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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任职险企董监高?银保监会拟划15条“红线”

来源:中新经纬   2021-02-25 18:24:03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25日电 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为规范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意见稿》对董监高任职资格划出15条“红线”。

据《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意见稿》,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3年)。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险公司总经理应当具有金融工作经历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不得少于5年),并且具有规定的任职经历之一。

《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是被判处其他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四是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五是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六是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或受国家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其他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内的;

七是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九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十是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十一是申请前1年内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是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十三是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

十四是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十五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公司被整顿、接管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被整顿、接管或者重大风险处置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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