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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偿付能力监管引导保险业回归本源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2-09-05 10:22:41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偿付能力监管引导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些方向和实际数据,例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允许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长寿风险最低资本按90%的比例进行计量,有力支持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截至今年二季度末,保险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实现保费约22亿元,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以下对这些方向和数据背后的原理做些解读。

一家保险公司的资本规模决定着该公司的有效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规模。就像制造型企业想要扩大生产规模就需要增加生产线一样,保险公司想要多做业务或扩大保费规模,就需要增加资本。因此可以说,资本就像是保险公司的生产线,资本规模就像是生产线的大小,决定着保险公司的生产能力或有效业务规模。

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

保险公司的发展需要资本支持,资本规模约束着保险公司的发展,那么,一家保险公司到底需要多少资本呢?显然需要通过对该企业的保险负债风险和投资资产风险进行核算和加总,考虑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状况下的资不抵债缺口规模,进而核算出需要的资本规模,即公司至少需要多少资本(最低资本)。

鉴于股东在公司放置的资本越多,在利润水平不变的情况下,股东回报率越低。因此,公司股东有少放置资本在公司的倾向,这将严重威胁到公司对客户的偿付能力,需要监管机构的严格约束。

关于资本监管或资本约束,所有保险公司都要遵守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资本/最低资本)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不低于100%。

监管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每个季度要公布一次偿付能力情况,如果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就会成为银保监会的重点核查对象。因为,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任何风吹草动(如公司投资资产在近几年涉及房地产业较多等)都可能使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滑到最低要求之下。

一旦偿付能力充足率滑到最低要求之下,银保监会将采取四项措施:(一)监管谈话。(二)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三)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四)限制向股东分红。此外,银保监会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选择采取以下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

显然,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监管是非常严格的,资本监管或偿付能力充足是保证保险消费者利益和保证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最重要手段。

规则Ⅱ实施对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影响

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印发规则Ⅱ,自2022年起实施。规则Ⅱ进行了全面修订,校准了计算各类风险对应的最低资本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中的各种风险因子,对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风险等会起到重要作用。

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规则Ⅱ详细规定了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的核算方法,实际资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最低资本则是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面临的各种风险所对应的最低资本的“加总”。

可以想见,如果规则Ⅱ允许保险业在计算某类保险业务或某类投资资产对应的最低资本时有某种程度的“优惠”,保险业在从事这类保险业务或投资这类资产时(相对从事其他业务或投资其他资产)就可以节约一定的资本,进而提升自己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这显然会对保险公司的业务选择和资产投资方向形成一定的引导作用。

于是,规则Ⅱ在今年正式实施后,其最低资本“优惠”将会起到应有的政策引导作用,在引导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一,规则Ⅱ允许专业科技保险公司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按90%的比例计量,该项政策可节约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引导其在科技保险领域深耕。

第二,规则Ⅱ允许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长寿风险最低资本按90%的比例进行计量,该项政策可为保险公司节约从事专属养老保险业务的最低资本,引导保险企业开发和销售更多的专属养老保险,支持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

第三,规则Ⅱ允许保险公司投资的绿色债券最低资本按90%的比例计量,该项政策可为保险公司投资绿色债券节约最低资本,有效提升保险公司投资绿色债券的积极性。

第四,规则Ⅱ允许保险公司按90%的比例计量农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该项政策可为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节约最低资本,支持保险公司为“三农”提供更多风险保障。

第五,规则Ⅱ对政策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给予支持,允许其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按90%的比例进行计量,该项政策可为保险公司开展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节约最低资本,可引导保险公司为我国出口和海外投资提供更多风险保障,为稳外贸助力。

第六,规则Ⅱ对保险公司投资的沪深300成份股,允许其最低资本按95%的比例进行计量,可以引导保险业投资更多的沪深300股,支持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第七,规则Ⅱ对保险公司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REITS),允许最低资本按照80%的比例进行计量。该政策可引导保险公司投资公募REITs,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作者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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