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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放开保险资管公司中的外资险企持股上限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21-12-12 14:22:26

12月10日,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4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下称“原规定”)出台,2011年、2012年《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先后印发,共同构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监管制度体系并运行至今。

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已有3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运营,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资产总规模约18.72万亿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保险资金的核心管理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十余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现有保险资管公司机构监管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冲突、空白等问题,亟需修订完善。

具体来看,《管理规定》共计7章、85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监事会运作、专业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高管兼职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

二是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

三是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落实国务院金融委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对作为保险资管公司股东的境内外保险公司一视同仁,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股比例上限。此外,对所有类型股东明确和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对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要求。

四是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现行规定主要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角度规定了保险资管公司的基本经营原则。本次修订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进一步明确了严禁开展通道业务等禁止行为,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提了要求。

五是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在落实扩大对外开放方面,《管理规定》要求,一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对外发布的“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举措,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另一方面,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不因境内外差异而作出区别对待,有助于更好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管理规定》统筹考虑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当前发展存在的问题和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方向,为保险资管公司市场化运作和差异化发展提供了空间,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化运作,有利于更好满足保险资金等的管理需求,有利于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中长期资金支持。”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规定》并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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