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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保险资管业内生动力 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

来源:金融时报   2021-02-10 16:23:38

保险资金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提供者,在建设与服务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保险资管公司在大类资产配置、长期资金管理、固定收益投资等方面影响力不断提升,已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近期,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管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强调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类监管,建立实施保险资管公司的监管评级制度,并根据评级结果,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关键领域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针对《暂行办法》出台对保险资管行业的影响以及下一步的行业举措等问题,《金融时报》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秘书长陈国力。

《金融时报》记者:银保监会对保险资管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是基于什么样的目的和考虑?这种差别监管体现了怎样的监管思路?

陈国力:分类监管的本质是从机构监管的角度,针对保险资管公司实施精准化、差异化监管,通过分类施策、因司施策,实现扶优限劣、正向激励,促进保险资管行业合规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首先,对保险资管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是基于对保险资管公司发展历史和实践的客观认识。保险资管公司脱胎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门,在为保险主业提供高质量受托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发展壮大,形成了大类资产配置、长期资金管理、固定收益投资等方面的核心能力和独特优势,既有“保险”的基因,又有“资管”的共性。另外,必须看到,当前近30家保险资管公司由于其股东背景、发展历史、公司治理、资源禀赋、企业文化、管理团队等发展起点和期间影响因素的不同,造成管理规模、业务结构、专业能力、投资风格、风控水平、市场化机制等呈现较大差异。对不同类型的保险资管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在全行业守住合规底线、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同时,一方面从思想源头上防止个别公司“走捷径、抄近路”,扰乱市场秩序,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和风险蔓延;另一方面可以为评级较高的公司营造较好的发展环境,鼓励其持续稳健合规经营,激发其自觉自发投身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其次,对保险资管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是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质效的必由之路。近年来,险资运用监管按照 “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体思路,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实时监管的压力。面对监管资源有限和监管任务繁重的突出矛盾,如果监管的系统性不够完整,监管的前瞻性不足,市场发展容易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如果日常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风险监测的敏锐度不强,一旦出险有时不得不采取行业排查等运动式监管,导致“一司违规、行业吃药”,加大监管成本,浪费监管资源。分类监管有利于避免对高风险公司的监管不足,以及对合规稳健公司的过度监管,可以合理配置有限的监管资源,对于重点机构及重点领域进行重点关注,进一步提升监管质效,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三,对保险资管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是精准拆弹、有效防范风险的可靠路径。从险资运用的业务类型及模式来看,险资投资标的较为广泛,实现了从传统到另类、从公募到私募、从虚拟到实体、从境内到境外的全覆盖;业务模式也由单一向复合发展,形成了综合性的产业链条,对风险的前瞻性预警和战略性把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此同时,险资运用面临的国内国外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客观要求通过前瞻、动态的分类监管,构建科学全面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强险资运用领域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对风险较大、管理能力较弱的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变被动处置为主动出击,通过业务上 “做减法”,风险上“降敞口”,管理上“补短板”,在个别风险演化为区域性、系统性风险之前实现有效防范和平稳化解。

《金融时报》记者:《暂行办法》的实施会给保险资管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陈国力:对保险资管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是在综合考虑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实际,借鉴国内外成熟监管实践,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而推出的一项重大监管政策,将对行业带来持续深远影响。

一方面,《暂行办法》设计的评级指标体系实现了对机构的精准画像,将有利于监管部门客观评估、持续跟踪、全面把握保险资管公司的整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因司施策,通过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实现精准、科学及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对照《暂行办法》对标对表将有利于保险资管公司准确把握监管要点和重点,通过每年的自评估和监管反馈,持续改进短板弱项,不断强化合规经营意识,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同时,《暂行办法》强调内外结合将有利于调动市场参与各方的积极性,逐步构建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司内控、市场约束的有效监管体系。具体来看,监管评级办法通过设置公司治理和内控、全面风险管理等维度指标,加强内部监督制衡,夯实机构有效自我约束的基础;通过设置信息披露、监管和自律措施调节项等维度指标,发挥外部约束的他律作用。

当然,《暂行办法》同时强化了正向激励以及监管政策“指挥棒”作用,奖罚分明。设置正向激励有利于保险资管公司对标行业最佳实践,实现高质量发展。例如,为强化另类产品投后管理,达到评价标准得分仅为50分,如果“除满足评价标准外,投后管理人员的平均投后管理经验不少于5年”则得分为100分;强化约束则有利于保险资管公司提高合规底线,加强风险管理。分类监管的基本目的,是根据机构风险和合规情况实行差异化监管,《暂行办法》在指标设计体系中聚焦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对受到监管处罚、自律组织处理的机构扣减分数,对于公司“未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引发涉众风险,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以及“发生银保监会认定的重大风险事件” 等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调降至D类。

除此之外,《暂行办法》加强引领作用,这将有利于促进保险资管公司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对于具备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资格的予以加分,鼓励保险资管公司打造长期资产管理能力,服务养老金管理市场。对于参与国家扶贫项目、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民营企业纾困等服务国家战略,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绿色投资,对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机构酌情予以加分。

《金融时报》记者:对保险资管类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是否会出现“强者恒强”的情况?对于评级在C或D类的保险资管公司,应该如何发展呢?

陈国力:监管评级工作体现出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场矛盾性、特殊性认识的深化,适应了险资运用专业化、多元化及创新化发展的变革方向,改变了长期以来监管标准固化、“削足适履”等问题,可以适应不同市场主体、不同业务情境、不同发展战略的多元化需求,对市场的影响是积极正面的,不会造成所谓“强者恒强”的局面。

具体来看,监管评级在推动“做强”上一视同仁。《暂行办法》主要强调合规经营、规范发展,强调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等。大公司和中小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大公司规模优势仅在投研团队、运营人员、交易人员人数上有所体现,放在整体分数中微乎其微。中小公司如果在人均利润、管理资产利润率排名靠前可以获得加分,不会形成所谓“强者恒强、弱者常弱”的固化格局。监管评级使不同类型的保险资管公司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合理定位、专业发展、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评价体系逐步从“以规模论英雄”的单一指标过渡到“以监管评级论英雄”为主的多元评价体系,有利于“专而精”“小而美”的专业化公司发展,改变保险资管公司的同质化、单一化发展格局。

与此同时,监管评级有利于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的整体发展水平。“评级高则环境好”倒逼“评级低则思进步”。通过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激励作用,可以为保险资管行业创造宽松、有利的发展环境,推动保险资管公司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升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和内在发展动力,专注自身优势和特色,优化业务结构,走出适合自己的专业化发展道路,避免成为大而不强的“泥足巨人”。

除此之外,分类监管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保险资管创新活力。在资管新规的统一规范下,随着行业界限、市场分割、产品差异的打破,对客户和资源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只有更快、更深、更广地参加大资管市场竞争,才能占据主动、拓展空间、确立优势。在新形势下,保险资管的业务模式、投资领域、产品定位、投资模式等都发生了分化,新型投资品种和方式层出不穷,只有通过进一步深化监管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实施差异化监管才能进一步释放保险资管的发展潜力和活力,更充分地参与到大资管市场多元化的竞争,实现创新性发展。

保险资管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1年,分类监管也是动态监管、能上能下。对于暂时评为C类、D类的公司,还是要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持续固本强基,合规稳健经营,以自身努力提升监管评级,赢得未来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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