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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181.73万 世纪保险经纪公司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来源:金融界   2022-04-12 12:22:46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世纪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2)内0902执430号,执行标的为1817318元。

欠款181.73万 世纪保险经纪公司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天眼查显示,世纪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7日,公司前身北京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013年3月28日,公司更名为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8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世纪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钟洁,总经理为杨桦。控股股东为深圳市海富融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2.22%)。

那么,一旦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会有哪些后果呢?

1、会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根据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2、罚款、拘留及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限制出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4、配合接受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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