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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中介加速产销分离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2021-03-01 10:23:11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已“满月”。对于互联网保险的重要渠道中介渠道,《办法》单独用了9条来说明保险中介机构的“能”与“不能”。对于中介机构来说,新规实施影响几何?

“机构持牌、人员持证”是底线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但具备网销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数量并不多。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2月25日,具备有互联网保险销售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共有482家,其中经纪298家,代理和销售184家。也就是说,482家保险中介机构是最契合《办法》规定的。

小雨伞保险经纪副总裁陈德涛表示,《办法》对中介机构的主要影响有三方面:首先,《办法》对中介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需要有自营平台,需要对核心系统进行等保三级认证,规范了互联网保险经营,提高了准入门槛;其次,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行为管理进行了更为精准细致的要求,如信息披露、销售页面展示、营销宣传管理、客户信息保护、可回溯管理等等,各保险中介机构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上,需要更加专业、标准的运营管理,在技术性方面也迎来了新的挑战;再次,对于开放区域销售的保险产品类型,只做原则性规定,那么,未来保障型产品如长期重疾险可能会开放全国区域销售,这将会对中介公司经营健康险带来积极效应。

“机构持牌、人员持证”一直是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的原则,《办法》在基本业务规则外,对保险中介机构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其中“能”的规定主要是要回归保险服务本质,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和能力,更有效地建立用户画像,从而匹配、开发更符合用户需求的保险产品,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对于“不能”的规定,主要还是出于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考虑,以引导互联网保险业务这种新型业态更健康合规的发展。

保险中介信息化水平亟待提升

近些年,随着保险业持续不断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在规模数量以及业务量上也不断增长,业务时效、信息同步及客户信息管理等要求不断提高,但业务和需求的增长背后却是大量保险中介机构长期信息化工作的滞后,已经到了影响中介机构继续健康稳定发展的程度。“这对于保险专业中介公司长期发展来说是新的机遇,将新的现代信息化技术和工具运用到业务处理及经营管理上,能够有效提升内部效率,优化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迅速提升核心竞争力。” 陈德涛坦言。

“数字化转型肯定离不开数据,但要在用户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限制收集信息的范围,注重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才能将数据反哺用户体验。未来的互联网保险发展方向肯定是依据用户的个人情况做千人千面的保险产品,做定制化的服务。”小水花保险经纪合伙人贾旭东举例说,就如同去银行贷款,信用有差异的人虽然都可以借到钱,但是在利率、额度方面都是不一样的。

“互联网保险强监管最大的好处是,所有的东西都有据可查,而且随时都可以查。互联网化对监管的透明度提高的同时,也对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很多新的销售形式和问题之前没出现过,比如直播,可能就是因为抖音火了,所以直播火了。”贾旭东认为,“互联网保险严监管是好事,尤其是对持牌的从业机构来说,监管指明了发展方向,就可以踏踏实实发挥自己的优势。”

更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相对传统保险,在互联网保险领域,“产销分离”趋势更加明显。这也说明,更加重视具有技术优势的保险中介机构将更有发展优势。

有保险从业人士认为,未来用户投保很可能都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不管是保险代理机构还是保险经纪机构,这也符合“产销分离”的趋势。从这个层面来讲,所有持牌保险中介机构都将有巨大的发展前景。未来对于中小保险公司来说,独立获客能力有限,从运营效率的角度来讲,包括信息系统的建设、投入等,他们独自开辟建设这些将承受巨大的压力。

“我们希望通过大数据和智能化的方式,帮助用户找到更好更适合自己的产品,或者提供更快速更便捷的服务体验。我们希望用户之所以选择我们,不是因为平台的营销能力,而是对平台后续长期服务的信任。”贾旭东认为,保险中介作为连接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两端的桥梁,不是用户投保后服务就结束了,或者说保险中介的服务不是建立在怎么样让用户投保的基础上,而是怎样为用户服务,或让用户在投保后的体验更好。

“在互联网保险领域,除了保险产品本身外,技术能力的高低也是消费者选择一家保险机构的关键之一。对于更有技术优势的保险中介机构,在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消费及服务体验的同时,能够采用更有效的技术手段,做到如实记录、完整告知、回溯管理等要求,在保险这类长期合同中,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陈德涛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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