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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

来源:电鳗快报   2021-10-11 12:22:36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1-109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股份受让方增持,均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股份转让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由金元荣泰变更为其控股子公司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协议转让进行合规性确认。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协议转让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与该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在股东大会表决该项议案时进行回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新进股东 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 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减 持其通过此次交易所获得的嘉泽新能股份的计划,也没有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嘉泽新能股份的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能”或“公司”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荣泰”)与 GLP China Holdings Limited(普洛 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下属的 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以下简称“受让方”)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签订了《金元 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与 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I Limited 关于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金元荣泰拟通过转让所持股份为上市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拟将持有的 251,780,000 股嘉泽新能股份(占截至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嘉泽新能股份总数的 10.41%)以协议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股份转让价格为 5.49 元/股(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本次股份转让前,金元荣泰持有嘉泽新能 585,371,237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4.20%(以截至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嘉泽新能股份总数计算,下同),为嘉泽新能第一大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后,嘉泽新能控股股东由金元荣泰变更为金元荣泰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龙博”),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金元荣泰持有嘉泽新能 333,591,237 股股份,持股比例降至13.79%,为嘉泽新能第二大股东。受让方将持有嘉泽新能251,78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截至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的 10.41%,成为嘉泽新能第三大股东。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金元荣泰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嘉实龙博、张松先生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简称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金元荣泰 585,371,237 24.20 333,591,237 13.79 嘉实龙博 393,209,043 16.26 393,209,043 16.26 陈波 26,746,788 1.11 26,746,788 1.11 张松 5,000,000 0.21 5,000,000 0.21 合计 1,010,327,068 41.78 758,547,068 31.37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受让方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简称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受让方 0 0 251,780,000 10.41 (二)本次交易的审议情况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三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与该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董事陈波先生已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金元荣泰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在股东大会表决该项议案时进行回避。 二、《股份转让协议》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公司名称 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陈波 注册资本 101,886.87万元 成立日期 2009年3月10日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685750954J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开发。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 经营范围 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物交易活动;3、不得 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 益”) 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金元荣泰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受让方 公司名称 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 注册地 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806 授权代表 周洁圣 股本 100美元 注册号码 3084019 企业类型 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21年9月9日 主要经营范围 对外投资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股东情况 最终控股股东为GLP China Holdings Limited(普洛斯中 国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受让方100%股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他事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 (甲方) 受让方: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 (乙方)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 1、股份转让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251,780,000 股已发行的流通股股份(截至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4106%)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者。 2、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51,780,000 股已发行的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人民币 5.49 元/股的价格(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单价”)受让标的股份。尽管有前述规定,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上市公司每股收盘价格的90%。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单价×标的股份数。 (2)经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将由乙方以人民币按照如下约定分期支付: 1)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且在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交割条件(定义如下)全部以令乙方满意的方式得到满足或被乙方豁免的前提下,乙方应于交割日(定义如下)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中的人民币 604,000,000.00 元; 2)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且在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交割条件全部以令乙方满意的方式得到满足或被乙方豁免的前提下,乙方应于交 割日后十二(12)个月(或双方另行商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剩余的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人民币 778,272,200.00 元。 (3)经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甲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之日(以下简称“过户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以累积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行为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增加的,则标的股份转让单价和数量相应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的拟转让股份仍应为上市公司调整后的已发行流通股股份总数的 10.4106%,在该等情况下,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保持不变。

3、标的股份转让的交割及交割条件 除非乙方作出书面豁免(为免疑义,乙方有权(但无义务)对下列交割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予以书面豁免,经乙方书面豁免的先决条件自动转为甲方的后续义务和承诺,甲方应按照乙方另行同意的期限全面、妥善地履行完毕),乙方履行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交割条件(以下简称“交割条件”)已全部以令乙方满意的方式得到满足为前提: (1)各相关方已顺利完成交易文件的签署,包括本协议以及为完成本次交易需要签署的其他协议、决议及其他文件(以下简称“交易文件”),并且该等文件的签署和交付已取得相关方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和/或授权(若有); (2)甲方已作出有关同意签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交易文件和批准交易文件所拟交易的内部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及/或董事会决议; (3)乙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账户, 甲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 份转让至乙方股票账户的过户手续; (4)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及其相关事项在商务部门完成外商 投资信息报告; (5)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及其相关事项在主管外汇管理部门 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6)甲方已就收取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并向乙方书面提供了该等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账户信息; (7)甲方在本协议第四条所作的陈述和保证持续保持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并且履行了交易文件规定的应于交割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事项,没有任何违反交易文件任何条款和条件的情形; (8)不存在或没有发生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财务、技术和经营会或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即,单独或同其他影响、变化或发展一起对上市公司整体的业务、资产、财务或其他状况、经营成果或经营造成明显不利的任何影响、变化或发展(但在每一情况下不包括已获补救或修正的任何该等不利影响、变化或发展),且导致上市公司承担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经济损失)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它情况。

4、转让后的安排 甲方及其关联方应促使上市公司一(1)名非独立董事在过户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提出辞职,并促使上市公司在过户日后一(1)个月内召开选举董事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在该股东大会上就乙方提名的一(1)名董事人选投赞成票。 5、协议生效条款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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