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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上的“信托声音”!

来源:金融时报   2021-03-12 17:24:10

代表委员共商国是(十)

重回20万亿元时代的信托行业站在了新的转折点。未来行业规模再降或已在意料之中,关键是寻求到能够提质且更可持续的发展方向。

今年两会,多位代表委员为信托“发声”,主要内容涉及养老信托、家族信托以及《信托法》修改等关系到信托公司转型及长远发展的问题。

目录

01 肖钢(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要进一步完善信托制度 促进推行家族信托

02 赖秀福(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完善我国家族信托税收政策

03 张智富(全国人大代表):修改信托法 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04 金李(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大力发展养老信托 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能力

05 方燕(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建议建立养老信托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肖钢:

要进一步完善信托制度 促进推行家族信托

肖钢表示,家族信托是民企财富保护与传承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在代际传承时,民营企业家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财富特别是企业股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持有和管理,可以有效隔离产权被动分割风险,规避家族争产及子女挥霍,促进民企平稳传承,防止传承过程中民企财富严重缩水,最大程度增进民企财富的社会效用。

肖钢建议,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托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尽快修订信托法,完善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建议在法律层面增加对受托人义务的规范,就受托人应尽的亲自义务、忠实义务、审慎义务、有效管理义务、保密义务等作出规定,强化受托人治理。

二是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议相关部委研究拟定信托财产非交易性过户制度、信托登记实施制度、信托税收制度,解决股权信托、不动产信托设立难、税收过高的问题。

三是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颁布信托法的司法解释,解决家族信托具体法律适用的标准。

四是加强监管。家族信托是跨生命周期的产权安排和传承计划,必须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受托人破产倒闭后的连续性,以消除民营企业家的后顾之忧。

全国人大代表赖秀福:

完善我国家族信托税收政策

赖秀福表示,在当前制约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障碍中,税收是一个现实因素。我国税务实践中对信托业务课税并无特殊规则,仍然使用一般经济活动的税收规则,将信托财产过户“视同交易”。特别是对于家族信托,其受益人通常为本人、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应当视同直系亲属赠与、继承等方式予以免税,但实务中“视同交易”加大了居民设立家族信托的税收负担。

赖秀福建议,完善我国家族信托税收政策,具体有三方面:

第一,探索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一是明确家族信托下的财产转移视同继承或赠与。建议尽快明确对于受益人为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的家族信托,信托财产转移和收益分配视同继承或赠与,按照业务实质课税。二是研究符合我国特点的信托税制。借鉴信托税制国际经验,明确信托税收原则和政策,为家族信托业务丰富发展提供税制保障。三是探索家族信托税收优惠试点。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等自贸区建设,借鉴国际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经验,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境内离岸信托试点,吸引境内外财富参与国家经济建设,提升财富管理的国际竞争力。

第二,发挥税收政策引导作用。一是建议落实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准予委托人在计算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置入慈善信托部分。二是研究适当予以税收优惠,鼓励居民选择在境内设立家族信托,鼓励信托公司增加家族信托业务供给,促进居民财富有效管理,向社会资本有效转化。

第三,完善配套机制和实践基础。一是完善信托法律环境。建议修订《信托法》,落实《民法典》有关规定,细化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受益权确权等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为进一步完善信托税制提供依据。二是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推动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提升信托受益权透明度,为落实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便利。三是丰富信托实践基础。引导信托公司顺应财富管理时代需要,加强家庭财富管理能力建设,培育践行良好信托文化,以高质量供给激发需求,创新实践。

全国人大代表张智富:

修改信托法 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张智富表示,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则是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重要基础设施,因此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意义重大。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登记的规定过于原则,配套制度不完善,影响信托功能的发挥和信托本源业务的开展,给市场交易增加了不确定性因素,不利于信托行业的深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张智富认为,应尽快将修订信托法列入日程,修改完善信托财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法制定信托财产登记相关细则,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主体、内容、程序、效力等核心内容,实现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推动信托制度基础设施的完善。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修改信托法第十条关于登记效力的表述,建议将第十条修改为“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将登记生效主义转变为登记对抗主义。二是针对需要办理信托财产登记的不同财产类型,信托法第十条可以添加相应款项,对信托财产登记的财产类型进行分类,并明确其对应的有权登记机关,明确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要求,探索建立各有权机关分别登记,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统一提供信息查询与披露服务,并由信托监管机构统一协调的模式。三是针对非交易性过户的信托业务,出台新的信托行业规章制度。四是调整信托定义,承认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

全国政协委员金李:

大力发展养老信托 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能力

金李表示,通过养老的信托机制,不仅可以提前锁定未来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更加可以增强信任感。信托是“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天然具有增强信任感的功能。养老信托的大力开展,可以助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盘活老年人手中的大量金融资源,投放到对国家的长期稳定发展有至关重要作用,又对提高老年生活品质有巨大影响的相关领域,更加有效弥补目前国家社会投资的缺口,更好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更进一步,未来还可以以信托机制形成更加广泛的支持养老经济的平台。

金李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议有关部门研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等适当提升投资回报率,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

二是建议加快建章立制,让信托机制在养老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真正发挥信托行业本身的特质,包括账户托管,破产隔离,专款专用,打通实体和金融,建立信任感等。这既是从根本上保障信托行业回归初心和本源,长期可持续发展,也是全面提升我国金融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对接。

三是建议有关部门充分研究、谨慎推进,未来给投资者两层的保底。一层是用信托公司的信托机制对养老产业的投资资金的安全进行保底。另外一层是国家针对符合要求的养老项目的回报进行托底,提供投资最低收益率的担保。两层加起来增加信任感,降低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的焦虑感。这样使得养老项目可以在需要长周期投资,总体资金回报率不高的环境中,得到优质的资金来源,支撑养老产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

建议建立养老信托制度

方燕认为,为促进和发展我国养老信托,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建议建立养老信托制度,由银保监会、民政部门、卫生与健康管理委员会、住建部门等相关部委联合制定《养老信托管理办法》,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养老信托的配套措施。

一是降低委托人的准入标准,拓宽信托财产的来源。信托公司要在养老金融产业市场上有所作为,需要适应养老信托市场的特殊情况,在界定清晰了养老信托产品的法律关系后,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以及委托人数和委托资金的限制。同时,拓宽养老信托财产的来源和缴付方式,引入期缴安排。

二是建立信托运营中受托人的分类遴选机制。鉴于养老信托业务的长期性、养老安排的保障要求等,从事养老信托业务的受托人需要在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公司治理等方面确立更高的要求。对于养老信托资产的投资运营,建议信托公司注重培养专业化机构及专业化团队,围绕养老保障目的进行稳健经营,以保证信托财产运营的稳定回报。

三是建立较为完善的养老信托监察人制度。建议监管部门要求受托人在养老信托产品交易结构设计中安排监察人机制,同时,建议明确民政部门或当地居委会作为监察人的制度安排。

四是建立符合养老保障功能的养老信托设计、管理和保障机制。针对不同资金来源的养老信托产品,信托财产的运营也应设置不同的运营机制。社会保险金、企业年金等养老信托的投资运营由于存在代理风险,应该比私人养老信托设置更为严格的运营标准和保障制度,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将投资对象限定在安全性较高的领域,如国债、安全级别较高的债券等。

五是建立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夯实养老信托的法律基础。发展养老信托市场,丰富养老信托产品,需要有关部门加快出台不动产信托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操作规则,确认不动产信托登记与不动产产权转让的区别,豁免不动产信托登记在受托人名下时的有关税收征管。

六是针对养老信托的性质实施差别化税费优惠政策。当前养老信托市场尚处于探索阶段,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配套措施,对于促进养老信托产业的发展意义很大。建议根据信托项目的公益性和营利性,对税收政策予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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