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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明:积极促进发展民事信托社会治理功能

来源:当代金融家   2022-06-10 10:25:11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信托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民事特别法,规范民事信托活动。但是,我国《信托法》只规定了信托基本制度。面对丰富多样的民事信托活动,《信托法》不能满足实践需求,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来源 |《当代金融家》杂志2022年第5期

信托是一种民事活动,源于人们对自身财产管理和运用的规划设计。财产是信托活动的核心要素,但并不是信托的全部。信托以财产为基础,凝结着人们的精神追求与价值理念,在物质财富与精神文化融合互动过程中,彰显其独特的品格与功能。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需要不断提供并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满足人们在教育、科学普及、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领域社会发展活动的直接需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增进民生福祉,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民事信托以其特有的机制,能够在传承优良家风,关爱特殊群体,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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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托的制度原理

从信托制度的需求看,人们用自己的财产设立信托是表达一种价值观念。在信托制度产生的早期,人们运用信托财产表达自身的某种目的和意愿。在11世纪的英国,法律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忠诚的教士运用用益制度,规避土地流转的限制,将教会作为受益人。也有的信托安排是为了帮助参加十字军东征的人照料土地,或者避免战争中战败的一方土地被没收。在现代社会,信托制度已经失去了单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生存土壤,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或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信托活动。人们通过信托财产的分配安排表达社会倡导或允许的价值理念,规划自身的生活和工作。在社会层面,信托活动可以培育和践行时代所要求的思想观念、精神面貌、文明风尚和行为规范。

从信托制度的结构看,信托财产承载着人们的精神追求和价值理念。创造和占有财富是人的本能需要。人要摆脱自然界和社会的各种不确定性的困扰,比如地震、洪水、疾病、战争、生意衰败、失去工作等,首先需要物质保障。但是,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不再以单纯占有财富为目的,而是要以财富作为物质基础和必要手段,实现精神追求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国家对社会财富的运用和分配表达了社会的价值观念,能够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在信托关系中,人们并没有止步于对财富的占有和传承。信托财产是信托活动的物质保障,信托目的融入委托人的意愿,是信托活动的精神和灵魂。信托财产有机连接着人的自然本能与社会属性。通过信托设计,信托财产在不同的时空、不同的人群中进行配置,社会的精神文化有了归宿,价值理念得以传承。

从信托制度的功能看,通过权利转换和受益权设计,形成了一种文化传承机制。信托财产本身无法表达价值观念,需要一种连续、稳定的机制在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过程中体现委托人的意愿,实现信托目的。信托结构中的受托人制度和信托受益人制度为信托目的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专业、谨慎、有效地管理信托财产,保障信托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各类复杂多样的信托财产和收益转化为信托利益进行分配,受益人为取得信托利益,需要满足信托规划中设定的条件,根据信托文件要求承继家训家业、从事环保工作或开展慈善活动等。通过精巧的信托安排,委托人的意志得以充分表达和跨时空的延续。与民事信托类似的财产管理制度并不少见,但比较而言,民事信托在财产管理与文化传承方面的优势最为显著。例如,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等一般应用在商业领域,难以进行个性化的他益设计,代理制度不具备财产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保障,无法用于实现精神文化的传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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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托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建设优良家风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也是一个社会价值观念的缩影,是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家风对家族的传承,民族和社会的发展都有深远影响。家庭中的信托安排可以解决家庭财产的延续和传承问题,更能够将家庭中富有特色的家训家风等文化基因世代传承,维系家庭的稳定和家族的昌盛。

家庭财产设立信托后,子女对信托财产的使用和分配有了明确预期,契约和制度的刚性约束着家庭成员的行为。家风家训写进家庭信托文件,成为受益人的行为准则。信托条款可以限制子孙后代作为受益人处分信托利益的权利。即使后代年幼无知、挥霍无度也可以防止他们的债权人主张信托利益主张,防止家产家业毁于一旦,确保家风家业的稳健传承。我国《民法典》在第五编“婚姻家庭”中新增了一条“优良家风”的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明确规定建设文明家庭、传承优良家风,充分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传递社会关爱

在信托制度的精神中,内含着一种为他人利益而设计的理念。这个他人可以是特定的某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是委托人自身,或者包括受托人在内。委托人设立信托能够为需要特别关爱的人的生活、学习、工作给予财产保障和照料服务。在日本,近年来社会结构的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一些服务民生、普及大众的信托活动日益增加。例如,遗嘱替代信托、监护制度支援信托、特定残障人抚养信托、代理支付信托等。这些信托安排可以专门帮助老年人合理规划家庭财产,减轻任意监护人承担的财产管理的负担,有效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保障重度身心残障或中轻度智能残障等特定残障人的稳定生活。在我国,类似的活动可以由信托机构开展,也可以由非信托机构和个人从事。

同时,信托制度具有天然的公益与慈善基因。在信托制度的演进过程中,信托的公益基因不仅没有弱化,还在不断增强。继受信托制度的美国、日本等国家都规定了公益信托制度。我国《信托法》与《慈善法》专章规定了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制度。民事信托活动中,人们可以设计具有公益与慈善功能的信托安排,或者在民事信托中嵌入公益慈善信托。

服务民生福祉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存在比较大的短板,尤其在育幼、养老、助残等服务领域供需矛盾突出。增进民生福祉,需要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需要引导和激励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这方面,民事信托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人们运用民事信托制度,结合居住权、意定监护等民事制度,可以在养老领域、残障人士照顾、婚姻抚育、子女教育等方面设计民事信托,满足自身的服务需求,减轻社会基本公共服务投入的压力。另一方面,民事信托需求与信托公司的营业信托活动结合,发挥信托财产的集约优势和信托公司的专业管理能力,能够获取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注入新活力。国家运用市场化机制,通过政策引导,推动民事信托发展,将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吸引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可以有效连接供给与需求两端,填补我国社会治理的结构性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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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托的制度建设

完善基础性配套制度

民事信托活动产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信托当事人和活动本身缺乏统一的主管机构监督管理,这是与营业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不同方面。因此,开展民事信托活动更容易产生纠纷,对信托财产移转、信托财产登记与公示、信托税收、信托无效与被撤销等基础性制度需求更为迫切。

信托财产过户与登记制度是信托财产安全与独立性的根本保障。我国营业信托活动也有这方面的迫切需求,但是,信托公司具有机构的规范管理优势,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将信托财产单独建账,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通过账户管理、部门设置、人员和档案管理方面相区别,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配套制度缺位的风险。对于作为民事信托受托人的自然人或非信托公司的机构,进行统一监管的成本高,在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完善配套制度是民事信托活动规范开展的根本保障。

信托税制是国家调节信托活动的重要政策工具。在我国,鼓励发展民事信托活动,首先需要遵循税负无增减原则,避免因信托财产流转环节增加导致税负增加,同时,给予一定的税收激励政策,支持民事信托的发展。对于信托当事人,民事信托不是用来规避税收和隐匿资产的工具,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风险隔离安排。对国家而言,通过信托税制可以鼓励财产流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尽管直接税收相对减少,但大量的民间资本和财产能够用来解决社会问题,可以在金融市场、实业领域运用、流转,为国家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发挥人民法院监督职能

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参与社会治理,规范指引社会行为的作用。但是,与一般的民事活动不同,民事信托法律关系复杂,信托制度与现行法律磨合、互动的内容多,人民法院还会介入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管理、受托人选任和解聘等事项。人民法院在民事信托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职能。我国《信托法》规定债权人主张撤销信托、信托当事人对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异议、撤销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解任受托人等事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从国外民事信托立法的经验看,法院对民事信托活动的监督职能可以进一步强化。例如,日本信托立法规定,法院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对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审查,包括选聘信托审计人员、选聘信托财产管理人、决定受益权处分等。在司法实践中,因受益人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一般不是信托合同当事人,其诉权的行使和保障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建立受托人管理制度

受托人是信托关系中的核心角色,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效果、受益人利益的实现都取决于受托人是否恪尽职守、履行审慎义务。各国信托制度对受托人做了专门规定。英国、美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受托人法律制度,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制定了机构受托人的管理制度。英国通过专门立法,完整、细致地规定了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详细阐述、论证了立法基础、法律原理、推理逻辑等内容,便于人们理解和执行。日本信托立法重点规定了法人受托人和营业信托领域的受托人义务、责任,民事信托的受托人制度将随着实践发展和力量研究的深入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托法》用较大篇幅规定了受托人制度,但不能满足民事信托活动的需求。单独立法规定民事信托的受托人事项,难度较大,可以尝试在具体的某类民事信托制度中规定有关受托人的管理制度,例如,养老、监护、残障人员保护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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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新时期,民事信托的发展也被赋予了新的使命。开展民事信托活动是推动信托制度完善的必由之路,是营业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健康发展的源泉。信托公司开展的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大部分源于民事信托活动的需求;在社会公益与慈善领域,民事信托是重要的补充力量。完善信托制度,推动民事信托活动的开展,是我国坚持新发展理念、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

(作者为中国信托业协会非会员理事、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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