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要闻 >

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吕志录: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立法构建,可以从财产流转及归属两个维度实现

来源:金融界   2022-07-29 18:22:16

金融界7月29日消息 由金融界与友成基金会联合主办、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主题活动“慈善信托研讨会”于7月28日如期召开。活动以 “慈善信托大有可为”为主题,来自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国信托业协会、原中国银监会以及多家信托公司的领导、专家、大咖莅临现场,围绕信托行业支持乡村振兴等话题展开深入探讨。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吕志录参加了主题为《创新引领行业新路径,深度赋能“共同富裕”》 的圆桌讨论。

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吕志录: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立法构建,可以从财产流转及归属两个维度实现

吕志录表示,在税收优惠方面,《慈善法》仅规定了慈善信托应当享有税收优惠,但是目前国家税务部门尚未出台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他认为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立法效应,可以从以下两个维度实现,一是从财产流转的角度上,如慈善信托在设立时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或者在执行阶段将信托财产拨付给选定的受益人时,针对委托人等实行予以减税或者允许抵税的政策;二是从财产归属角度上,如信托存续阶段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及法律规定运作信托财产,在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投资环节,实行免税投资。

同时,他建议可充分利用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的双受托人模式,结合二者之长,促进慈善信托组织形式的多元化,通过不同交易架构的设计,实现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慈善信托目前最大的不确定性他认为是配套政策,政策的不确定性可能带来机遇也可能带来挑战,比如前面我们一直在强调创新,那就可能会出现在信托合同设立后,配套政策的出台使得慈善信托表现出与委托人设立信托目的不符的现象。

“政策性的风险是阻碍未来慈善信托发展的最大风险”他特别强调。

目前《慈善法》对慈善信托运作机制仅做了授权性规定,如监察人选设制度,当慈善信托资金规模较大或者类别特殊时,可能会在项目执行乃至公益目的的落实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

他表示,当现有规章制度缺位甚至存在漏洞,不能用以应对法律风险和责任风险的时候,做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就要促使立法者包括政策制定者,出台一些切实可行、能为促进慈善信托公益事业发展的政策。

相关文章

猜你喜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