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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3·15丨A股“小散”守护者!过去一年,投服中心做了哪些工作?

来源:银柿财经   2022-03-15 11:24:27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通常来说,消费者的权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保护。而A股“消费者”即投资者们的权益,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来维护。

投服中心成立于2014年12月,是一家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等。作为A股散户们的“守护者”,在过去的一年,投服中心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操纵市场领域“零的突破”

2021年1月份,由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获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至此,“杨某诉阙某等案”落下帷幕。

投服中心表示,这是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单投资者胜诉的判决,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据悉,2017年8月,中国证监会就蝶彩资产、谢风华与阙某合谋操纵恒康医疗股票案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书认定,阙某与蝶彩资产、谢风华合谋,利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恒康医疗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纵信息披露内容和时点,借“市值管理”名义行操纵股价之实。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的综合起效,客观上误导了投资者,影响了恒康医疗股价,实现了阙某高价减持的目的。

2018年8月,该案获得成都中院受理,在经历被告管辖权异议、被告对管辖裁定上诉、追加被告、公告送达等多项程序后,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一审宣判,随后被告提起上诉。银柿财经记者了解到,二审开庭时,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在操纵期间实施了操纵市场行为、原告买卖恒康医疗公司股票是否存在损失及如何计算、原告损失与被告操纵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证券专业律师洪鹏对记者指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如何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及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损失,这两个问题是世界难题,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范。

“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投资者损失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很难举证。虽然在恒康医疗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案没有普遍参考意义。”洪鹏补充道,“目前,对于操纵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统一意见,导致投资者索赔十分困难。”

完成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

2021年11月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投服中心代表原告方胜诉,52037名投资者共判赔24.59亿元,各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随后生效。

投服中心指出,这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该次判决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新标杆。

据悉,康美药业案是新证券法下首例、投服中心的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2020年12月,11名自然人请求发起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3月,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4月8日,投服中心向广州中院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4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同意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历经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及多次调解会议后,广州中院最终于11月12日开庭宣判。

记者了解到,在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如果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特别授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那么普通代表人诉讼就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特点是“默示加入”,即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只要未在法定期间向法院声明退出,即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特聘委员杨兆全曾对银柿财经记者表示,“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机制,极大扫清了因诉讼成本等原因导致的投资者维权障碍,极大降低了投资者诉讼维权的门槛,实质性地扩大了索赔的投资者数量和索赔规模,弥补了以往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制度短板。

截至2021年年底,投服中心共提起支持诉讼46件,展望未来,投服中心如何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实践,银柿财经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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