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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禁止炒作停售及价格变动

来源:中新经纬   2022-07-19 18:24:51

中新经纬7月19日电 银保监会19日公告,起草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销售行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为其所属的保险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在销售宣传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宣传管理制度,确保保险销售宣传符合五项要求。

一是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未超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合法经营资质所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二是明示所销售宣传的是保险产品。

三是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

四是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引起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五是不得利用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使用监管机构为该保险产品提供保证等引人误解的不当表述。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炒作停售及价格变动。保险公司计划停售某一保险产品或者调整某一保险产品价格的,应当自作出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向社会发出公告,但保险公司在经审批或者备案费率的费率浮动区间内调整价格的除外。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停售或者调整价格的保险产品名称、停售或者价格调整的起始时点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向投保人如实告知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准确、全面地提示相关风险,根据测评结果销售相适应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主动开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险退保业务咨询、代办等经营活动,误导投保人退保,扰乱市场秩序。保险公司应当健全退保管理制度,细化各项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优化退保流程,不得设置不合法不合理的退保阻却条件。(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