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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贷款?!互联网平台“贷款按钮”风险大

来源:肖飒lawyer   2021-03-03 18:24:36

又是一年“3.15”,这些年的714高炮屡见报端,今年“55超级高炮”高息强迫借贷再次浮现,不管你有没有意愿,只要点击按钮,就自动续借给你钱并要求高息还款,不禁让人倒吸一口凉气。在某互联网平台的贷款软件上,仅须点击申请额度,即可获取扣除砍头息的贷款,贷款期限只有几天,而还款金额在贷款金额的一倍左右,有甚者,还款后还会有强制下款(还款后,不申请而被自动第二次贷款)的问题。一旦还款不及时,言语威胁、曝光隐私、上门催债等接踵而至。另外,在注册账户一键授权个人信息(通讯录)后,用户会收到各类营销广告电话,不堪其扰。

我们知道互联网平台惯用连续同意策略,将合同条款中加入“续签”内容,变相剥夺消费者选择权,申请简单,取消则难比蜀道,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贷款场景下,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恳请互联网平台,切勿抱着小聪明,一定要知止。

贷款资质

众所周知,放贷业务系属金融业务,存在准入门槛。一般而言,贷款平台的运营主体应当取得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有资格从事放贷业务的金融牌照。

如果没有牌照从事该等业务的,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资质,以盈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数对象放贷超过10次的,情节严重时(年化利率超过36%)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飒姐团队暂无法核实该贷款软件的资质问题——担心下载软件后因被强制下款不得不加入维权队伍,但放贷资质问题却是实践中金融监管与司法初查的要点,故而在此提示。

贷款过程

根据贷款流程,飒姐团队认为,用户点击“申请额度”的行为不能代表用户已与平台方形成签订贷款合同的合意——因为用户尚未认可贷款合同的期限、利率等内容。运营方本应通过编程设置,强令用户在申请下款前必须阅读合同条款,并对重要内容加粗明示,避免用户意思表示的瑕疵。

在合意缺位的情况下,倘若运营方擅自将款项付至用户的账户中,相较于借款,二者更可能形成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用户仅负有返还本金的责任,无需对利息与期限担责。

至于还款后运营方强制下款的问题则与前述情形相同:由于双方未达成再次借款的合意,用户仅需向运营方返还本金。

贷款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由此可知,运营方的放贷业务应当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即,具备金融牌照机构的放贷利率不应超过24%,而不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年期LPR利率的4倍)所调整。

显然,诸如“55超级高炮”等贷款平台的利息远超前述法律规定,不在司法保护限度之内,即便用户依约支付高息,超出限度的利息将被视为不当得利,用户有权主张平台返还。

此外,关于砍头息,在今年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已有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该贷款软件扣去的砍头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

催债行为

据描述,该贷款软件的催债行为虽不涉及暴力催收,但仍存在曝光通讯录、反复骚扰等行为。飒姐团队认为,这些行为涉及刑事+民事两方面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从民事维权的角度来看,曝光用户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可能会侵犯用户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基本权利,而对住宅的骚扰将可能侵犯用户住宅所有权或使用权项下的安宁权。用户有权诉至法院,要求侵占主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从刑事犯罪的角度来看,本月正值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根据新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时,恐吓、跟踪、骚扰、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行为将可能构成该款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助贷风险

本文提及的贷款机构界面实则从某助贷平台转入,飒姐团队认为,部分导流、助贷平台缺乏对贷款机构资质及放贷行为合规性的充分审查,在结果上,为贷款机构的贷款提供了增信。

由于导流、助贷平台应当知晓贷款机构的放贷情况,当放贷机构涉嫌犯罪时,导流、助贷平台存在被认定为相应罪名帮助犯的可能性,或者需要作为污点证人参与刑事诉讼。

当放贷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根据导流、助贷平台背书的程度与审查疏漏的情况,飒姐团队不排除导流、助贷平台为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

数据保护

本文提及的贷款软件一键获取了用户的各类信息,并进行信息轰炸,究其本质,系数据合规的缺位所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收集消费金融信息时,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留存有关证明资料,并在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尽可能通俗易懂地向金融消费者提示该同意的可能后果。该贷款软件“一键授权”的方式,显然不符合“明示内容”与“提示后果”的要求。

至于贷款软件将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银行、支付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且,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如该机构未做到前述要求,将会被监管部门处罚。

写在最后

针对“55超级高炮”等市场的乱象,各方主体应形成合力,对违规违法予以规避,减少损失与风险。特别是运营方——在金融市场口径紧缩、监管日益严苛的今天,该等杀鸡取卵的商业模式及乱象的行为后果恐怕不仅是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能够了结的。所有赚大钱的办法,都写在刑法里。恳请老友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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