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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业重磅!行业诚信准则发布,声誉信息硬指标明确,失信成本大大增强

来源:券商中国   2022-05-21 09:22:35

证券从业人员看过来,行业诚信准则、执业声誉信息规则发布。

中国证券业协会5月20日发布了《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简称《准则》)和《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以提升证券行业的诚信水平,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生态。

券商、投资咨询机构、评级机构等均需接受诚信管理

证券行业自律管理是资本市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把好市场准入关的同时,需要创新完善事中事后自律管理方式和机制,丰富协会自律管理的手段。《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提出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构建市场化的自律约束、道德约束、诚信约束、声誉约束机制”。随着证券行业创新发展速度加快,一些新情况、新业态、新问题不断涌现,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失信行为,仅给予自律措施无法形成有效威慑,对于一些游离于协会规则体系外的违法失信行为,无法及时预防和纠正。因此,需要发挥诚信约束的“补强”作用,增加违法违规失信成本,充分发挥自律管理前瞻性引导、预防性规范的功能。

《准则》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纳入调整范围,定位为行业诚信行为基本规范,在强化行业机构诚信管理职责的同时,对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进行全面规范,将诚信由道德层面的约束内化为行业规则层面的约束。同时,为做好规则之间的衔接协调,坚持规则的差异化定位,《准则》仅提出诚信基本要求,旨在督促引导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加强诚信意识和诚信自律水平建设,使诚实守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作为行业诚信行为基本规范,《准则》聚焦市场与投资者反响强烈的行业失信问题,紧扣与投资者信赖利益直接相关的行业行为准则,全面覆盖包括合规、守约、廉洁、诚信文化等不同层面的诚信要求,从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个维度,对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行为边界和模式提供指引,包括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资者及行业、对客户、配合监管和自律管理义务等。

在压实机构的管理责任方面,市场主体内部的诚信建设是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微观基础,也是行业诚信监管规范得到遵守的根本组织保障。因此,机构要客观、准确地认识自身作用,承担行业诚信建设主体责任,提升公司内部约束力,持续加强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建设。《准则》设专章规定机构的管理职责,要求机构应加强内部诚信管理的责任和机制,要求将诚信建设嵌入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和制度建设中,推动诚实守信成为行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

另外,《准则》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诚信建设和信用监管在加大违法失信成本、净化市场生态、推进“放管服”改革、引领行业诚信文化等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结合证券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实际,《准则》明确协会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明确协会根据其诚信状况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开展分层分类自律管理和提供服务,构建“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工作机制,提高守信收益和失信成本。《准则》作出了协会探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规定,强化守信激励,发挥示范效应,对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措施。

四方面强化机构管理职责

《准则》共五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基本义务、管理责任、自律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具体来看:

一是明确准则适用范围。 《准则》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券公司是指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工作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客服人员等。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中明确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准则。

二是明确诚信要求和义务。 《准则》要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应当自觉树立以诚相待、以信为本的理念,依法合规展业,勤勉尽责,言行一致,珍惜声誉,履约践诺,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同时按照以上要求,明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资者及行业、对客户、对监管部门和协会自律管理等不同维度的诚信基本义务。

三是强化机构管理职责。 《准则》规定了机构应当承担诚信文化建设、诚信从业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明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级负责人、监事会或者监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诚信管理责任。要求机构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与客户的诚信管理,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开展诚信从业情况内部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

四是明确协会自律管理职责。 《准则》进一步明确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包括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开展诚信评估、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探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自律检查、自律措施实施等。

声誉信息来源明确,强化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

《管理办法》责对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的界定、采集、管理、公开、查询、修复、更正、应用等进行规范。

具体来看,明确执业声誉信息范围:

一是明确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主体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加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考生等自律管理对象。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中明确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是明确执业声誉信息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其中基本信息为自律管理对象身份识别信息,诚信信息主要包括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的表彰奖励和违法失信信息以及协会作出的自律措施等,其他执业声誉信息是指协会经相应程序认定或者机构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其他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等。

完善执业声誉信息来源:

一是充分利用证券期货市场现有资源获取执业声誉信息。除中国证券业协会作出或者认定外,有关自律管理对象的诚信信息主要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

二是进一步规范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认定及记入标准,增加相应信息的认定等程序规定以及会员记入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级别及标准。

强化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

一是依托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实现执业声誉信息的归集管理;

二是细化采集、管理、查询、更正、修复等流程,实现信息管理标准和流程更加规范化;

三是将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区分为不同主体、不同业务、不同类别、不同事由等,支持信息多维度智能化查询、统计、分析、监测,为各项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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