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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各自信用评级具体要求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21-01-30 15:23:18

1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结合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特点,客观公正出具评级意见。

通知提出,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应当重点关注本地区经济、财政、债务等情况。

而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在关注本地区经济、财政、债务等情况的基础上,还应当重点关注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等情况。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20年1~12月,全国新增债券完成地方政府债务限额47300亿元的96.25%。其中,一般债券9506.15亿元,完成97.00%;专项债券36018.70亿元,完成96.05%。

专项债评级更关注项目相关情况

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偿债来源不同,评级需要考量的因素也有所差异。

通知要求,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应当重点关注本地区经济、财政、债务等情况。

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在关注本地区经济、财政、债务等情况的基础上,还应当重点关注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等情况,促进评级结果合理反映项目差异。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般债券是由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来偿还,所以评级内容更注重基本财力;专项债更关注的是项目情况,这两者区分开来,有助于更准确地评价项目信用,评级报告更具市场价值。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郑春荣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的项目资金用途不同、项目性质不同、偿债的方式也不同,评级区分开来是正确的做法。

在评级程序方面,通知要求,信用评级工作程序包括项目立项与准备、尽职调查、信用分析和初评、等级评定、结果反馈(及可能发生的复评)、评级结果发布、跟踪评级、终止评级等环节。

信用评级机构对开展信用评级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关注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等重大事项

通知指出,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

以“2020年上海市政府棚改专项债券(五期)——2020年上海市政府专项债券(十六期)”的信用评级报告为例,评级报告公示项目基础信用、地方经济、财政实力、偿债能力等多方面内容。

通知显示,信用评级机构首次评级后,债券存续期内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跟踪评级,同时关注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重大事项(如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等),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及时公布评级结果。

信用评级机构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机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开展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财政部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记者注意到,2020年,全国人大批准安排新增专项债券额度3.75万亿元,经国务院批准后中央财政已分批全部下达各省(区、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除用于支持中小银行化解风险外,用于交通、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以及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领域约占八成,用于生态环保、农林水利、能源、冷链物流等领域约占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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