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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需求信托 加强残疾人权益保护

来源:金融博览财富杂志   2022-05-07 14:30:18

提要:

具体到信托领域,通过发展特殊需求信托,帮助解决残疾人生活和自我发展的后顾之忧,已成为各国较为认同的一种制度模式。

从实践层面看,我国已有光大信托、万向信托等信托公司开始关注残疾人的现实需求,帮助设立特殊需求信托。从业务模式看,多为他益信托模式,主要区别在于信托财产形式。

我国特殊需求信托正处于探索阶段,目前主要聚焦自闭症等特殊群体,相关家庭对于此类信托服务非常关注,确实能够解决他们关心而又无法通过其他制度工具解决的难题。

刚刚闭幕的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让人们感受到了残疾运动员一次次超越自我、创造历史的坚持与卓然,也让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热情再次高涨。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估计,全球大约有10亿人身患残障,其中80%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全球大约3%的人口为重度残疾,1.1亿-1.9亿的人口无法独立自主生活。如何保障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福利,正日渐成为各国政府关心和重视的大事。

具体到信托领域,通过发展特殊需求信托,帮助解决残疾人生活和自我发展的后顾之忧,已成为各国较为认同的一种制度模式。近年来,我国也已开始发展此类信托服务,对于加强残疾人权益保护、完善社会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何为特殊需求信托

特殊需求信托是为满足残疾人(包括智力和身体两方面)的特定需求而设立的信托,其设立可满足残疾人在特定时期的相关需求,有效提高信托受益人的生活质量,同时又不会影响受益人享受政府特定福利保障政策,信托财产也能得到更好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信托运行的透明度。

特殊需求信托主要有以下功能:

第一,为残疾人提供部分社会支持。如果有第三方机构参与残疾人照护、提供专业服务,会对维护心智障碍者人格尊严大有裨益。同时,残疾人家庭往往需要更多的社会关注,特殊需求信托将在人文关怀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为残疾人提供生活保障。由于社会提供给残疾人的特殊工作岗位不足,心智障碍者普遍缺乏收入来源,故其各项费用多由其监护人负担,监护人往往不堪重负。同时,此种类型的保险风险偏大,保险公司承保意愿较低,商业保险对残疾人的覆盖也不足。特殊需求信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残疾人的生活负担。

第三,保障被监护人权益。长久以来,专门的监护监督人欠缺导致残疾人的权益容易遭受侵害。因此,在设置保护性信托制度时,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监督问题是委托人关注的重点。让监护运行于阳光之下,从客观上解决专门的监护监督人欠缺问题,显得尤其重要。反过来,受托人的行为也需要接受监护人的监督。

可供借鉴的美国模式

美国特殊需求信托主要包括自益型信托和他益型信托,两类信托所受到的监管要求有显著区别,前者有政府法定要求,而后者主要依据信托法设立。相比较而言,他益型特殊需求信托应用更为广泛,特别是在父母制定财富传承计划时,通常会用他益型特殊需求信托为残障子女规划未来。

●自益型特殊需求信托

自益型特殊需求信托通常是指由个人所获取的保险赔偿金、致残赔偿款等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自己作为受益人的信托。不过,自益型特殊需求信托设立人或者委托人并不是残疾人本人,而是由父母、祖父母、法院等发起设立,本人也不能够作为受托人或者共同受托人,通常由子女或者其他家人作为受托人。

根据美国政府政策,个人可以设立自益型特殊需求信托,在衡量医疗援助等社会准入要求时,信托财产不作为个人财产范畴,由此可以保留受益人享受社会保障福利的资格。为了达到要求,政府对于自益型特殊需求信托设立有较为严格的要求,诸如:受益人为符合美国社会保障局定义的残障人士,受益人年龄不超过65岁,信托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用于偿还政府提供的医疗资助等。

自益型特殊需求信托为自由裁量权信托,由兄弟姐妹等家人担任受托人,受托人自主决定信托收益分配时间、频率、规模。一般而言,该类信托分配条款需要更为严格,诸如不能用于支付受益人购买食物等基本温饱项目,以避免因违反政府要求,而导致受益人丧失获取政府社会保障资助的资格。

在实际应用中,根据美国联邦政府1993年相关法案,可以设立集合型特殊需求信托(poOLED trust)。与典型的单一自益型特殊需求信托相比,集合型特殊需求信托集合了多位残疾人的财产进行集中管理。根据政府监管制度,集合型、自益型特殊需求信托需要由非营利组织管理,为每位受益人设立单独账户管理,其他要求与传统自益型特殊需求信托相似。财产规模不大、独立设立特殊需求信托成本过高的人群更适合选择集合型特殊需求信托。

●他益型特殊需求信托

他益型特殊需求信托指由残疾人父母等亲人利用自有财产设立的全权信托,该类信托不属于依托政府特定法律创设的信托,其设立没有特殊要求。因此,设立的关键是,在残疾人士接受政府福利时,政府核查财产规模过程中,不将信托财产纳入其总体财产范畴。

为此,他益型特殊需求信托必须为自由裁量权信托,降低受益人对于信托收益分配的权力,使信托收益不成为一项确定性财产权利。此外,对于信托收益分配的条款也要有充分的考虑。传统上,此类信托法律文件上需要落实非常严格的分配条件,主要是用于支付除食物之外的费用,可能与受益人生活必需要求并不相符。近年来,人们在实践中开始采用一种混合形态的信托收益分配条款,在原有的非常严格的要求基础上,根据受益人满足政府要求的收入或者资产规模的状况,为受益人购买食品等必需品。

相比于自益型特殊需求信托,他益型特殊需求信托并没有政府的严格管控,受益人去世后,信托财产仍由家族其他成员继承。

国内信托机构“小试牛刀”

我国较为重视残疾人的福利保障,不过信托制度在残疾人权益保障领域的应用较少,信托制度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从政策层面看,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仅有个别地方性政策出台。2020年9月,深圳市残联和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促进身心障碍者信托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有一定资产的身心障碍者父母或者家人专业、可持续性、综合性地安排好身心障碍者生存和终极发展问题提出了信托制度的解决方案。

从实践层面看,我国已有光大信托、万向信托等信托公司开始关注残疾人的现实需求,帮助设立特殊需求信托。从业务模式看,多为他益信托模式,主要区别在于信托财产形式。

在资金类特殊需求信托方面,委托人主要用资金设立信托,用于支付受益人生活支出等各类费用,保障其生活福利,可以实现信托收益分配的个性化定制。

2021年,光大信托开始落地身心障碍者服务信托。该信托中,信托合同明确了身心障碍者服务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第三方中介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各类主体的责任义务,延伸了信托服务链条,促进了市场主体间的供给与服务需求有效对接。光大信托作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专业的信托服务,包括账户管理和财产保值增值等,按照委托人或者监护人的指令进行款项拨付或投资,借助账户独立性等优势,为受益人提供充足、安全的保障。通过诸多的结构设计,资金类特殊需求信托可以在基本保证各方权责对等、权利相互制衡的前提下,实现管钱的不管事,管事的不接触钱,服务由第三方评估并接受监察人监督,确保受益人享受到高质量服务。

在保单等财产权类特殊需求信托方面,委托人使用保单等非资金信托设立信托,保单赔偿金到位后,信托生效并开始运行,信托财产用于支付受益人各类支出。

万向信托2020年、2021年专门针对自闭症患者等心智障碍者人群设立了“星爱”“星语”两大系列的特殊需求信托,并均有案例落地。其中,星爱系列信托服务于2020年推出并落地,从信托设立到信托实际运行管理和分配有间隔期,首期交付财产多为保险金等财产权利。万向信托在前期仅收取信托设立费,直到触发相应条款进入正式财产管理阶段后,才收取信托管理费。同时,在信托利益分配条款上,可实现较高的分配频次、较低的起付金额,以及服务机构费用的直接支付等,旨在满足自闭症等特殊家庭的实际需求。

探索阶段,挑战犹存

我国特殊需求信托正处于探索阶段,目前主要聚焦自闭症等特殊群体,相关家庭对于此类信托服务非常关注,确实能够解决他们关心而又无法通过其他制度工具解决的难题。不过,我国发展特殊需求信托还面临诸多挑战,有必要从政策制度、推广普及、业务模式以及第三方服务保障机构发展等方面提升此类信托业务的服务与发展水平。

一是推动完善相关法律。

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特殊需求信托法律制度支持力度不足,建议:(1)完善信托法律制度。解决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等方面的难题,支持家庭以更多样的财产设立特殊需求信托。(2)完善遗嘱法律制度。虽然《民法典》鼓励发展遗嘱信托,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仍缺乏具体的政策制度,诸如遗嘱执行人以及遗嘱信托的受托人的权利实现,尚无明确的法律路径,无法满足部分家庭通过遗嘱设立特殊需求信托的愿望。(3)完善特殊需求信托制度。特殊需求信托是关系残疾人生活的关键工具,尤其是在委托人去世后,此类信托管理更需要遵循良好的规范。欧美等发达国家已建立起此类信托业务的规范,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几乎处于空白状态,需要逐步完善业务指导。

二是加强特殊需求信托的普及和应用。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看,特殊需求信托对于提升残疾人生活质量具有非常大的作用,特殊需求信托在我国刚刚出现,社会认知度还较低,有必要加强普及。一方面,通过信托业协会与残联等协会组织开展沟通,加强服务需求和供给的有效对接,并将特殊需求信托的应用纳入到残疾人权益保护制度中。另一方面,通过为残疾人家庭开展特殊需求信托专业培训、典型案例经验分享等活动,提高对于此类信托的认知,搭建残疾人家庭与信托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有效互动平台,促进双方更加深层次的合作。

三是健全业务模式。

目前,特殊需求信托主要遵循两类模式:一类是普通商业模式,诸如美国,受托人多为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另一类是政府主导,诸如新加坡,由政府提供受托和投资管理服务。建议我国同步推进两类模式,给予残疾人家庭更多选择。一方面,信托公司基于商业化角度提供受托服务,包括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服务机构筛选和监督等,以此收取信托报酬。另一方面,可由政府设立非营利机构或者指导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慈善组织,提供基本的受托服务,而对于更为专业的投资管理,则可以引入投资顾问。总之,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丰富的信托产品类型,如扶养信托、遗嘱信托、保险金信托等,推出更多适于财产监护的信托产品,为残障人群提供更为广泛的财富备选方案,以满足被监护人的各类需求。

四是扶持专业机构发展。

特殊需求信托除了解决信托财产的独立、透明和专业管理等现实需求外,还需要满足残疾人照顾、康复等服务需求,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专业机构仍较少,相关市场供给不足。因此,应该进一步鼓励发展更多专业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受托人共同合作,满足特殊需求人群更加多元化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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