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外汇 >

险企偿付能力划“红线”

来源:金融投资报249人参与讨论   2021-01-28 16:16:35

3 月1 日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新规将正式落地。总体来看,新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更加全面,且对不达标公司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在分析人士看来,新规将对部分在投资端或定价层面过于激进的中小公司起到明显的限制作用,利好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划定偿付能力达标线

2016年,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正式实施后,原《管理规定》亦迎来修订。值得留意的是,此次《管理规定》对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更加全面,且对不达标公司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具体来看,原《管理规定》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而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同时,《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检查要求,明确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其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其中,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

除上述必须采取的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此外,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

部分中小险企或迎限制

在分析人士看来,近期,银保监密集下发针对保险行业的各项政策,有力地促进了行业监管基础制度的建设。整体上来看,框架性作用更为明显,行业持续从严监管。其中,此次《管理规定》将原有的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被认为更符合当前的实际需求。

据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截止2020年第三季度末,纳入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2.5%,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0.5%。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6.5%、267.6%和321.6%。98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1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与此同时,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监管亦持续从严。银保监会近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安心财险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公司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等监管措施。

总体来看,偿二代二期呼之欲出,底层制度建设不断夯实。相较于治理更完善,业务运营更规范的头部险企,中小险企合规压力被认为或将增加。

国盛证券研报认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发布以及偿二代二期工程即将落地使得偿付能力监管更为严格且透明,对部分在投资端或定价层面过于激进的中小公司起到明显的限制作用,利好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上市险企整体偿付能力处于较高水平,更为严格的监管将使得行业经营环境改善,利好头部公司。

(文章来源:金融投资报)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