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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对公募产品再立新规,命名要规范,明确ETF份额折算办理流程,分级基金内容被删

来源:财联社   2021-03-12 22:22:40

财联社(记者 韩理 沈述红)讯,3月12日,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相关业务办理》(以下简称《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的通知。

此次发布的《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是在2020年6月2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务办理指南》基础上修订的,而在此版本发布之后,原版本会同时废止。而此次修订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代码简称申请、上市等工作程序,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在整个修订版中,与原版本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部分。

进一步明确基金建成命名规范

在修订前的版本中,并未对基金命名进行规范,而在修订后的版本中出现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两点:

1、基金简称原则上应参考基金名称,含义清晰、指向明确;简称中可增加对基金投资标的或投资风格的描述,相关描述应与实际投资相符、不存在歧义和误导,且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提交说明文件(加盖公章),并对所申请的基金简称负责。

2、上交所上市基金正在使用或本所已分配的基金简称不重复分配,但已退市或已更名的基金,其原简称可再次使用。

取消《ETF业务数据交换工作备忘》

在修订后的版本中,上市申请材料中取消了《ETF业务数据交换工作备忘》,但是也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上市前完成测试。

在修订前的版本中,《ETF 业务数据交换工作备忘》出现在“提交上市业务申请”的第二项杀上市申请材料”一项中,而在修订之后,已经被修改成《ETF业务联系人表》。

调整基金发行、上市流程提交材料时间

在修订前的版本中,基金上市时间(T 日为上市首日)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T-7 交易日前,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基金上市—>基金上市”提交上市业务申请。而在修订之后,上市时间(T 日为上市首日)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T-5 交易日前提交上市业务申请。

上市时间被缩短。天相投顾高级研究员杨佳星对记者表示,这其实是深交所鼓励基金公司将产品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举措。同时也能丰富投资者的购买基金的渠道,不仅可以在场外购买,也可以在场内交易,提高基金本身的流动性。

明确ETF份额折算办理流程

较此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理指南》,如今的《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中,明确了ETF份额折算的业务办理流程。

具体而言,在拟定《基金份额折算公告》时,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份额折算公告,并提交基金托管人、深圳结算发行人业务部,应在R-6 日前(R 日为权益登记日、折算基准日)。同时公告应包含权益登记日、除权日及折算比例(若折算比例已确定)等内容,并获得托管人确认函与深圳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意见。

如该 ETF 为通过中登申赎的跨市场 ETF,则公告需包含暂停 R 日场外申赎内容, 由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置场外 PCF 清单参数进行处理。

在发起《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信息披露流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在R-5 日前提交材料,并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基金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 收益分配事项”,发起信息披露流程,收益分配类型选择“折算”,填写基金折算参数, 确保申请表单的权益登记日、除权日及折算比例(若折算比例已确定)等参数与公告内容、向深圳结算提交的申请一致;提交的材料包括:折算公告、托管人确认函、深圳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意见。

而如果为 ETF 期权标的,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与深交所和深圳结算协商确定除权日,且期权行权日与行权日次一交易日不得作为份额折算的除权日;

另外,折算比例原则上应于刊登折算公告时确定,如有特殊情况未能确定,应在 R-1 日前确定,并于 R-1 日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基金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收益分配事项”发起信息披露流程,收益分配类型选择“折算”,填写折算比例、权益登记日、除权日等参数,该信息在相关ETF产品权益登记日、折算基准日公告。经基金管理部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该公告。

在《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里,也规定了发起《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的信息披露流程。

首先,在ETF权益登记日、折算基准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9:30 前正式将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折算方法的申请发送深圳结算发行人业务部。

而在ETF权益登记日、折算基准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基金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 基金折算/拆分”发起折算结果公告信息披露流程;提交的材料包括:基金折算结果公告、深圳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意见。经基金管理部核对后,次日,基金管理人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该公告。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2020年年底,我国已经终止了分级基金业务。由此,该《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也删除分级基金的相关业务办理流程与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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