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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尚存发展“短板”

来源:金融博览财富杂志   2022-07-12 15:24:11

作者|邢成 胡国文「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新财道财富管理公司家族研究院」

提要: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不仅符合当前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需要,而且可以快速提升资产管理规模,引得一大批信托公司下场拼杀。

对信托公司而言,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还处于试验探索阶段,长期以来该类业务并不被市场所重视,对此类特殊资产管理还十分陌生,拥有此类业务经验的信托公司更是稀少。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将会是人力、资金、技术、管理等全方位高投入的新型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科学、专业的风险资产运营体系,充分确保受益人利益的实现。

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宏观背景下,风险资产规模不断增长,一批大型企业接连进入司法破产重整程序,成为信托公司探索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业务的重要标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不仅符合当前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需要,而且可以快速提升资产管理规模,引得一大批信托公司下场拼杀。

在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专项服务信托项目中,即使面对如此的体量、规模及管理难度,也有超过30家信托公司参与竞标,竞争异常激烈。甚至有部分信托公司在某些热点项目的竞标中提出零报酬的信托方案,相关业务逐渐呈现出服务与报酬不匹配的现象,这显然不利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业务的长期发展。

定义进一步明确,业务特点明晰

●“新分类”监管新政的出台

2022年4月,由银保监会信托部发布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类通知》)正式下发,对信托业务进行了重新分类改革,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及若干小类。

从《分类通知》的内容来看,资产服务信托的篇幅最大、分类最多、涉及领域最为广泛,可分为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和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四大类。其中,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面临债务危机、处于重组或破产过程中的企业(困境企业)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委托,为提高风险处置效率而设立的信托。根据困境企业的风险处置方式,即困境企业是否已经进入司法破产重整程序,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又分为企业市场化重组受托服务信托和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

虽然此前信托公司已经开展过特殊资产信托、财产权信托等相关业务,但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这类业务过于小众,此次《分类通知》的下发,明确了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定义,对其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特点

一是受托人中心原则,委托人权利相对弱化。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委托人通常是破产主体或其关联方,委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拥有对重整企业底层资产的处分权。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成立后,委托人除交付信托财产的义务外,在信托方案中不享有实质性权利。此类信托计划大多偏向由受益人通过集体决策,共同决定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执行受益人大会通过的决策。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或受益人大会的有效决议管理和处置受托财产,以实现受益人债权利益的最大化。在信托受益权的安排中,信托公司实际上取代了破产主体或其关联方的职责,委托人的权利相对弱化。

二是司法机构对信托当事人的确定占主导地位。

司法机构对破产企业的重整有着严格的规定,并在信托计划的内容,特别是受益人范围的确定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重整企业必须根据法院的破产裁定确认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初始受益人,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受益人范围,司法机构对信托当事人的确定占主导地位。此外,地方政府对所在地区的破产重整企业也十分关注,且往往在招募重组方和制定重组方案方面有相当决策权。

三是信托财产价值虚拟化。

信托财产是信托要素中的核心要素。只有委托人提供具有合法来源的信托财产,信托法律关系才得以成立。在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中,破产重整企业根据法院通过的破产裁定向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交付指定范围的信托财产,并依据破产裁定办理信托财产过户。但因破产主体彼时已经破产清算资不抵债,因此其初始可以交付的信托财产是虚拟化的,账面价值为零。

四是以冲抵债权为信托收益分配方式。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从根本上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提高对债权人的清偿率。在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中,信托计划的委托财产是破产重整企业的非核心资产或其收益权,受托的信托公司通过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向原债权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方式实现债权清偿。该服务信托交易实质是债权人对破产主体的债权,转变成为了信托受益权。其特殊性在于信托收益并非信托正收益,而是通过信托收益分配实现债权清偿的实质,最终达到受益人作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金额相应减少的结果。

业务实操的约束条件

●信托公司需具备丰富的风险资产管理经验

从目前已经成立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可以看到,信托的委托方往往是一些大型企业,如渤海钢铁、天津物产、方正集团、海航集团等。近年来,企业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多变,部分大型企业由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经营战略和方针,导致自身的资产结构不合理、负债过多,最终陷入破产重整的困境。与以往中小企业的破产重整不同,这些大型企业的资产规模更大,涉及的各方利益错综复杂,风险资产的处置势必更加困难。

对信托公司而言,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还处于试验探索阶段,长期以来该类业务并不被市场所重视,对此类特殊资产管理还十分陌生,拥有此类业务经验的信托公司更是稀少。尽管《分类通知》将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置于较重要的位置,但是在风险资产管理经验方面,与四大国有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相比,信托公司的业务经验和市场资源明显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

●信托公司需具备高超的风险资产处置能力

大型企业陷入破产重整的经营困境后,往往都面临着超大规模的负债,涉及数量庞大的债权人、金融机构甚至个人投资者。如海航集团资产规模曾超过万亿元,自进入破产程序以来,海航集团共接收2万亿元债权申报,最终确认债权1.1万亿元。而且,此前这些大型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较大,经营破产对地方经济也会造成一定影响。以南京建工产业集团破产重整为例,其债务规模较大、涉及面广,并存在众多与工程、民生稳定相关的债权。

因此,必须妥善处理破产企业的重整问题,使相关风险得到缓释,弱化重整企业破产对社会造成的冲击,确保重整企业、债权人、投资者、职工在困境状态下的利益最大化。这类风险资产处置业务不仅涉及的人员面广,而且期限一般较长,信托公司必须尽快具备高超、全面、综合和系统的风险资产处置能力。

●信托公司需具备坚实的风险资产运营体系

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将会是人力、资金、技术、管理等全方位高投入的新型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科学、专业的风险资产运营体系,充分确保受益人利益的实现。以国民信托为例,该公司为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构建了“中台前置、前后协同、内外联动”的业务体系。一方面,在公司内部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岗位的专业优势,为风险处置业务提供法律、财务、税务、评估、科技等方面的统筹资源;另一方面,通过与外部律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咨询团队等机构合作,共同为债权人、管理人、重整企业等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此外,信托公司还要综合运用投资、融资等功能,在企业重整过程中提供共益债支持,企业重整后可以继续帮助债权人处置不良资产,或者提供增量资金用于支持重整企业的经营发展。

●信托公司需建立先进的IT资源保障和系统性支持

与以往中小企业破产重整的债权人数相比,大型企业的债权人少则成百上千,多则很可能数以万计。以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为例,信托计划设立后,受益人数很可能达到6万以上。这些受益人还将划分为优先、普通、劣后等不同类别,又因担保物、融资租赁物的评估值将作为确定优先受益权数量的参考因素,还将有大量受益人同时持有多种不同类别的受益权。此外,还可能涉及预留受益权份额对应信托收益的提存、转让;未受领债权对应信托收益的二次分配等操作。

如果信托公司没有强大的信息技术系统,将难以承担如此大规模的组织管理工作。信息系统主要用于建立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信息沟通桥梁,为双方提供稳定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受益人利益需求的实现。为了适应此类业务的发展,信托公司必须组建强大的IT研发团队,加大硬件设施投入,通过科技赋能,迅速搭建针对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专项IT系统,以满足数量庞大的受益人的服务需求。

●信托公司需通过综合施策、精细作业,达到风险隔离、价值管理效益最大、问题化解、多方共赢的多重目标

要想获得风险处置业务的长期竞争优势,信托公司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各个阶段积极推进风险处置业务。

在破产重整企业的预重整阶段,信托公司应协助企业进行债权分类,确定重整范围。在破产企业重整的计划制定阶段,信托公司应协助将争议资产装入信托计划,隔离风险的同时为低效资产的处置腾挪时间,积极推进重整方案的执行。在破产重整企业的重整计划正式实施之后,信托公司除了提供受益权登记、分层决策、日常管理、清收处置等服务外,还可以通过为重整投资人提供配资、直接向破产重整企业提供融资、对接债务重组ABS业务等方式深度参与企业破产重整。

●信托公司需进一步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和交付制度及信托税务问题

由于我国的税收制度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以资金设立信托容易导致对信托当事人进行重复征税,而以股权或应收账款设立信托时可以规避部分的重复征税。因此,市场上已有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其设立时的信托财产多为破产重整企业的股权及对该企业的应收账款。

以海航集团破产重整为例,其信托财产为总持股平台的100%股权,以及海航集团对各业务板块享有的应收账款。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基于股权,对各业务板块行使股东权利。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院裁定的受托人中信信托的身份更加复杂,在处置受托财产时可能面临新的障碍和法律约束。包括信托公司如何以企业股东身份处置受托财产以及之后如何进行信托财产分配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信托财产登记和税收制度,有利于风险处置业务的深层次发展。

目前,在新分类背景下,信托行业步入转型攻坚期,融资类信托将逐步淡出历史舞台,单体规模庞大的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的确有一定的市场潜力。但从信托公司实操角度来看,与四大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相比,信托公司在这一领域中的市场占有率较小,且在市场经验、专业能力、业务渠道和人才团队建设上,都还有一定的发展短板,很难一蹴而就。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成为信托公司主导业务或是核心盈利模式,还需要较为长期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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