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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公司监管办法迎大修 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强调合规约束

来源:财联社   2021-12-10 22:22:05

财联社(北京,记者 王宏)迅,又一监管政策迎来大修。银保监会今日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在2011年、2012年先后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基础上,对保险资管公司机构监管规定进行的一次大修订。

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已有3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运营,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资产总规模约18.72万亿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保险资金的核心管理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主要亮点有三大方面,一是落实了对外开放举措,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二是贯彻落实资管新规要求,引导规范化运作。三是新增“公司治理”章节,填补保险资管公司内控合规制度的监管空白。

取消外资持股上限要求 落实对外开放

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在于,落实了金融委关于“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举措,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

银保监会方面也表示,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也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不因境内外差异而作出区别对待,有助于更好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今年7月30日,安联资管获得银保监会批准开业,由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持股,成为中国首家外资独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兰迪律所合伙人陈禹彦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新规对于资管公司股东的要求是境内外保司占到50%以上,但对于境内外保司之间的比例并没有限制,因此也符合要求。

落实资管新规要求 加强合规指导

周毅钦表示,《征求意见稿》还贯彻落实了资管新规相关文件精神,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明确严禁开展通道业务等禁止行为。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征求意见稿》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和“资管新规”要求,对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都进行了全面增补完善,进一步强化规则约束,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实现规范化运作。

“部分保险资管公司在经历早期行业的无序发展后,早已积累了诸多内控风险合规隐患,实质上不具备《资管新规》所要求的“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合规压力较大,整改迫在眉睫。“陈禹彦表示。

陈禹彦指出,此次《征求意见稿》,相当于是重新梳理了一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控合规思路,为不合规主体提供了合规制度建设的指引,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独立董事制度、首席风险官等主体的职责和内控要求,确立了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内控合规治理思路。从这个角度来看,新规出台将会是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的一针强心剂。

新增公司治理 强化公司监管约束

周毅钦表示,《征求意见稿》结合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金融机构大案和监管实践,专门新增公司治理章节。涉及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等方面提了明确的要求,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约束。

陈禹彦也表示,原先《暂行规定》仅仅原则性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控制度,但未有进一步的指引性规定,导致实践中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虽然建立了“三会一层”的治理架构,但仍存在各治理主体职责不清、关系不顺、执行力弱、协同性差等内控合规基础薄弱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章节,填补了原先监管规定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控合规制度的监管空白,陈禹彦表示。

银保监会方面也表示,《征求意见稿》修订总体原则包括考虑保险资管公司当前发展存在的问题和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方向,全面梳理保险资管公司发展需求和原规定存在的滞后、缺位等问题,提高针对性。重点修订股东资质、高管资格、业务规则等关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监管,体现市场化、专业化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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