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外汇 >

全国政协委员、毕马威中国前副主席龚永德:加快研究并出台中国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

来源:金融界   2022-03-09 15:22:43

金融界3月9日消息 全国政协委员、毕马威中国前副主席龚永德今年两会带来多份提案,分别是《关于加快研究并出台中国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的提案》、《关于明确解释内地人才赴港工作期间的纳税义务的提案》、《关于创新社保体系,为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提供政策便利的提案》。

关于加快研究并出台中国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的提案

一、背景

近年来,企业有关可持续发展的信息披露已经成为评估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风险,以及政府或监管部门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存在的问题

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需要达到高质量、一致性和可比性。基于国际上目前通行的披露框架,企业对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通常包含环境、社会和治理等信息,涉及公司战略、风险管理、指标和目标等方面。据统计,基于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披露要求或指引,2020 年有1,112 家A 股上市公司披露了可持续发展信息。我们注意到企业披露的可持续发展信息在范围和精细化方面存在较大提升空间,例如:

(1)对披露事项的覆盖率不一致。以2020 年度中证800 成份公司披露的信息为例,只有16.4%的公司披露了碳排放情况,而100%的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占比情况(摘自《中国上市公司ESG 发展白皮书(2021)》)。

(2)披露的信息涵盖范围有待扩展。例如对于环境事项,2020 年度中证800 成份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限于碳排放情况、水资源利用情况、排污情况等。而通过TCFD 对69 个国家的1,651 家公众公司进行的研究,在2020年度所披露的环境事项中,有25%的公司披露了董事会对该领域的治理信息,有52%的公司披露了风险和机会信息,有29%的公司披露了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流程信息。他们披露的信息比中国公司披露的多。

(3)定量信息披露的比例有待提高。例如,中证全指成份公司中,2020年度的碳排放披露率为4%。而TCFD研究的1,651家公众公司中,有37%的公司于2020年度披露了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建议汇集多方力量,加快研究并出台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在2022年制定出中国准则编制的具体方案和出台时间表,并力争发布准则框架的征求意见稿。

在研究和制定准则的过程中,建议考虑以下方面:

(1)充分研究国际上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

2021年11月3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宣布成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ISSB将在整合现有框架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准则,为全球金融市场提供全面的可持续信息。

中国经济是世界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是按市值计算的全球第二大市场。保持与全球通行标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至关重要,建议充分研究国际的报告准则,并参与国际准则的制定。

(2)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

中国企业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受到所处地区、行业以及企业特性等因素影响,差异较大,建议在充分借鉴国际准则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考虑企业客观实际,考虑境内外信息需求差异,考虑不同的监管需求等因素,对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内容实施“分步走”策略。

(3)修订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上市公司目前执行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中有关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而必需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流程、政策及内控等特定规范有待加强。强健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在风险管理、数据质量等方面,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质量提供坚实的基础,因此建议及时对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进行修订。

(4)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可持续发展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一大批专业人才。有关部门可考虑定向培养,例如在行业高端人才培养计划中专设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研究方向。

关于创新社保体系,为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提供政策便利的提案

现时,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若用人单位是内地机构,则香港居民应按照内地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障金,这是对雇员生活的基本保障。但是近年来,香港居民在购买内地社保中遇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相比于香港的强积金供款,内地的社保每月缴纳额较高,降低了香港居民,特别是香港青年到内地就业的欲望。

举个例子,现时,若香港青年到深圳工作,假设每月的税前工资为人民币25,000元(约HK$30,000)。根据现时深圳的法规,他需要按其税前工资支付养老保险金(约8%)、医疗保险金(2%)、失业保险金(0.3%)、基本住房公积金(5%)和补充住房公积金(7%),合共5,342元。上述支出可抵扣个人所得税,其应税所得为19,658元,其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为1,522元(占税前工资约6.0%),其每月的可支配收入为18,136元(约HK$21,800)。若该青年在香港工作,兼取得同等金额的税前工资(即HK$30,000),根据香港的强积金条例,他需要按其工资的5%月供强积金(即HK$1,500),至于薪俸税,假设他只能享用基本免税额(每年HK$132,000),其他免税额不适用,他的实际薪俸税每月约HK$1,700,其每月的可支配工资约HK$26,800。比赴深圳工作每月多出近HK$5,000。

除了收入的降低影响香港居民在内地就业的欲望之外,许多香港居民在退休后都会选择回到香港养老,但是他们在内地的养老保险的提取以及跨境使用依然是一个问题。

同时,社保中的住房公积金,香港居民无法像内地居民那样,在需要时能提取用于香港的房屋装修,或者买房等用途,也降低了香港居民的购买欲望。

对于内地雇主而言,由于部分香港员工可能需时适应内地的工作环境及文化,聘用一位香港员工的成本可能高于聘用内地的雇员,让部分雇主对聘用香港员工的意欲下降。如能引入新政策减低内地雇主为其香港雇员月供社保的金额,可增加港人到内地受聘的机会。我们延续之前的例子,这位香港青年的深圳雇主亦需要为该位雇员每月按其税前工资供五险一金约7,700元,占其税前工资约30.8%,其中约13%是养老和失业保险金,12%是住房公积金,其他为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金。如这

位青年在香港工作,取得HK$30,000税前工资,其香港雇主只需要就其税前工资向强积金供款5%,即1,500元。

建议:

对选择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香港雇员,建议修改内地社保相关法律,允许其在内地工作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香港购房或修缮房屋。

至于养老和失业保险金,建议参考上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修改相关法律让香港雇员自行选择是否参与内地的养老和失业保险金计划。

对选择不参加内地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雇员,立例让他们继续在香港月供强积金,并容许供款金额在计算内地个人所得税时作抵扣之用。

对聘用这些香港雇员的内地雇主,立例让他们可在香港开立强积金账户,或指定一些强积金机构,接受内地雇主以人民币在内地为其香港雇员供款,代替内地的养老和失业保险金,并容许该费用在该雇主计算内地企业所得税时列支,这有助减低内地雇主聘用香港员工的成本。

关于明确解释内地人才赴港工作期间的纳税义务的提案

在地缘政治格局变化以及新冠疫情引起的经济转变的新常态下,香港需要有坚定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历史自觉,坚决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中积极地发挥核心大都市的引领作用。在这个香港发展的关键时刻,除了要保持金融业、服务业等传统优势行业的发展之外,香港亦需要加快经济转型,尤其是科创产业及高增值制造业的发展,以达至经济多元化的目标。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需要从内地引进许多人才。

内地人才在考虑是否来香港发展时,除了考虑其配偶是否可以一併来港、孩子是否可以就读于香港的学校之外,由于内地税率远高于香港,他们从香港收取的工资是否需要在内地申报和补缴个人所得税,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內地的税务居民在全球范围取得的收入,应该向內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全球收入包括在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等。內地的税务居民定义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另一方面,在香港工作的内地人才,他们在香港工作期间,亦会因通常居于香港或满足《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下称“双边税收安排”)下的逗留天数条件而成为香港税务居民。若个人同时符合内地及香港的税务居民定义,其最终的税务居民身份应顺序根据其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所的所在一方进行判定;如未能判定,则由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现时,许多在香港工作的内地同胞在港工作期间仍会被内地税务机关视为内地税务居民,他们需要在香港按其工资缴付香港薪俸税,再要在内地按同一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并补缴差额。这情况对香港企业招揽内地人才构成一定障碍。

香港企业未来聘请的内地人才定必包括以下两大类:(1)在香港的大专院校就读,准备毕业的年青人;及(2)因香港本地缺乏而需要从内地招聘的专才。

这些专才大部分会连同配偶和子女一起搬到香港居住,他们虽然拥有内地户籍,但于香港工作期间,其家庭及经济利益发生地都在香港。至于他们是否仍是内地税务居民,现时未有十分明确的指引。居民身份的不确定性窒碍香港吸引内地人才。

建议如持有内地户籍的专才可以取得香港税务居民身份并能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他们于香港工作期间,可被内地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内地税务居民,即他们只需就其从香港取得的工资及其他境外收入在香港缴税,毋须在内地补缴个人所得税:

-在香港大专院校就读,毕业后受聘于香港企业;

-因香港缺乏而需要从内地招聘,且连同其家庭成员一起搬到香港居住的高端/紧缺人才。

以上建议如获接纳,应同时适用于已经在香港工作又能符合上述条件的内地专才,以鼓励他们继续留港工作。

由于上述税务居民身份判定可基于现有法规执行,不牵涉双边税收安排或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只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解释便可为纳税人提供清晰指引。另外,考虑到能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人数不会太多,相信本建议并不会对内地税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的通知,详释内地人才在港工作期间的税务居民身份判定情况,以及他们应遵守的纳税义务,让更多内地赴港人才可充分了解有关政策。此举必有助香港企业吸引更多内地人才来香港工作。本提案希望政府可以利用好一国两制的优势,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透过引进人才政策,吸引更多内地人才参与香港的经济发展,

让香港可更快融入国家的发展大局。

相关文章

猜你喜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