来看,排名靠前的也是投行业务表现突出的券商,前十分别是中信证券(14个)、民生证券(11个)、国泰君安(8个)、海通证券(7个)、华泰联合(7个)、招商证券(6个)、中信建投(6个)、中金公司(5个)、国信证券(5个)和安信证券(5个)。

大部分头部券商的撤单率均在10-20%之间,这个区间对于项目较多的投行来说,基本是偏低的行业水平,如中金公司(10.64%)、华泰联合(10.77%)、中信证券(14.43%)、国泰君安(14.55%)和海通证券(14.89%),排名均在30名开外,也有的头部券商撤单率低于10%,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5.56%)、中信建投(8.96%)。

《指导意见》六提“现场检查”

7月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对注册制下保荐承销、财务顾问等投行业务的监管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和安排,督促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更好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

针对IPO“带病申报”、“一查就撤”、“现场检查”等行业特别关注问题,《指导意见》中着墨不少,其中“现场检查”相关表述出现了6次。针对上述等较为突出的问题,《指导意见》特别强调,扩大现场检查和督导面,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对收到现场检查或督导通知后撤回的项目,应依法组织核查,坚决杜绝“带病闯关”的行为。

对于IPO撤回高发,《指导意见》也作了明确,对投行项目撤否率高、公司债券违约率高、执业质量评价低、市场反映问题多的证券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有投行人士预测,《指导意见》出台后,券商会加大投行业务内核质控的力度,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直接导致IPO申报数量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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