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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人也需要“保险” 警惕不当营销风险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2022-07-18 15:22:13

1992年,著名的美国科幻小说家尼奥·斯蒂文森(Neal Stephenson)撰写的《雪崩》(Snow Crash)一书中描述了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网络世界——元宇宙或元界(Metaverse)。所有的现实世界中的人在元宇宙中都有一个网络分身(Avatar)。斯蒂文森笔下的元宇宙是实现虚拟现实后下一个阶段互联网的新形态,小说预见了即将发生的事情,一个脱胎于现实世界、又与现实世界平行、且始终在线的新世界(行情600628,诊股)在迭代中正慢慢显露出来。2009年好莱坞影片《阿凡达》(Avatar)描绘了另外一个平行世界,但到底应该怎么理解元宇宙?它离我们到底有多远?去往元宇宙有哪些路径?

虚拟数字人(行情835670,诊股)也有风险

元宇宙是对未来的一种定义,这个概念将孕育出许多伟大的公司。金融业的伟大公司将出现在风险、科技、内容、人文的四岔路口,眼下还是影影绰绰,等待点火升空。显然,所有金融机构都不会放弃机会,银行、券商、保险纷纷试水元宇宙,并称之为金融元宇宙。目前,虚拟数字人、数字藏品成为金融机构进入元宇宙的最主要赛道,而虚拟数字人更成为保险数字营销的新阵地。

虚拟数字人,又称之为虚拟人、数字人,是开启元宇宙的先锋。在元宇宙中,人们可以自由设定虚拟分身的名称和社会形象,通过虚拟分身进行生产、消费和投资,与元宇宙中其他的人和物进行交互,这必然涉及真人与虚拟分身之间的法律关系。该虚拟分身同样具备名称、肖像、荣誉和隐私等人格属性。该人格属性应当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且呈现出与现实世界中自然人人格权部分相同但不等同的人格形态。可见,虚拟数字人除享有如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与自然人生命体有关的权益之外,其人格权类同于法人的人格权,是一种准人格权。该人格权的权利需要借助现实世界的人们代为行使。因此,虚拟数字人的风险更多属于非寿险承保范围。

根据《民法典》所赋予的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真人与虚拟数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虚拟数字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名誉权风险、名称权风险、肖像权风险、声音权风险、著作权风险、继承权风险、劳动权利保障风险、不当营销风险、数据权益与数据安全风险、人格权风险、“代言”广告法律风险等,其中“不当营销风险”是当前最大的风险。

警惕不当保险营销风险

虚拟数字人高昂的运营成本,在虚拟数字人身上附加品牌内涵、与品牌进行商业合作、带货直播流量变现也是目前的常规操作。在保险行业,虚拟数字人被称为保险公司的数字员工,但在保险营销中依然存在着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虚假宣传形式包括广告和其他宣传形式,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如果虚拟数字人的保险营销行为被认定为“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则适用我国《广告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若被认定为“其他宣传形式”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行政处罚。另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二者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如果虚拟数字人被认定为既有广告虚假宣传又有其他宣传形式,则可一并适用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虚拟数字人团队在保险营销中通过杜撰、编撰不存在的事件吸引眼球,导致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声音权、肖像权等遭受损失,很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虚拟数字人本身知名度较广,在网络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点击浏览五千次或转发五百次根本是一眨眼的事,因此,不当保险营销将对虚拟数字人背后的运营团队带来具有较大的刑事风险,务必提起重视。

2021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的提示》指出:“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性高、专业性强,代言人自身如果没有辨别代言产品资质、不了解产品风险,可能产生宣传误导风险。”同样,保险机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虚拟数字人营销行为。

因此,虚拟数字人的保险营销,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虚拟数字人团队应当查验所代言保险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为了规避和降低虚拟数字人的不当营销风险,也许虚拟数字人也需要给自己买一份保险,如“职业责任保险”,就像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职业责任保险。笔者仅就“保险不当营销风险”进行了说明,除此之外的名誉权风险、名称权风险、肖像权风险、声音权风险、著作权风险、继承权风险、劳动权力保障风险、数据权益与数据安全风险、人格权风险等也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作者陈辉系龙湾湖智库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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