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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2021-09-27 17:23:30

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实施20周年。20年是一个不长但也绝对不算短的时间。作为一名《信托法》的起草者、研究者和实践者,笔者见证了《信托法》实施以来的方方面面。20年来,《信托法》的实施成就是巨大的。若问最大的成就是什么,笔者的看法是,《信托法》重塑了信托业的法律基础,并且日益成为整个资产管理行业和财富管理行业的基础法律。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制约信托功能全面发挥、削弱《信托法》实施效果的重大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时值《信托法》实施20周年之际,笔者认为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信托功能的认知问题。

《信托法》虽然已经实施20年,但对于信托到底具有什么样的功能,社会并没有全面的认知,更没有提升到应有的认知高度。20年来,社会对于信托的认知主要局限于“营业信托”,即把信托普遍理解为信托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近年来,虽然信托业因为转型发展而开始挖掘诸如服务信托、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信托的本源业务,社会对信托的认知有了提升,但普遍理解还是主要把信托看成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之事,属于信托业的商业范畴,政府层面尚缺乏对信托社会功能的认知和重视,信托利用者层面也缺乏对信托综合财富管理功能的认知和重视。

其实,《信托法》所确立的信托制度,在类型上既包括了营业信托,也包括了民事信托和慈善信托,在功能上旨在通过财产制度创新,给全社会提供一个优良的财富治理工具,以使财富更加全面地发挥服务社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功能。认识到这一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创造和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财富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显现。如何在风险管理、投资理财、代际分配、有序传承、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等一系列环节对财富进行良好管理,在当下已不仅仅是财富拥有者自身的问题,而是一个事关国家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性问题,而信托正是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优良治理工具。因此,要全面实现《信托法》的立法意图,需要全社会在更广的角度、更高的层面提升对信托制度功能价值的认知。

二是信托制度的完善问题。

信托制度的完善问题是个老话题。从《信托法》实施20年来的实际效果看,信托功能的发挥主要局限于资产管理功能,应有的全面财富治理功能并没有充分显现。总结原因,除了主观上的认知局限外,信托制度的不完善是最主要的客观因素。近年来,《信托法》的修改备受关注。其实,抑制信托功能全面发挥的制度障碍并非来自《信托法》本身,虽然《信托法》条文在立法技术上有不同程度的瑕疵,但从基础制度供给上完全可以支撑信托功能的全面发挥,关键问题是与《信托法》实施相关的三个配套制度20年来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这三个欠缺的配套制度在学界和业界都很熟悉,笔者称之为“老三件”。一是信托财产的非交易过户制度;二是信托登记制度;三是信托税收制度。由于这三个配套制度的欠缺,20年来信托的功能被局限于自益性的资金信托范围之内,他益性的各类信托实际上难以全面运用,由此大大限制了信托综合财富治理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严重削弱了《信托法》的实施效果。这三个配套制度问题迟迟没能解决,笔者认为主要原因还在于对信托的社会性功能价值缺乏充分的认知。随着全社会对信托功能价值认知的提升,信托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在不远的将来应该能够得以解决。

三是信托文化的建设问题。

《信托法》的实施要达到预期效果,信托功能要得以全面发挥,除了认知问题、制度问题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信托文化的建设。信托文化的核心是受托人文化。从制度设计上看,信托要成为一项优良的财富治理工具,关键是受托人要成为优良的受托人,因为信托功能的实现都要通过受托人的行为才能达成。没有忠实可信赖的受托人,就没有效果可期的信托。因此,信托制度建设的核心是建立受托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严格行为规范。应该说,我国《信托法》虽然制定于20年前,但关于受托人的规范体系是严密完整的,在20年后的今天看来,并没有过时,仍然不失为是一部优秀的法律。但是,从他律的外在制度规范要求到自律的内在行为习惯形成,需要文化建设的桥梁。

受托人文化的核心是形成“法、德、能、勤”的行为意识、行为习惯和职业操守。“法”就是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德”是要自觉忠实于信托目的和受益人利益,“能”就是要具备履行信托事务的专业能力,“勤”是要勤勉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由于我国的信托实践是以营业受托人(即各类信托机构)为中心驱动的,因此观察受托人文化的现状主要是看营业受托人的职业操守和信托管理效果。从这个角度上说,虽然《信托法》已经实施了20年,受托人文化意识也有了很大提升,但离全面信托文化的要求差距仍然很大。实践中,在信托事务管理中,违规违约操作、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专业化能力欠缺、疏于勤勉尽职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如何尽快形成以受托人文化为核心的全面信托文化,是贯彻实施好《信托法》、发挥好信托社会服务功能所面临的一个挑战。

(作者为《信托法》起草人之一、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联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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