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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四类非银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有待提高

来源:财联社   2021-02-03 22:23:22

财联社(上海,记者 林汉垚)讯,近日,银保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四类非银机构公司治理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指出上述四类机构公司治理水平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相关治理主体的履职意愿、履职能力有待增强,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力仍需提高。

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这四类非银机构虽然属于银保监会的管辖,但是其公司治理机制、管理相比之下确实较为薄弱,银保监会本次调研意在梳理上述四类非银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

调研发现,这四类非银机构主要存在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有效性需提升;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激励约束机制需要更“重风险”等问题。

非银机构的股权结构大多较为集中,较容易导致一股独大问题。银保监会在调研中发现,有机构的股东滥用大股东地位,违规干预机构经营管理,损害机构法人独立性,成为风险根源或推手;有的股东意图隐瞒资金真实来源,将银行借款通过关联方多次划转后,以非自有资金入股非银机构,存在资本不实问题。

此外,银保监会认为,这四类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有效性需提升。调研发现,部分机构董事较少、一些机构尚无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独立性、专业性不足,功能发挥流于形式。监事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对董事进行的履职评价要素笼统、科学性不足,正面评价多、指出不足少,监督职能明显虚化。部分机构高管配备不足,未实现前中后台相分离。

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也是问题之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不严谨、不全面问题有待改进,不按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问题依然存在。从近年发生的股东违规案件来看,有的股东因自身资金紧张,授意操作人员通过隐蔽形式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规避监管要求,不当输送利益,已成为风险事件的重要诱因之一。

此外,一些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中风险与合规因素占比较低,激励有余、约束不足。部分机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与追索扣回制度不完善,延期支付要求不满足监管规定,实际执行效果较差。为此,银保监会要求这四类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需要更“重风险”。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表示,与上述四类机构同属非银机构的信托业也曾出现过股权管理乱象,如股东不明确、股东挪用信托资金、开展关联交易等,由此导致部分信托公司风险事件频发。但2020年2月份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的股东责任及加强了对信托公司股权的监督管理,上述情况因此得到遏制。

近期,银保监会相继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及《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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