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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珠实际控制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来源:电鳗快报   2021-12-24 11:22:56

证券简称:*ST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 2021-088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张坚力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证监立案字 0062021002 号)》。因张坚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2021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张 坚力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披露的《广东明珠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2021 年 12 月 7 日,张坚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0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披露的《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编号:2021-082)。 2021 年 12 月 23 日,张坚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 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2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 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4 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 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张坚力,男,1963年4月出生,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坚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坚力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坚力自2015年11月以来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指使相关主体从事证券违法行为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如下:

一、广东明珠在 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由张坚力实际控制,均为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至2020年期间,张坚力在广东明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 况下,安排人员通过对外财务资助、预付大额款项等方式,将广东明珠资金转入张坚力控制的关联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具体情形如下: 2016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 2017年,广东明珠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 2018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16,033.2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 2019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786.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 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 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由于张坚力隐瞒上述事项,导致广东明珠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二、广东明珠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张坚力在广东明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安排人员通过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金额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由于张坚力隐瞒上述事项,导致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东明珠相关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张坚力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坚力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现将《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张坚力,男,1963年4月出生,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坚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坚力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坚力自2015年11月以来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指使相关主体从事证券违法行为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广东明珠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如下:

一、广东明珠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广东明珠养生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生山城)、深圳市众益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众益福)、广东大顶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顶矿业)和连平县金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平金顺安)均由张坚力实际控制,均为广东明珠的关联法人。2016年至2020年期间,张坚力在广东明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安排人员通过对外财务资助、预付大额款项等方式,将广东明珠资金转入张坚力控制的关联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具体情形如下: 2016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支付投资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42,207.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1%。 2017年,广东明珠以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工程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深圳众益福和大顶矿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99,252.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17%。 2018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和深圳众益福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16,033.2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5%。 2019年,广东明珠以预付工程款、预付或支付投资款、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 126,786.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 2020年,广东明珠以预付采购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连平金顺安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7,1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3%。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广东明珠应当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由于张坚力隐瞒上述事项,导致广东明珠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二、广东明珠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张坚力在广东明珠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安排人员通过预付工程款、预付投资款等形式,发生向养生山城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6,100.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7%。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0.2.4的规定,广东明珠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金额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由于张坚力隐瞒上述事项,导致广东明珠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东明珠相关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坚力作为广东明珠实际控制人之一,组织、策划和指使有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关联企业,并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张坚力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张坚力通过关联方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涉及金额较大,由于其隐瞒行为导致了广东明珠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事项,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坚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持续关注前述事项的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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