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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第三次分配效率 慈善信托促进共同富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1-09-01 15:23:37

近日,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促进共同富裕成为各界热议的焦点话题。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式之一,慈善信托的发展再次引起关注。有行业专家表示,为进一步发挥慈善信托在共同富裕过程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的激励体系和保障制度并加强公众对慈善信托的认识。

备案慈善信托超600单

“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凭借其独特的制度优势,信托可以充分发挥其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实现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提高三次分配效率,推动我国共同富裕的进程。”普益标准研究员唐春艳对《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保险报》表示。

作为助力解决贫困问题、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新型慈善工具,近年来,慈善信托得到了快速发展。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实施以来,全国累计备案慈善信托600余单,规模超过34亿元。

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统计,在600余单慈善信托中,扶贫济困、改善民生为目的的慈善信托占据较大比例,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其中,备案规模为6亿元的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在2020年6月末已达141.71亿元;加上该慈善信托项下的现金及金融资产,该慈善信托的资产规模总计达141.79亿元。

“2016年《慈善法》出台,给民营企业家回馈社会增加了机会。民营企业家可以将其名下公司股权装入慈善信托,实现个人财富向社会转移。”某信托行业内部人士表示,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基于慈善信托在财产规模、财产类型上实现突破创新,是慈善信托的经典案例,对我国慈善信托发展起到积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慈善信托增长乏力

尽管慈善信托的发展有利于对第三次分配的实现,但与《慈善法》刚推出的时候业界对慈善信托的高期待相比,慈善信托实际却远没达到预期的规模。

据悉,《慈善法》颁布实施之后,慈善信托一度发展势头很猛,进入2019年,开始出现乏力的现象,2020年较为明显。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委员蔡概还认为,慈善信托发展乏力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受托人集中度上升。2020年慈善信托新增261单,光大信托作为受托人就有85单。二是慈善信托的规模明显下降,2020年新增慈善信托财产规模4.06亿元,较2019年的9.18亿元下降了5.12亿元,而单笔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大部分在百万元以下,且没有新设的亿元级的慈善信托,这也是《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首次出现当年度无新设亿元级慈善信托的情况。三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主要是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仍然很少。2020年新增的慈善信托中,受托人仍以信托公司为主,保持以往的受托人结构。2020年新增261单慈善信托中,信托公司担任单一受托人的有244单,采用双受托人模式、即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的有15单,慈善组织担任单一受托人的仅有两单。

破解发展难题

唐春艳认为,由于我国慈善信托的起步较晚,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相应的激励体系和保障制度尚未完善,例如《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均提出了税收优惠的促进措施,但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公众对慈善的认识也还不足,对慈善信托甚至会有一定误解。

有行业观察人士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表示,当前有几个因素影响慈善信托的发展,“从信托公司角度来看,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在金融领域具有突出的专业优势,但在慈善领域的专业性不足,缺少专门的人才进行慈善项目的设计和运营。慈善信托资助环节,往往要借助外部力量,或聘请慈善顾问、或指定项目执行方、或采取双受托人模式,联合慈善组织共同开展慈善活动。”

上述人士还指出,“从外部来看,我国股权慈善信托的障碍主要是非货币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政策缺失和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未予落实,使委托人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面临巨大的经济成本。以股权设立信托可能被要求以交易过户方式就股权增值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慈善信托处置股权是否要征增值税并未明确。同时,实践中,慈善信托处置股权所得如何征收所得税也尚未明确。”

“此外,相对其他公益组织而言,慈善信托对于广大人群包括一些高净值人群的宣传较少。许多人只知道信托是投资理财的工具之一,却不了解信托还可以被用于开展慈善事业。”前述人士表示。

蔡概还进一步表示,“慈善信托对于做好第三次分配具备独特的作用,建议未来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促进慈善信托文化和理念普及,让慈善信托人人皆可参与的认知根植于民众;同时以科技赋能,提升慈善信托服务的可及性和公众参与的便捷性,让慈善信托真正满足实际需要;以‘慈善+’的方式倡导大众参与,连接慈善信托与人们日常生活,达到慈善信托与多领域的广泛融合。他指出,还要加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一是要制定慈善信托财产登记管理制度,包括股权、房产等信托财产的计价、过户的具体规定;二是明确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加快出台《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此外,《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的备案,是形式上的备案还是实质上的审查,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蔡概还表示,应建立宽严适度的慈善信托备案制度。《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事后备案的规定,不是审批。但是,慈善信托事后备案,也不是不审查,应该根据申请备案的慈善信托是否符合《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规定,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信托当事人或者范围是否明确;二是慈善信托财产是否明确;三是慈善信托目的及其实现路径是否明确。

“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的,不宜在备案中强加给慈善信托,并因此削弱慈善信托的个性化安排和灵活性。未来,待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出台后,备案后的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就应接受实质性备案审查。”蔡概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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