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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家族信托主要应归类为民事信托?

来源:InlawweTrust   2022-06-09 18:22:45

文/赵廉慧

我国信托法第三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该条出现了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三种信托类型。很多人出于对法律条文的“尊重”,把这三种类型理解为按照一个标准划分而产生的三种并列的信托类型。

但是,正如我之前所讨论的,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做个简单的类比,人可以分为男人和女人(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男人和女人都可以分别从事工农兵(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公益信托)各种职业。这是两种划分维度。非要混在一起考虑,不过是自寻烦恼。

和营业信托相对应的,属于非营业信托。所有的以信托机构做受托人的信托,都是营业信托。反之,以非营业性的信托机构或自然人做受托人的信托,都是非营业信托。这是从受托人是否是营业性信托机构作的区分。区分的主要目的,是营业信托需要监管机构的监管,非营业信托并不需要这种监管(如自然人受托的民事信托或家族信托不需要受监管)。

而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金融信托)和公益信托才是一种并列的划分,其划分标准是信托目的。因只有营业性信托机构才能从事商事信托(即商事信托都是营业信托),所以很多人把商事信托和营业信托混淆在一起。但并不是所有的营业信托都是商事信托,如家族信托可以是营业信托,但不是商事信托(金融信托),原来用于监管商事信托的监管规范对于家族信托是不适用的。再如,公益信托可以是营业信托(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也可以是非营业信托(以慈善组织为受托人)。

如果把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当作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并列的三种信托类型,就很容易把商事信托和营业信托相混淆,把民事信托和非营业信托混淆,继而产生分类上的混乱。

当然,即使在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分类内部,也有交叉混合之处:如受托人为信托机构的家族信托虽然更多地具有民事信托的家庭财产的传承和分配的功能,但是,很多时候也具有财产管理功能(投融资功能),也兼有商事信托的部分属性。正是这种综合的属性让很多人对将家族信托定性为民事信托产生迷惑。

但即便如此,也仍应坚持这种二维分类。

正如“理性人的假设”虽非经济学和民法中完美的假设,但和“非理性人假设”相比,绝对算得上更优的一种假设。

强调家族信托具有民事信托属性的意义至少有二:

在受托人为信托机构这种营业信托中,承认家族信托和之前信托公司大量从事的商事信托(金融信托)的不同之处,为营业型家族信托和商事信托分别制定监管规则;

在受托人为非信托机构的非营业型家族信托中,更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守信托法和别的民商事法律即可,作为金融监管机构的银保监机构并无介入监管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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