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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强调招投标程序合法合规性 多家拟上市企业被问询串通投标问题

来源:金证研   2021-10-09 19:22:43

《金证研》法库中心 叶棠/作者 幽树/风控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不少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招标投标活动。近年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规日益完善。其中,法规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将目光放至资本市场,在招投标活动中,拟上市企业是否符合履行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不仅是企业上市闯关要面临的考验之一,也是是监管层的审核重点。

一、法规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作出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境内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进行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具体分别为(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需要指出的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上述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作出了更详细的解释。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此外,《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在对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给出了明确指引的同时,《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作出了说明。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此外,招标代理机构应满足相关要求。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两项要求:(一)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也就是说,招标代理机构应保持其独立性。

另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同时,《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指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可见,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保持其独立性,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此外,招标活动中的投标人,也应满足招标条件中规定的相应资质。

二、投标人应满足相应资质条件,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与招标对应的活动为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此外,《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共同投标,应满足相关条件。首先,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其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再者,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也就是说,投标人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但其须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对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遵守的几项准则,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招标投标法》对中标项目的建设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招标投标法》还详细指出了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事项,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

据此,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招标人以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骗取中标、投标人贿赂评标委员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主体分包给他人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签订合同、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投标人串通投标等行为,均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违规当事人需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法》中串通投标的情形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细化串通投标的认定规则,因串通投标骗取的中标被视为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以下情形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可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串通投标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一)不同投标人之间是否具有独立性;(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是否完全独立。对于违规事项串通投标的认定,其目的在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指出的,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评标、开标应遵守的准则进行了补充。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三)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

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指出了,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遵守的准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四)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五)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六)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七)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可以看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细化了对串通投标认定的规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禁止行为给出了标准,进一步规范了招标、投标、评估的过程及评审标准。

对于拟上市企业涉及招投标业务的,证监会也关注企业招投标过程中的合规性。

四、对于拟上市企业涉及招投标项目的情形,上市审核重点关注招投标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13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迅电子”)被要求结合对轨道交通建设招标模式、声迅电子技术和业务优势等聆讯问题的回复内容,在招股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声迅电子的核心竞争力,在系统集成、设备销售等领域的竞争对手情况,说明供应商与声迅电子共同参与招标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0年9月10日,证监会发布的《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13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环保”)被问询,取得相关项目的方式(竞标还是议标),报告期内同兴环保获取客户的相关议标、招投标等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19年第13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技”)被问询,报告期内对需要招投标的客户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招投标程序,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贿赂情形,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项目”公开招标的具体情况,与其他竞标单位相比主要优势,在技术比测中取得良好成绩的主要原因,力合科技自身中标3个包件以及力合科技向上述三家中标单位供应仪器设备收入确认时点,计量金额、预计负债计提及依根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19年第7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股份”)被问询,中科股份主要通过参与招投标,商务洽谈等方式实现首次销售,报告期内中科股份收入持续增长,被问询到招投标竞标获取项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应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情形。

根据证监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8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派水务”)被问询,报告期内,威派水务直销业务收入占比超过90%,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威派水务称其产品招投标价格普遍较高,部分投标产品价格高出同行业公司35%左右,主要原因在于威派水务的技术水平和售后服务存在优势,在权重较高的“技术标”上处于领先水平。威派水务被要求说明在其技术水平和售后服务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存在的优势,结合价格高于竞标对手但仍中标的主要合同及执行情况,分析说明其高价中标的合理性,说明在招投标业务过程中,威派水务是否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不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证监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7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北京时代凌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宇科技”)被问询,凌宇科技招投标获取项目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存在法律纠纷,直接协商方式获取项目是否存在需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的情形,项目获取是否合法合规。

此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是否涉嫌串通投标,也是监管层关注的重点之一。

五、卡尔股份被要求详细披露串通投标经过,中孚泰首发未通过背后存在一笔串投标行为被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山东卡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尔股份”)与于北京云海物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均参与“中国移动上海公司2019年渠道行商用身份证采集设备采购项目”投标,因双方被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进而受到相关处罚。并且2019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0日,“身份采集设备”类禁止与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合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卡尔股份披露串通投标事项具体经过,是否存在其他类似情形,卡尔股份采取的整改措施,卡尔股份与销售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在《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中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在所有方面重大有效的依据是否充分,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行条件;披露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被其他有权机关处罚的风险,该处罚是否对发行人与中国移动其他经营主体、除中国移动外其他电信运营商、除身份采集外其他业务的合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就此事项作重大风险提示。

除卡尔股份以外,多家公司被问询串通投标问题。

根据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语筑”)签署日为2021年9月17日的《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期内,风语筑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晖曾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风语筑说明:(1)相关案件进展情况,以及李晖目前的任职情况,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2)风语筑招投标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被调查、被处罚的情形。同时要求保荐机构及其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19年第8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深圳市中孚泰文化建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泰”)(首发)未通过。证监会对其问询到,中孚泰报告期内存在一笔串投标行为被行政处罚。并要求中孚泰代表说明:(1)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孚泰是否对招投标行为进行自查,以及落实整改情况;(2)中孚泰关于招投标相关制度建设,是否完善健全,是否能有效避免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及商业贿赂等情形。并要求其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根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根据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19年第13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正大”)(首发)获通过。新正大在发审委会议上被要求说明:招投标、商务谈判方式取得项目的收入确认情况,招投标费用、投标保证金与招投标相关收入的匹配关系,招投标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梳理招投标相关法规及证监会的问询,不难发现,在招投标活动中,拟上市企业是否符合履行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以及招投标是否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不仅是企业上市闯关要面临的考验之一,也是是监管层的审核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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