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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信托和普通信托

来源:InlawweTrust   2021-09-22 15:24:02

美国1974年的《人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ERISA)要求年金和雇员受益计划采取信托的形式。其实,早在1947年的《塔夫特=哈特利法案》(The Taft-Hartley Act)中,就已经要求工会发起的多雇员计划采取雇员和工会指定的受托人各占一半的信托形式。另外,自1921年,《美国国内税法典》(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IRC)就坚持以信托形式作为享受年金计划税收利益的前置条件。早在上个世纪(19世纪)人们设置私人年金计划的曙光初现之时,雇员多以信托的形式设置年金。

Langbein教授指出,信托制度的三大特征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管理年金(养老金)的最好制度选择:

资产分离。信托可以作为单独实体(entity)或管道(conduit),把养老金(信托财产)和雇员和雇主(委托人)的财产、受托管理人的财产相分离,各方破产都不会波及养老金,这对于追求安全性的养老金财产而言显得无比重要。

信托的信义关系法属性。信托法的一个伟大的优点是她有一整套完善的信义义务标准和救济规则。这对防止受托人的道德风险是至为重要的。

完全为了受益人规则。这被认为是年金版的信托法上忠实义务。

我们通常会这样总结:信托法所提供的信托财产独立、受托人信义义务约束和受益人保护的规则,使它成为管理养老金财产的最佳工具。

Langbein指出:私人信托和年金信托之间有着重要的区别,ERISA法案对此差异有时不甚敏感。

例如,在立遗嘱人通过遗嘱为支持其遗孀和孩子而创建的传统私人信托是一种捐赠转让。而养老金和员工福利计划则是由合同而非赠与产生。

与私人信托的委托人不同,雇主对其计划的运作中有着重要的经济利益。事实上,ERISA计划并非只为了雇员的独家利益,而是为了雇主和雇员的共同利益。独家利益规则在防止居心叵测的人侵夺养老金计划方面效果良好,但在其他情况下,该规则错误地描述了ERISA计划的经济现实。

也许,ERISA架构的特征中最能清楚地表明ERISA法案在转换私人信托法规范过程中的紧张关系的一点是:ERISA对非中立受托人的授权。正如下级法院法官在Donovan v.Bierwirth一案中所观察到的那样,ERISA第408(c)(3)节很明显是考虑了具有双重忠诚义务的受托人,而这一安排构成对反对双重忠诚的普通法规则的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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