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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评出2021年中国银行业十大新闻

来源:金融时报   2022-01-06 14:23:38

01

银行业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

【事 件】

2021年,在政策助力下,银行业不断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4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对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明确了保持稳定高效的增量金融供给、着力优化金融供给结构等多项政策要求。

6月25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推出降费措施,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向实体经济让利。

10月15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银行账户优化服务和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聚焦小微企业开户流程优化,提升开户服务便利度。12月2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银行开户服务 切实解决群众“办卡难”和小微企业“开户难”的通知》,针对群众办卡和小微企业开户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提出10项具体措施。

11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开市交易。随后,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与中国农业银行等12家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与12家商业银行将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在企业培育、信贷支持、投贷联动、股权投资等多方面开展合作,共同探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普惠金融的新路径、新方案。

1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推动商业银行科技金融服务提质增效。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1年前10个月,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新增3.2万亿元,同比增长24.6%,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9.7个百分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较年初增长27.6%。融资成本方面,前10个月贷款成本持续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年化利率5.7%,较年初下降0.17个百分点。

【点 评】董希淼(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和本分,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之道。对银行业而言,重点是做好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和服务。2021年,金融管理部门持续采取一系列措施,着力破解小微金融服务中的“麦克米伦缺口”。如推出降费措施,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让利,提升小微金融的质量、效率、效益。

2021年以来,银行机构不断优化体制机制,持续创新产品和服务,提升小微金融供给能力,取得显著成效。从服务体系看,广覆盖、差异化的机构体系正在形成。一方面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另一方面形成大中小机构有序竞争、各有侧重的良性局面。监管部门引导大型银行在下沉服务重心的过程中,重在覆盖小微金融服务的“空白地带”,而不是简单地争夺中小银行原有的市场和客户。中小银行回归主责主业,发挥机构贴近市场、响应快速等优势,提升在小微金融服务市场的竞争力。从服务重点看,突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部分银行借着北交所开市的东风,制定专项计划,开发成长贷、“小巨人”贷、“单项冠军”贷等专属产品。部分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积极探索服务个体工商户的新模式,不断增强对“小微中的小微”的服务能力。

当前,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已经步入深水区,应从追求规模和速度转向追求质量和效能,工作重心应在于建立长效机制,优化小微金融服务生态。下一步,银行机构应加快数字化转型,积极借助金融科技,不断完善小微企业授信模型,开发专用的手机应用程序,进一步将小微金融服务标准化、批量化,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短频快”的融资需求,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降低运营成本。从考核视角看,应突出对“首贷户”的考核,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的“最先一公里”。还应加快建设全国和地方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02

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银行业全力以赴助推乡村振兴

【事 件】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起步之年。

6月4日,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指标等具体内容,强调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等的支持,并进一步强化了考核评估工作的激励约束作用。

6月30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强化金融科技赋能。

作为金融助推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出台一揽子支持乡村振兴战略政策措施,加快形成服务乡村振兴的政策制度体系,大力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支持乡村建设行动,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9月末,涉农贷款余额达到42.6万亿元。

【点 评】鲁政委(兴业银行(行情601166,诊股)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在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之后,乡村振兴成为我国农业农村相关工作的重点。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支持乡村振兴战略,金融管理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着手落实多项支持乡村振兴的措施。

一是对传统的贷款融资提质增量降价。首先,各类银行合力增加涉农贷款投放量。除传统服务“三农”领域的农村中小银行继续回归本地、服务县域、聚焦信贷主业,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也积极下沉服务、开拓涉农“首贷户”,增加涉农领域贷款投放量。其次,给予涉农贷款优惠定价。根据监管部门要求,银行涉农贷款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力度应不低于75个基点,这一优惠力度在各类贷款中位居首位,各类银行积极按照该要求为涉农领域提供了优惠价格的普惠贷款。最后,提升涉农贷款的精准性。随着监管部门在涉农贷款的统计中剔除票据融资,金融机构通过票据“冲贷款”完成涉农指标的行为得到了纠正。与此同时,“户贷户用”原则的落实也避免了涉农贷款的“跑冒滴漏”。

二是联动非银机构,引入资金“活水”。首先,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一方面,银行积极创设发行乡村振兴票据、“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支持乡村振兴。以乡村振兴票据为例,2021年3月创设至今总规模已超500亿元。另一方面,探索通过乡村振兴产业基金等多种方式,引流风险承受能力更高的股权投资资金。其次,与保险、期货合作开发新产品。大中型银行充分发挥其金融全牌照的优势,开发贷款与期货、保险等避险工具相结合的金融产品,从而在服务好乡村振兴的同时,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未来金融机构通过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构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更好助力乡村振兴。在金融科技的运用上,借助我国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可以帮助银行突破物理网点的约束,将金融服务触达更广泛的农村主体,并通过贷款流程的线上化提升农村主体贷款的便利度。此外,银行还可以通过金融科技对各类替代数据的运用提升授信准确度。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上,此前大中型银行下沉服务乡村振兴的一大难点在于难以充分获取涉农主体信用信息,未来,一方面可以在政府支持下进一步完善涉农主体各类信用数据库;另一方面探索与供销合作社等机构开展合作,借助供销社等拥有的信息提升贷款投放质效。

03

19家银行入选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

金融系统稳定性进一步增强

【事 件】

10月15日,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基于2020年数据,评估认定了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同日,《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正式发布。

首批名单中包括6家国有商业银行、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4家城市商业银行。其中,按系统重要性得分从低到高,一共分为五组:第一组8家,包括平安银行(行情000001,诊股)、中国光大银行(行情601818,诊股)、华夏银行(行情600015,诊股)、广发银行、宁波银行(行情002142,诊股)、上海银行(行情601229,诊股)、江苏银行(行情600919,诊股)、北京银行(行情601169,诊股);第二组4家,包括浦发银行(行情600000,诊股)、中信银行(行情601998,诊股)、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第三组3家,包括交通银行(行情601328,诊股)、招商银行(行情600036,诊股)、兴业银行;第四组4家,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行情601398,诊股)、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五组暂无银行进入。

【点 评】曾刚(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是巴塞尔协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目的是防范“大而不能倒”问题,这一方面来源于对上轮全球金融危机的全面总结,另一方面也是强化金融体系稳定性,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客观需要。

具体来看,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国际监管主体开始反思巴塞尔协议Ⅱ体系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不足,于2009年10月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评估指引》,初步提出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识别、评估的机制。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首次提出G-SIBs(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概念,并在2011年发布了首期名单。后续BCBS和FSB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内容涵盖评估方法、信息披露、总损失吸收能力等要求。2018年7月,BCBS正式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修订后的评估方法和附加损失吸收能力要求》,标志着国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进入新的阶段。修订后的评估方法自2021年开始使用,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系列文件仍在不断更新。

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弥补了巴塞尔协议II在宏观审慎层面的不足,以金融体系中系统重要性机构为核心,强化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控。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是国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有益补充,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之一,我国适时出台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要求不仅是作为成员国的义务,也是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客观要求。

从后续实施来看,未来仍需要监管部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有针对性地出台如信息披露、风险数据加总等实施细则;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新增了很多合规要求,挑战颇多,要化被动为主动,变“要我合规”为“我要合规”,以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实施为契机,夯实管理基础,推动风险经营能力的提升。

04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

银行迎来绿色发展风口

【事 件】

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上海环境(行情601200,诊股)能源交易所正式启动,首日成交量410万吨,成交额达2.1亿元。

11月8日,人民银行创设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这一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以稳步有序、精准直达方式,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重点领域的发展,并撬动更多社会资金促进碳减排。1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前期设立碳减排金融支持工具的基础上,再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

在“双碳”目标指引下,银行业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信贷支持,升级绿色金融服务,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模式,以金融力量助力我国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国内21家主要银行机构绿色信贷余额14.0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1%以上。

【点 评】陈卫东(中国银行研究院院长)

碳排放权是将企业生产的负外部性转化为内部生产成本,以碳价引导企业决策成本变化,进而推动企业降碳减排。实践中,企业能够在碳市场自由交易碳配额,购买者可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出售者则可以获得相应盈利。碳排放权交易是以市场化途径推动市场主体降低碳排放的一种方式。

自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以来,市场运行平稳有序,制度建设稳步推进。碳配额交易价格呈现合理波动,基本体现市场供需变化。同时,碳市场配套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市场规则体系建设和机构组建工作不断完善。目前来看,市场覆盖范围较小、参与主体受限造成的流动性不足,是碳市场发展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适当提高碳市场的金融属性,有利于提升碳市场交易的流动性和活跃度。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等9部门发布《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有序发展碳金融”。未来如果碳市场金融属性得到进一步明确,碳市场的活跃度将进一步激发。

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经济绿色转型提供金融支持,不断创新推出绿色金融产品,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助力碳减排的重要方式。由于绿色金融仍处在发展初期,且具有一定的公共品属性,要推动其发展,离不开政策的引导和支持。2021年,国常会决定设立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创新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为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重点领域的支持提供融资,可以提高绿色金融支持碳减排的精准度,在经济处于下行压力环境下,也是有效的调控措施。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积极用好国家、监管机构提供的政策支持、资金便利,加大对经济绿色转型的支持力度,既能更好地发挥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还可以为各机构发展提供新动能,有助于各银行机构实现高质量发展。

05

首批试点养老理财产品亮相

银行推进金融服务适老化改造

【事 件】

12月6日,工银理财、建信理财、招银理财和光大理财4家试点机构推出的首批4款养老理财产品正式发行。与一般理财产品相比,试点养老理财产品真正具有“养老”属性,突出稳健性、长期性、普惠性特征,更符合老百姓(行情603883,诊股)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

为更好发展养老金融服务体系,各家银行充分考虑老年人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在产品体系、服务能力、风险管控等方面加以改进完善,丰富完善各类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极引导老年人融入数字生活,线上对手机APP进行适老化升级,线下对银行网点进行适老化配置,帮助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

【点 评】薛洪言(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作为仍处于发展中阶段的人口大国,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还表现出老龄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以及富裕程度低等特点,相比之下,强化养老保障,在我国具有更为迫切的现实意义。

从国际范围来看,养老保障体系通常分为三大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企业年金为第二支柱,个人养老理财和商业保险等个人养老产品为第三支柱。

就我国来看,养老保障体系仍以第一支柱为主。作为缴费型保障产品,基本养老保险与个人缴费金额挂钩,故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职业群体之间的保障水平存在差异。对很多参保人而言,仅靠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并不足以满足其差异化的养老需求。

因此,无论是从国家层面强化全民养老保障,还是为满足民众对多元养老产品的内在需求,推出定位于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理财产品都具有重要意义。相比传统理财产品,养老理财产品尤其强调产品的稳健性、长期性和普惠性,并通过这种差异化特性更好地实现其保障功能。

一是凸显产品的稳健性。养老理财产品不追求短期的高收益,在底层资产选择上更注重本金安全和低波动,既能增强持有期间的投资体验,也能更好地在到期后提供养老保障。

二是强调产品的长期性。养老理财产品募集的是长期资金,这是其保障属性决定的,长期属性反过来能够拓宽资金配置的空间,可以通过增配股权等中长期资产来提高产品长期收益,更好地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三是突出产品的普惠性。普惠性是养老理财产品的必然要求,也是基本要求。只有覆盖足够多的普惠群体,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才算成功。故而在产品设计、销售推广、目标激励等方面,需对产品普惠性的达成进行着重考量。

展望未来,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下,养老理财实现高速发展并非难事。随着规模逐步扩大,养老理财将在产品侧和资金端为金融机构的转型发展提供支撑,也必将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持续完善作出重要贡献。

06

首批“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落地

助力粤港澳大湾区互联互通

【事件】

10月19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首批业务成功落地,“北向通”和“南向通”业务同步开展,业务落地的银行覆盖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银行积极参与,市场热烈响应。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11月22日,“跨境理财通”北向通净流入1.11亿元,占1500亿元北向通可用额度的0.07%,剩余额度约1498.9亿元;南向通净流出0.9亿元,同样约占可用额度的0.07%,剩余额度为1499.1亿元。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地区试点银行首月累计开立“跨境理财通”业务相关账户5079个,累计业务规模已突破1亿元,占整个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总量的四成左右。

【点 评】鲁政委(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随着我国经济稳步发展,人均国民总收入突破1万美元大关,居民积累的可投资资产逐步增多,对于资管产品和金融市场的配置占比稳步提升,居民投资“出海”的需求也日渐迫切。

与此同时,在新冠疫情冲击下,我国经济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增长态势,金融市场保持了较强的韧性,成为全球瞩目的对象,境外机构和居民对于投资境内市场保持了持续的热情。

在此背景之下,“跨境理财通”试点的正式落地,不仅意味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进入了新阶段,而且也为境内居民投资“出海”、境外居民投资境内市场拓展了新的途径。

与此前面向居民境内外跨境投资渠道相比,“跨境理财通”有着相应的比较优势。此前境内居民的主要“出海”投资渠道包括港股通、QD通道(QDII/QDIE/QDLP)、中港基金互认、沪伦通等。这些通道面向不同门槛的投资主体、不同类别的投资标的,也各自存在着额度等方面的限制。与投资者最为熟悉的QD通道相比,“跨境理财通”的主要优势在于粤港澳大湾区居民可以购买更多无QDII资格的外资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且“跨境理财通”产品的发行人并不受额度限制,这将有利于产品销售的连贯性和业务拓展的有序性。

未来,随着“跨境理财通”试点逐步成熟,“跨境理财通”的试点区域、投资限额、投资门槛、纳入产品等都有进一步扩容的空间。

一是研究探索开放更多个人投资者“出海”通道。一方面,可逐步拓展“跨境理财通”的试点范围。待大湾区内理财通业务模式探索成熟后,投资额度和资质限制可进一步放宽。另一方面,可创新推动其他个人投资者“出海”通道。例如探索推进QDII2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开展境外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和金融类投资)等。

二是加强产品创设和主动管理能力建设。现存的主要投资“出海”渠道为QDII基金,而部分QDII基金存在标的不均、规模较小等弊端。为此,境内金融机构应加强与境外金融机构合作,在产品创新、风险规避等方面加强向境外同业学习,提高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甚至可以开发与境外金融机构合作的MOM/FOF产品。

07

中小银行IPO提速

合并重组渐成趋势

【事 件】

2月5日,重庆银行(行情601963,诊股)登陆A股市场;6月18日,齐鲁银行(行情601665,诊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6月25日,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2月,证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兰州银行的首发申请。

相较2020年仅一家银行登陆A股,2021年银行IPO推进明显提速。Wind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仍有12家城商行、农商行IPO排队中,审核状态均为“已预披露更新”。

除IPO提速外,山西、辽宁、河南多地出现中小银行合并重组案例,“抱团取暖”渐成行业趋势,具体形式既有上市银行参股其他中小银行,也有区域性银行吸收合并其他银行,以及多家地方银行合并成立省级城商行。

3月26日,陕西秦农农商银行发布消息,该行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该行吸收合并西安鄠邑农商银行、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相关议案。

4月2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关于筹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大同银行、长治银行、晋城银行、晋中银行、阳泉市商业银行合并重组设立山西银行。

9月30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行政批复,同意辽沈银行吸收合并营口沿海银行、辽阳银行,并承接两家银行清产核资后的有效资产、全部负债、业务、所有网点和员工。

12月7日,中原银行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已审议批准潜在吸收合并事项,该行将根据适用中国法律吸收合并洛阳银行、平顶山银行及焦作中旅银行。

【点 评】薛洪言(苏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近十年来,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和数字经济崛起的大背景下,面临经济转型升级和数字化浪潮的双重压力,银行业已从“黄金时代”进入“白银时代”。在此背景下,一些中小银行既面临存量业务萎缩和不良攀升的冲击,又无力追赶科技化、数字化的浪潮,两头挤压之下,日子并不好过。

一方面,存量业务萎缩。中小银行数量庞大,且大多数分布在县市一级,前身是农信社和城信社。十年前,通过深度融入地方经济,中小银行搭上了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列车,经营业绩普遍较好,但由于过度依赖地方大项目,也产生了业务结构失衡的问题,普遍对公强、零售弱。

随着区域间经济开始分化,中小银行经营业绩出现明显分化:经济活力强的区域,中小银行呈现出较高的活力和韧性;经济增速显著放缓的区域,一些中小银行陷入存量业务萎缩、不良率攀升的困境。

另一方面,数字化转型的冲击。数字化对银行业务层面的冲击,最直观的影响表现在大幅降低了用户的“逃离成本”,一些中小银行无力挽留用户。举例来说,在线下时代,离家近是最大的用户体验,银行网点获得了一种基于物理距离的强势地位,用户不会轻易逃离,银行之间的竞争更多地表现为网点数量和布局密度的竞争。中小银行深耕区域,网点密度高,具有很强的区域竞争力。

到了线上时代,全网获客,一个APP足矣,物理距离不再是问题,银行网点也失去了对用户的强势地位,无论距离远近,用户对网点的依赖越来越少,对线上APP的依赖越来越多。这种情况下,全国性银行更具优势,甚至产生一种虹吸效应,中小银行的存量客户加速流失。

一直以来,小银行被认为船小好调头,更具创新力。但当前的行业创新是科技和数据驱动的创新,无论是科技还是数据,大中型银行更有优势。在整个时代背景和行业环境的冲击下,为更好地应对行业加速分化的局面,以并购重组的形式抱团取暖成为小银行的理性选择。

同时,一些经营灵活、成功转型的中小银行,也有更大的动力通过IPO等方式来扩充资本金,持续增厚实力,以更好地应对数字化转型的挑战。

08

互联网存款、贷款业务监管再升级

更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事 件】

1月15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

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监管标准,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这是继2020年7月颁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后,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力度的“再升级”。

【点 评】董希淼(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2021年,金融管理部门先后发出多个通知,加强对互联网存款、互联网贷款和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等业务的监管,在三个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引导中小银行回归本地、回归本源。对中小银行跨区域开展互联网存贷款业务进行严格约束,有助于引导中小银行以服务地方经济为重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二是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互联网存贷款业务进行详细规范,特别是要求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营销宣传、完善信息披露等,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近年来,部分中小银行借助互联网平台,突破经营区域限制,将存贷款业务扩展到全国;部分中小银行过度依赖单一外部合作机构,较为激进地发展互联网存贷款业务,对资产负债匹配能力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形成挑战。相关通知推动规范存贷款市场竞争秩序,有助于降低银行负债和资产成本,在推动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降的同时,遏制中小银行盲目扩张产生的风险。

不过,应该看到,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存款业务,是互联网时代存款业务的有益探索,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获取负债的效率,也满足了一部分客户对方便快捷金融服务的需求。互联网贷款在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监管部门支持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良性创新,更好地促进互联网存款、贷款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此外,中小银行资本实力较弱、资产负债受限较多,影响其信贷投放能力,不利于其服务实体经济。因此,要继续支持中小银行增资扩股、公开上市,不断拓宽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和负债渠道。

09

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成效显著

理财公司成为理财市场主力军

【事 件】

12月31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银行理财产品正式进入“净值化”时代。2021年以来,在资管新规与理财新规确定的监管格局下,各银行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积极调整发展理念与方向,加大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力度,非净值型理财产品加速退场,产品结构明显改善,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三季度理财市场数据分析报告显示,截至9月底,银行理财市场存续规模达27.95万亿元,同比增长9.27%;净值化比例超86%。

伴随理财市场发展有序推进,理财公司逐渐崛起成为银行理财市场的主力军。截至9月底,理财公司共获批筹建29家,21家正式开业,产品存续规模达13.69万亿元,较年中增长36.75%,同比增长2.75倍。随着理财业务的转型与理财公司的发展,理财公司市场份额占比稳步增加,占比达48.97%,成为理财市场主力机构。

【点 评】曾刚(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资管新规颁行之后,银行主动顺应监管政策导向,在压降不符合要求的存量老产品的同时,利用银行理财公司成立契机,加快净值化产品的发行。总体上看,2018年以来,银行理财不断提升资产管理的核心能力建设,充分利用资管新规过渡期延后一年和疫情背景下居民资产避险需求上升的机遇,围绕零售转型和产品净值化转型目标,不断调整理财业务结构和发展策略,推动回归代客理财的本源,转型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021年是资管新规过渡期最后一年,银行理财的产品净值化转型明显提速。与此同时,作为银行理财业务的全新载体,理财公司迅速崛起,成为市场主力军。合资理财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理财行业对外开放迈出了重要一步;世界级超大型外资资管机构的加入,有利于帮助理财子公司快速向更加专业、更加国际化的道路迈进,进一步丰富中国内地理财市场的产品供给,进一步满足投资者跨境、多元的理财需求。

总体上看,在我国居民财富不断积累、资产配置结构调整以及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等大背景下,银行理财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而资管新规大幅度调低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门槛,也为银行理财进一步拓展投资者客群、扩大产品覆盖面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从未来看,理财公司有以下几个发展重点:一是按资管机构的特点完善自身公司治理机制,以客户为中心,构建独立、专业、透明、规范的运行模式;二是加强投研能力建设,特别是强化权益投资能力的提升,为客户提供更为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三是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围绕客户财富管理或养老等需求,打造开放的资产管理行业生态圈;四是深化金融科技应用,围绕理财业务的关键环节,利用科技手段实现业务的数字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提升效率和核心竞争能力。

10

新版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出台

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

【事 件】

9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总体上对银行机构监管评级工作进行规范。

《办法》设置了九项评级要素: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5%)、流动性风险(15%)、市场风险(10%)、数据治理(5%)、信息科技风险(10%)、机构差异化要素(5%)。

在评级结果上,将基于分数分为六个等级并新增S级。评级结果为1-6级的,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商业银行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点评】陈卫东(中国银行研究院院长)

银行监管评级有利于强化风险识别机制,有效进行早期预警,缓释和化解重大风险,是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市场结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的变化,现行监管评级框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2021年9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国银行监管评级体系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更好地落实金融监管的“匹配性”原则,形成差异化监管导向,促进构建多层次、有差异、大中小合理分工的银行机构体系,对维护金融稳定和提高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与2014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相比,《办法》的评级指标增至9类,新增加数据治理和机构差异化要求两类指标,并将“管理质量”指标修改为“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指标,这些变化突出了公司治理的作用,强化了数据治理的重要性,体现了差异化监管导向。

《办法》对评级档次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6级15档降至6级13档。新增加S级,表示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退出等情况的机构,强化“问题机构”的风险分类。《办法》实施了风险限制措施,对党建弱化、公司治理不足、财务数据造假、风险化解不力的机构,可直接采取评级限制措施,提高了评级结果对特定风险的敏感性。《办法》强调,监管机构可根据评级结果,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和行动,如监管谈话、在市场准入上采取监管措施、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实施风险处置方案等。这些改进办法有利于提高监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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