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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信信托黄中翔 等:日本信托之路对中国发展“真信托”的启示

来源:当代金融家   2021-07-01 11:22:35

参考日本信托业曾走过的道路,对不断规范完善中国信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完善,信托的融资功能将被进一步弱化。未来应结合信托本源特性,以其他金融机构不具备的“真信托”功能,回归“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定位。

来源 |《当代金融家》杂志2021年第6期

原题 |《日本信托之路对中国发展“真信托”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信托业历经数次整顿曲折前进,在丰富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助力改革开放、探索金融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信托赖以扎根的社会基础和法制建设等方面,与日美等信托普及国家仍有着较大差别。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基于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参考借鉴日本信托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或能为我国信托业回归本源以及信托公司战略转型提供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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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信托业发展的似与不似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在大陆法系下的日本取得了丰硕的发展成果。通过深度融合日本经济,与经济增长形成耦合关系,起源于英国的信托制度与日本的国情民生得以兼容并蓄,极大促进了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逐渐融入日本现代化生活的方方面面。

截至目前,日本信托业发展已相当成熟,其信托业务已从贷款信托为主进入证券信托、服务信托为主的阶段,在创造了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信托公司自身的资产管理、社会服务功能也得到了充分发挥,既贡献了社会效益,又体现了信托制度的社会价值。良好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制度体系建设,受益于日本完善的监管制度,日本信托行业在实现自身稳健发展的同时,进行了大量产品和业务创新。

信托功能的运用不仅与当地的文化传统有关,还与一国所处的经济增长阶段以及人口结构变化具有明显的适配性。对同样归属大陆法系的中国来说,参考日本信托业发展历程,对构造完善中国金融环境更有益的启示还在于,彰显了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对行业快速健康发展的正面影响。

与日本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模式不同,我国现行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且在短时间内不会改变。日本信托银行的展业模式中短期内难以在中国落地实践。但对比当下的中国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日本在社会、经济、民生等各方面的发展情况,仍为我们描绘了未来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前景。

在宏观层面,我国现阶段以贷款类信托业务为主的发展模式与日本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信托发展环境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且正处于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快、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的发展阶段,也与当年的日本十分相似。

在微观层面,当前我国信托业受托资产规模为20万亿元左右,与日本信托业在1999年的资产受托水平相近,且日本的融资类信托业务(贷款信托)规模从1992年开始已大幅下滑。

在法律层面,日本早在1887年就出台了《所得税法》,在2004年对《信托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出台了《金融商品交易法》,这些法律制度对有关信托收益权流转及税收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一方面,随着经济增速逐步放缓、房地产宏观调控持续加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完善,与日本信托业相同,我国信托业在不远的将来也会面临政策红利的消失,此消彼长的同时,投资信托、服务信托将会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信托融资功能将被逐渐弱化,服务功能得到大幅提升。充分利用信托制度优势,发挥信托对个人、企业的服务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将成为我国信托业未来的发展使命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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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日本信托业的发展路径

我国与日本一样,也是在没有信托传统的情况下从国外引进信托制度。且引入后,信托行业发展都经历了数次清理整顿。自新“一法两规”颁布以来,国内信托公司多年来仍然以融资类信托业务为主要展业模式。转型的焦虑投射到现实的工作上,更多表现为行业的躁动。从近年信托业务开展情况来看,无论是在不考虑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发展同质化的标品信托,还是在非标萎缩的局面下组建新的非标团队和财富中心,抑或是固收+信托、家族信托、消费金融等,都很难证明我国信托行业真正找到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缺乏专业人才、专业渠道、管理经验及抗风险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一家信托公司要在多个领域拓展多种类型的创新业务和转型业务,能力有限产生的恐惧使接下来的操作更加困难。在方向疑惑与能力恐慌的促动下,“创新”变成“盲动”,“转型难”变成“瞎转型”,构成了我国信托行业创新转型的现状,即“什么业务都能做但什么业务都不能做精做透”的客观现实。

日本信托业发展也曾面临由通道类融资业务向信托功能性转型过程中的选择难题。日本信托机构应对之道的重点在于,一方面明确自身具有从事信托业务的专业性和独特性,同时密切跟踪社会经济发展蕴含的业务机会,及时创新产品服务。如日本信托银行兼营存款业务、证券过户代理、不动产买卖等业务,综合化的金融服务增强了客户黏性。另一方面加快向规模化经营扩张,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托与排名第六的中央信托合并,2000年三菱信托、日本信托和东京三菱银行决定实行联合经营。可以说,20世纪的整个90年代,日本信托人不是正在并购/被并购,就是走在去并购/被并购的路上。

对转型后业务方向的迷茫及自身是否具备相应能力的质疑一直困扰着我国信托业。而日本信托业转型之路的启示在于:信托公司经营发展的根本在于专业专营,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持续深化信托制度的应用空间,提高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业务规模,加快信托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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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仍在探索发展阶段

随着资管新规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落地实施,我国信托业整体进入向特色化经营深度转型时期。面对转型的机遇和挑战,是被动等待还是先试先行,必须做出各自的选择。创新有风险,转型须谨慎,基于对传统融资类业务及经营模式的路径依赖,很容易滋生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或持观望的态度。经营业态的迂回发展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信托发展的思考与调整,每一历史阶段的信托体制变革和业务发展模式都与该时期的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在不同阶段都承担了重要的历史使命。

对比日本信托业发展之初,信托业务主要也是发挥融资功能,尤其是以贷款信托为主的信托产品占比非常高。20世纪50年代,为避免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产生同质化竞争,引导贷款信托资金投向钢铁、矿产等国民经济重要部门,促使信托行业执行长期金融功能,日本制定《贷款信托法》,使贷款信托商品化。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以贷款信托为代表的传统融资类信托产品逐步被土地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创新产品替代,信托制度的财富管理功能、投资功能开始得到有效发挥。

上述日本经验的启示在于: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公众财富水平的提升,信托业务模式必将随之而变。当下要解决的,仍然是当下社会的主要需求。如日本的信托行业,一方面,坚持不断优化信托融资路径,实现差异化经营目标;另一方面,先行先试发掘其他信托业务需求,以降低未来融资类业务收缩带来的冲击。

日本信托业的功能定位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经历了多次变化,从初期的长期融资职能,到中期的长期融资与提高福利并重,再到现在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定位,日本信托顺应时代要求不断发展。受益于日本当前金融混业经营的格局,相比其他信托机构,日本信托银行享有更多的政策优势,信托银行在信托业中处于一种优势地位。与日本类似,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变化,也是和国内宏观经济环境以及金融自由化改革这两个变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回顾日本的发展经验,找到中国信托业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信托业健康、平稳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新基建、新兴战略产业、新经济带、新贸易路,对长期资金的进入有着大量需求。信托行业可以发挥信托制度融资优势,引导更多资金投向新兴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同时,各信托公司还应依托各自资源禀赋,先行试水慈善信托、标品信托等创新型业务。从客户需求和团队培养的角度出发,搭建平台、加强资源联动,为突破单一的传统信托盈利模式、推动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先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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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信托制度的“终极本源”

金融的本质是跨越时间和空间的价值交换。信托是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的法律安排,是金融产品的底层法律架构,其核心价值在于降低交易成本、建立信任机制。但在我国信托实践中,信托制度在降低交易成本、建立信任机制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制度不健全增加信托业务营运成本。比如,信托财产权、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及税收制度等配套制度的缺失,使得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税收及受益权的流动性等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为符合监管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不以重复工作为代价管理风险换取合规,使业务营运成本大幅提升,由于溢出成本终将转嫁给客户,削弱了信托盈利能力,不利于对信托友好营商环境的形成。

其次,借刚性兑付提升社会信任度进一步加剧投资者误解。我国引入信托时间较短,公众对信托缺乏了解。为吸引投资者,信托行业基本都采取了刚性兑付的经营策略,通过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深化与投资者的合作关系。这样做的弊端是,一旦出现“黑天鹅”“灰犀牛”等不可控风险导致无法实际兑付,会加倍放大舆论对信托业的伤害,造成恶性循环。

最后,相关配套制度滞后制约差异化信托业务发展。差异化的市场需求要求信托业不断创设开发差异化的信托产品。配套制度建设的滞后使得信托难以获得实现差异化发展的业务空间。信托制度的变迁与社会财富的增长、公众对财富管理的理念变化息息相关。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形态发生深刻变化,从增量经济转向存量经济,从人口红利时代转向老龄化时代。通过致力规范信托制度建设,塑造并提升信托核心价值,建立信托信任机制,降低信托交易成本,加速信托产品金融本质与信托制度融合,社会对信托的信任开始建立。对比日本信托发展,在经济进入这一发展阶段后,信托的投资功能、社会性功能均得到较大释放,投资类信托和服务信托业务取代早期以融资类业务为主的贷款信托,成为日本信托行业的主要业务类型,分别占日本信托业务总规模的17.70%和73.65%。

参考日本信托业走过的道路,对不断规范完善中国信托制度,进一步发挥信托的投资功能和社会性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预期,随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各类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将进一步提升,信托的融资功能也将被进一步弱化。未来,我国信托公司应牢记服务实体经济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两大使命,树立赚“辛苦钱”的理念,结合信托本源特性,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以其他金融机构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真信托”功能,回归“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定位。

|作者单位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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