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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信托展业模式与业务边界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2021-11-08 18:22:56

作者|邢成「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与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

文章|《中国金融》2021年第20期

自2020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金信托新规”)以来,“服务信托”一词成为行业热点,被视为信托业转型发展的新方向。然而,无论是从监管定义还是从行业实践来看,我国服务信托均属于宽口径的“开放式”业务,业务范围及边界不够明确。因此,信托公司如何正确认识服务信托、如何真正合规地开展服务信托,在哪些领域创新、布局服务信托均成为行业需要重点关注的课题。

服务信托的内涵和范围

在“资金信托新规”中,监管部门对服务信托的概念给予明确界定,即“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新规明确表达了对资金信托严监管而对服务信托予以鼓励的态度。

不同于传统资金信托通过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所提供的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服务,服务信托的核心是托管和运营,而不涉及投融资决策或顾问等服务,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业务驱动因素不同。

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以获得资产保值增值的业务形式,是经济社会充分发展背景下社会资金投资需求不断提高的产物。其业务特征体现在必须以一定规模的资金投入为前提,即所谓“以钱赚钱”,是典型的资金驱动型业务。

服务信托则起源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社会需求,而不仅仅局限于投资需求。在受托机构依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和破产隔离等帮助受托人实现满足需求的过程中,投资者也不再仅仅看重受托机构的投资能力,而更加关注其所拥有的信托法律结构及其“处理事务”的能力。此外,服务信托的目的也不再是传统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而是风险隔离、财产权利规划分配、交易按约执行等其他目的,整个信托结构所追求的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独立、效率、公平、安全等价值,而不局限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济价值。因此,服务信托从信托本源出发、以信托制度驱动,最能体现信托的制度价值,是可以将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真正区别开来的业务形式。

服务信托展业中的主要问题

外延泛化导致业务边界模糊。近年来,服务信托成为信托公司转型创新的重点方向,监管部门也在不同场合提出服务信托的概念与内涵,但主要是从“广义的识别”上对其进行了定义,而对服务信托具体的业务边界、应用于哪些领域等未予以明确。因此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的服务信托仍然是一个“开放式”命题,尽管这可能会在业务萌芽期促进服务信托创新,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外延泛化,业务边界模糊,从而导致在实际业务开展中出现了发展方向不清、产品结构混乱等问题。

偷换概念、规避监管规定。服务信托业务范围的界定和量化存在不确定性,缺乏规范依据,从而为少数信托公司偷换概念、规避监管规定,以服务信托之名,行资金信托之实提供了可能,“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全面防范和遏制虚假服务信托的产生和蔓延。

制度实操性亟待加强。发展服务信托虽然已经成为行业共识,但是从行业实践来看,服务信托的发展速度仍十分缓慢。主要原因是,服务信托与传统融资类业务不同,需要走规模化路线,核心内容是托管、运营,迫切需要标准化的账户管理体系和交易体系、金融科技支持以及法律、税务的统筹安排。

目前,制度的操作性仍然较弱。其一,服务信托要对客户开展的各类金融或非金融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建立“超级账户”,从而保证过程翔实、可追溯,真正实现对信托财产的有效保管。然而,信托账户的制度安排仍然欠缺操作性。其二,服务信托依托于信托法律关系,信托财产独立性是开展服务信托的基本条件,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有待完善。其三,在服务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不提供投资理财或融资决策,但在现行监管体系下,仍需要与主动管理信托产品一样缴纳保障基金等,这严重影响了信托机构开展服务信托的积极性。

转型背景下服务信托的主要展业方向

当前,在服务信托“宽口径”、监管细则尚未出台的背景下,我国信托公司可在过去实践的基础上,重点布局以下业务,并通过不断学习借鉴海外经验,创新发展其他服务信托业务。

债券承销信托业务

近年来,随着资管新规出台,信托业务逐步向资产证券化等服务信托以及标准化信托业务转型,信托公司债券承销资格问题再次进入大家的视野。但事实上,债券承销业务一直是信托公司的法定业务范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只是在2007年“新两规”出台以后,信托公司证券承销业务较长时期未获批准,此项业务逐渐被“遗忘”。

债券承销业务是“生产”标准化产品的必经流程。信托公司通过承销业务参与标准化的产品供应和资本市场的标准化投资,是业务从非标向标准化转型的重要抓手,是未来重要的发展方向。

过去,信托行业在非标资产领域积累了大量人才和经验,有着独特的竞争优势,开展债券承销业务既符合信托公司发挥自身优势实现转型发展的需要,也契合监管政策导向。2017年9月,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启动信托公司意向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工作,明确了信托公司在获批承销商资格后,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截至目前,已有12家信托公司获得承销资格。未来,信托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将会进一步放开,各家信托机构应提前关注并尽早布局。

证券投资运营服务信托业务

证券投资运营服务信托业务可分为证券投资类服务信托和账户管理与运营服务信托两个方向。

证券投资类服务信托可理解为阳光私募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一项传统业务,也是目前信托公司收益最高的服务信托业务。在阳光私募业务中,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需要承担包括产品的创设与账户管理、投资顾问的选择与监督、资金的募集、信息披露等大量具体工作,对业务的顺利开展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此外,传统证券投资类服务信托的开展,也为信托公司后续开展私募TOF和FOF等标准化业务提供了非常重要的账户管理经验和私募管理人资源积累,使信托公司在私募产品的遴选和监督方面具备天然的优势。未来,信托公司仍可在这一领域继续布局。

账户管理与运营服务信托则是信托公司依托信托账户的资产隔离、破产保护和事务管理功能所提供的消费权益保护、福利保障、贸易安全结算等方面的服务。账户管理与运营服务信托的金融科技属性非常强,与传统的信托业务存在明显的差异,信托公司自身开展难度较大,因此有的信托公司选择设立子公司来开展此类业务。例如,以中信信托为大股东的中顺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依托“信账宝”互联网信托账户系统,在高频账户管理以及运营服务领域的服务信托业务已初具规模。

信托主导型资产证券化业务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之一。由于信托制度在财产独立性和风险隔离上的优势,信托计划成为开展非标资产管理和标准资产证券化退出之间的业务,即资产证券化业务最适合的特殊目的载体(SPV)。一方面,信托公司可以通过提升主动管理能力、积极申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提升服务附加值来争取业务机会;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可以主动挖掘证券化业务价值,发挥自身优势,将证券化业务从单纯的服务信托,拓展为资产管理业务、私募投行业务和服务信托业务相结合,提供全链条、全流程服务,实现非标业务向标准化业务的升级。

近年来,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了积极尝试并取得显著成效。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CLO)及资产支持票据(ABN)已成为信托公司的主战场,据统计,截至2020年11月,年内共有36家信托公司参与了以CLO和ABN为主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参与的项目规模约为10296.76亿元,占总规模的51.36%。

然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链中,我国信托公司仍主要承担SPV的通道角色,竞争激烈、盈利空间较小,信托公司的服务能力尚未得到真正施展。随着信托公司债券承销资格以及受托管理人资格的放开,信托公司将在资产证券化蓝海中大有可为。

家族财富管理业务

在金融市场不确定性提升的情况下,财富传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凸显。对于高净值家庭而言,其积累的大量财富要实现传承,需要专业的金融机构帮助打理。家族信托具有资产保护、隔离风险、保护隐私、保障生活等众多功能,能够有效弥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生前赠予等方式的缺陷或不足,是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基石工具,也体现了服务信托的本源。

近年来,随着人们财富传承意识的不断增强,家族财富管理市场不断扩容。招商银行(行情600036,诊股)与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中国家族信托报告2020》显示,预计到2021年底,中国家族信托意向人群可装入家族信托资产规模将突破10万亿元。而据统计,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家族信托业务存续规模仅突破1000亿元,距离10万亿元仍有无限空间。因此,各信托公司应重点布局家族信托业务,并通过加快创新,不断拓展家族财富管理业务的服务领域。

企业年金管理信托业务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下,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这是一种标准的信托行为。“资金信托新规”明确将企业年金信托纳入服务信托范畴,不受新规限制。而信托公司作为当前金融市场上完全基于《信托法》开展信托业务的唯一持牌金融机构,开展年金信托具有天然优势。目前已有两家信托公司(中信信托与华宝信托)成功获得受托人资质,为我国信托公司进入年金市场带来利好。未来,随着信托公司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预计将有更多信托公司参与到企业年金市场,各信托公司应未雨绸缪,提前规划。

其他服务信托业务

在我国,服务信托作为一种新业务分类口径,涉及的业务类型十分广泛。除了当前监管明确提出以及行业重点关注的上述几类服务信托业务类型外,从海外服务信托的发展经验来看,服务信托的业务范围仍有较大的扩展空间,例如,在国外已成熟发展的股权代持信托、表决权信托、土地流转信托、涉众资金管理信托、结算清算服务信托等,均可作为未来我国信托行业在转型创新、回归信托本源的过程中重点探索和布局的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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