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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蹊跷”收购:未按期付款惹麻烦缠身,遭交易对方起诉

来源:财联社   2021-12-24 15:24:02

财联社(南京,记者 王俊仙)讯,由于未如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春兴精工(002547.SZ)遭交易对方起诉。12月23日晚间,福能东方(300173.SZ)公告子公司起诉春兴精工案件获法院受理,而春兴精工截至目前尚未对此公告。春兴精工证券部工作人员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已知悉该公告,但目前公司方面并未收到法律文书。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这笔一年半前的收购本身就透露“蹊跷”之处,当时春兴精工刚刚公告为了聚焦通信主业,要出售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子公司,但三个月后就与福能东方子公司签署协议,要收购上述这家投资方向包括电子元器件的投资公司。且福能东方对签署协议事项进行了公告,春兴精工并未进行公告。

此外,对于春兴精工来说,上市公司目前不仅陷入亏损境地,而且公司尚未收到实控人高达4.3亿元的股权转让款剩余款项。

遭交易对方起诉

根据公告,福能东方全资子公司中山松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松德科技”)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春兴精工向松德科技支付合计8432.05万元,包括剩余股权转让款8000万元及违约金和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办理案涉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近日,松德科技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根据福能东方(当时名为智慧松德)2020年4月的公告,松德科技拟将其持有的仙游得润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得润投资”)1.5亿元投资额所对应的股权转让给春兴精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股权转让款“2022年11月底前分期支付”。

以此计算,截至目前春兴精工已经支付近半股权转让款。

然而春兴精工应于2021年8月25日之前支付的第六期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及利息至今尚未支付,松德科技认为春兴精工已构成严重违约。

福能东方证券部工作人员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此次起诉公司法务有专人负责,他们进行了持续的跟进,决定起诉前肯定是(和春兴精工)有过沟通的。

截至目前,不管是当时收购资产,还是如今涉诉,春兴精工均未进行公告,据财联社记者检索,春兴精工2020年和2021年定期报告也未对该笔交易有相关表述。

蹊跷的收购

根据福能东方当时公告,公司出售得润投资股权主要是为了降低公司对外投资风险,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

事实上签订收购协议当年,春兴精工其实也正处于收缩战略中,其2020年1月公告筹划重大资产出售,决定将公司电子元器件分销业务两家子公司剥离,理由为“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进一步聚焦通信主业”。

为何其又在当年4月决定收购得润投资股权?

资料显示,得润投资主营业务包括对电子元器件、玻璃制品、半导体、芯片、电子产品、塑料制品、房地产、酒店、建材行业进行投资、管理等。

对此,春兴精工上述证券部人士表示将转达董秘上述问题并进行回复,但截至发稿记者未获回复。

事实上,得润投资早在5年前就曾与春兴精工进行过合作。

2016年,为了拓展公司消费电子业务领域,春兴精工和得润投资合作成立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元生智汇”),持股比例分别为51%和49%,2017年元生智汇推出大手笔建设项目,拟投资65亿元建设“智能终端电子产品关键技术研发及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

然而该项目最终落得“一地鸡毛”,还引得中信建投对春兴精工提起仲裁,并要求得润投资就提前履行回购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元生智汇业绩也是每况愈下。2019年,元生智汇营收和净利润分别为1.35亿元和-2249.91万元,2020年为7923.53万元和-1.32亿元,2021年上半年为1744.78万元和-1.01亿元。

天眼查显示,目前春兴精工和得润投资对元生智汇持股比例分别为40.8%和39.2%,而元生智汇已经在去年12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春兴精工麻烦缠身

在此次被起诉背后,春兴精工自身也已深陷经营颓势。

数据显示,2020年全年和2021年前三季度,春兴精工营收分别下滑29.03%和55.12%,归母净利润分别为亏损10.58亿元和2.45亿元。

此外公司还有大额股权转让款未收回。

根据公告,2018年12月,春兴精工将子公司惠州市泽宏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所持CALIENTTechnologies,Inc. 25.5%的股权出售给实控人孙洁晓控制的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卡恩联特”),涉及成交金额4.5亿元,支付期限为36个月。

但截至11月30日,春兴精工仅收到卡恩联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5500万元,剩余4.3亿元尚未支付。

近日春兴精工公告称,公司拟延长上述股权转让金及利息支付期限至原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内履行,同时拟改以其可支配非现金资产抵偿(上海农乐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900万份额股份、武定县云冶锦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房产等)。

为此,深交所向春兴精工下发关注函,要求上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放任、不作为等情形,是否将构成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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