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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监管下强化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种行为被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金证研   2021-08-20 22:23:37

《金证研》法库中心 水落/作者 幽树/风控

竞争是市场经济核心要素,更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化经济,深度挖掘内需潜力,有效形成国内经济新发展优势的关键要素。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1年3月2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指出,“十四五”时期,中央依法治国办要统筹法治力量服务保障“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服务保障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国际国内双循环。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用法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的堵点,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2021年5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亦指出,将加强公正监管。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清理废除歧视、妨碍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和法规。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恶意补贴、低价倾销等行为。

近年来,中国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同时也不断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一连串举措,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坚定决心。而京东、唯品会、瑞幸咖啡因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罚,蚂蚁集团涉不正当竞争等原因上市被紧急叫停,或将为经营者敲响警钟。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七种行为被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影响企业利益,也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从国际经验看,无论是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还是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该法历经两次修订,分别为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订。以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即指2019年4月23日后的修订版本。

作为我国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7年、2019年连续修订,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法治基础。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前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中七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梳理和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及时修订,充分体现了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集中彰显了竞争自由和市场效率的现代理念,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法治化建设的源泉和根本保障。

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的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详细披露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据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指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据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据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据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据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据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综上,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通过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亦误导消费者,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奖销售存信息不明确或中奖内定行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利用技术手段妨碍或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往来产品或服务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5万元

随着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完善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日益迫切,不仅要规制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要规制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规则制定的知识含量、科技含量要求越来越高。比如,促销作为传统的营销方式,在平台经济、大数据技术加持的背景下,规则复杂得像解数学题,需要消费者进行复杂的计算和比较,很多优惠还是虚假的。为了规范促销行为,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其中有很多规定与时俱新,适应促销行为新发展情况。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共六章31条,分别为总则、促销行为一般规范、有奖销售行为规范、价格促销行为规范、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章一般规范,主要对促销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规范提出明确要求,如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等。还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交易场所提供者,在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相关促销活动时应遵守的规则,以及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三章有奖销售行为规范,对经营者采取有奖销售方式进行促销经营行为作出进一步规定。明确了有奖销售的类别,细化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标准,将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由原来的5千元提高到5万元,并对经营者在有奖销售过程中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为企业合规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第四章价格促销行为规范,主要规定了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遵守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对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时“先提价、再折价”的现象,明确规定折价、降价的基准等。

而第五章法律责任则明确法律适用相关问题,如促销行为中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通过对促销行为进行规范,一方面是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过规范促销行为,使得经营者更多是通过提升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赢得市场和消费者的信赖,而不是通过不正当地刺激、诱导消费者进行不理性消费。《规定》有助于提升促销行为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 另一面则是保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不公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维护公平竞争,更大程度上保护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例如《规定》明确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就是为了防止通过高额有奖促销手段,排除、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造成不公平的竞争。

实际上,随着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改革创新上有益探索并不止于《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据公开信息,一些地方走在了全国前列,在商业秘密保护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将保护关口前移,靠前服务企业,通过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联系点、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将市场监管执法与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例如,浙江省率先制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地方标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广东省和江苏省加大了商业秘密保护力度,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等地也都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行政指南、工作指引等。

2020年9月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DB33/T 2273-2020《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省级地方标准。2020年9月15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省级地方标准。该标准发布将企业自主保护、企业人员和技术信息管理以及商业秘密维权应急处置等作为内容,为企业自我合规、高质量发展赋能增力。

其中《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在5.1.1.1至5.1.1.4条规定指出,新入职、转岗到涉密岗位的员工,应与其签订与岗位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员工保密合同/协议。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职业经理人、技术、采购、销 售等涉密重点岗位人员),可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涉密重点岗位员工入职前宜做背景调查,必要时应要求其作出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承诺。而在录用潜在竞争性关系企业的员工时,应审核待录用的员工与原单位之间的保密约定、保密义务、保密内容及范围,以防范该员工在本企业内部公开或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定期对已入职的员工所从事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核,以排除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即企业可采取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方式自主保护公司商业秘密,而同时亦应采取措施以避免侵犯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

除此之外,上海市出台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

2020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全国首个修订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作为首个修订后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在优化不正当竞争综合治理与区域协作机制、鼓励支持社会监督、促进经营者积极主动合规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注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规制,提高风险防范化解的前瞻性、系统性、协同性。条例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进一步夯实了基础,必将为执法实践和企业合规提供更加明确的规范与指引。

而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近年来则严查了“刷单炒信”,并于2021年2月5日制定出台了《江苏省互联网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案件办案指南》,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实现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飞跃,营造了全面打击“刷单炒信”良好氛围。

2021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二选一”、数据“杀熟”、虚假交易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面临更严格、更细致的监管。规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的表现形式和行为构成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归纳提炼,分类进行规制。同时,重点对一些概念进行明确,对一些条款的适用予以细化,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指引和预期。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到近年来系列规定的陆续出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法规正不断完善。

三、价格法明确七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低价倾销争夺市场或触监管红线

而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企业通过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争夺市场,破坏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亦或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价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而第七条及第九条则指出,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其中《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为止于此,为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据《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二条,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第七条规定,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采用其它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并广泛地存在于社会商品交换。市场机制使价格在商品交换中呈现复杂多样的利益关系,并且使商品交换的各方当事人对这种利益有灵敏的反映,从而直接影响着生产与生活,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价格活动必须是规范地、有秩序地进行。其中《价格法》对破坏、干扰正常价格秩序,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等八种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对维护价格秩序及正常市场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风暴来袭,“瑞幸不正当竞争案”开出6,100万元高额罚单

近年来,监管部门也进一步加大了反不正当竞执法。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检查,分别赴湖南、广东、四川、黑龙江、上海、北京等6个省市。在2020年,全国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7,371件,案值27.6亿元,罚没金额4.16亿元。其中,“瑞幸咖啡”、“唯品会”等知名企业2020年亦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

2020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咖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瑞幸公司”)涉嫌虚假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调查。经查,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瑞幸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在多家第三方公司帮助下,虚假提升瑞幸咖啡2019年度相关商品销售收入、成本、利润率等关键营销指标,并于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通过多种渠道对外广泛宣传使用虚假营销数据,欺骗、误导相关公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而北京车行天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神州优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征者国际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等43家第三方公司,为瑞幸公司实施虚假宣传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行为。

2020年9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上海、北京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45家涉案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共计6,100万元。

在“瑞幸咖啡”之后,“唯品会”则因为实行“二选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吃罚单。

2020年8月至12月,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会”)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开发并使用巡检系统,获取同时在本公司和其他公司上架销售的品牌经营者信息,利用供应商平台系统、智能化组网引擎、运营中台等提供的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及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品牌经营者的消费注意、流量和交易机会,限制品牌经营者的销售渠道,妨碍、破坏了品牌经营者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行,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2021年2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唯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300万元。

而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则因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之交易而被罚。

据国市监处〔2020〕29号文件,京东在网站“京东商城”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2020年11月27日,京东销售阿迪达斯男子跑步鞋(商品编号100003967151),开展“京东秒杀”活动,标价329元,页面宣传为“1年历史最低价”。经查,该商品销售记录始于2020年10月2日,实际销售不足两月。2020年11月11日,京东销售小型犬通用粮(商品编码4924644),开展秒杀促销活动,秒杀价格为3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10日销售价格为34.9元。2020年11月30日,京东销售飞利浦脱毛器(商品编号3039666),开展秒杀促销活动,标示秒杀价899元,划线价格1,499元。经查,京东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京东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京东作出责令改正、警告以及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问题并未结束。

2021年3月3日,因橙心优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上述四家社区团购企业分别处以1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从上述处罚案例可以看出,任何虚假交易、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论公司性质如何,都不能触碰法律红线。而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其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在市场竞争中亦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开展经营。而若踩线,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将成为其资本市场之路上的“拦路虎”。

五、蚂蚁集团上市折戟背后牵出不正当竞争行为,扬瑞新材实控人被诉违反竞业限制遭拷问

2020年10月19日,《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发布报道《蚂蚁集团:支付宝红包诱导消费催收或踩线 基金宣传涉嫌选择性披露》曾指出,蚂蚁集团或存在支付宝平台基金产品宣传选择性披露、红包“诱导”消费者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等情形,而且其曾因通过派发红包销售基金的行为,涉嫌违规遭责令改正。基于此项监督管理措施事项,蚂蚁集团旗下支付宝平台是否存在利用红包“诱导”客户使用花呗支付方式则,从而踩雷不正当竞争?

上交所科创板发布的《上交所就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发行答记者问》显示,2020年11月5日,蚂蚁集团及其联席主承销商联合公告,决定暂缓发行拟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在蚂蚁集团上市前发生的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约谈,及近期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蚂蚁集团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形下,上述决定的作出是对市场和投资者负责任的做法。

而据证监会披露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就金融管理部门再次约谈蚂蚁集团情况答记者问》,自2020年12月份四部门联合监管约谈以来,蚂蚁集团建立专门团队,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制定整改方案,积极开展整改工作。整改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其中之一是纠正支付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支付方式上给消费者更多选择权,断开支付宝与“花呗”“借呗”等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纠正在支付链路中嵌套信贷业务等违规行为。

无独有偶,另一拟上市公司则正因实控人或突破竞业限制涉不正当竞争而遭受“拷问”。

2020年7月15日,江苏扬瑞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瑞新材”)创业板上市申请获受理。截至查询日2021年8月18日,扬瑞新材已历经两轮问询。而两轮问询中,扬瑞新材均被问询实控人与其前东家间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纠纷。

第一轮问询中,深交所指出,2014年3月14日,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PPG”)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扬瑞新材及实际控制人陈勇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人民币50万元。经多次开庭审理后,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深交所要求扬瑞新材说明,苏州PPG前次撤诉的具体原因,双方和解背后是否存在私下协议或利益安排,而实控人陈勇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情形。

对此,扬瑞新材实际控制人陈勇出具兜底承诺。

在第二轮问询中,深交所再次指出,苏州PPG曾先后两次提起侵权之诉,目前已就第二次诉讼提起上诉。为此深交所要求扬瑞新材,结合两次涉诉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后续潜在诉讼,以及扬瑞新材的应对措施;说明陈勇可执行财产情况,若履行承诺,是否影响扬瑞新材控制权稳定。

此外,扬瑞新材主要产品包括三片罐内涂金油、全喷涂料、粉末涂料和有机溶胶产品,其中粉末涂料产品苏州PPG并未生产,有机溶胶产品先于苏州PPG开发,金油产品自2008年起研发、有机溶胶于2008年面向市场推出。与此同时,扬瑞新材部分客户及供应商与苏州PPG存在重合。对此,深交所要求扬瑞新材,进一步披露与苏州PPG技术的差异情况,客户和供应商是否来源于苏州PPG或共用渠道情形。

种种问题摆在面前,扬瑞新材能否闯关成功,犹未可知。

也就是说,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影响企业利益,也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密集“亮剑”,屡开顶格罚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风暴正袭来。在高压监管下,拟上市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亦将受到资本市场的重点关注。作为市场竞争参与者,拟上市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亦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开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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