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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净资产下限调为不低于5000万元,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控人应报证监会核准

来源:金融界网   2021-03-19 22:26:11

金融界网3月19日消息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及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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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将证券公司主要股东从“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调整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二是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主要股东资质要求,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

三是调整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相关审批事项。

四是对新问题予以规制,为新情况留出空间。包括禁止证券公司股权相关的“对赌协议”,完善控股股东变更为唯一股东的备案程序,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的例外情形;进一步明确对上市证券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可以免除适用的条款等。

五是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规定核准其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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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股东的要求:

第一、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三)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四)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五)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第二、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

  (三)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四)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五)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六)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三、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其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最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3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第四、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二)核心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最近5年持续盈利。

第五、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

  (二)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无法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的情形;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四)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且经营失败未逾3年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者认购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取得证券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非金融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指导意见;

  (二)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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