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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亿元信托保障基金“一分为二”,如何让风险化解有章可循?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22-02-17 10:25:33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是在2014年《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下称“老《办法》”)基础上的修订版本,主要修订内容涉及基金筹集机制、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强化道德风险防范等。

业内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新《办法》总结了保障基金运行这些年的实践经验,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改进,突出保障基金的作用,把实务中设计的流动性互助的安排与保障基金放到了几乎同等重要的地位。

此外,多元化丰富保障基金筹集机制和并给后续细化认购标准预留了空间,给合规经营管理出色的公司更佳的政策以鼓励先进,促进行业优化。

将“老保障基金”一分为二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将“老保障基金”一分为二,分别为“信托业保障基金”和“信托业流动性互助基金”。

其中,信托业保障基金(下称“新保障基金”)是指由信托公司缴纳,用于处置信托公司系统性风险、具有较大外溢性风险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的资金。

信托业流动性互助基金(下称“流动性互助基金”)是指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主要用于信托业流动性调剂的非政府性行业资金。

百瑞信托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谢运博告诉记者,老《办法》中,老保障基金的认购标准对所有信托公司都是相同的。但老《办法》也提出,条件成熟再根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实行差别认购标准。

而新《办法》规定的流动性互助基金认购标准与老《办法》基本相同,即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认购。但新《办法》提出,流动性互助基金认购标准必要时可按照信托业转型和风险化解情况调整。

谢运博进一步指出,更大的差异体现在新保障基金的缴纳标准。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按照各类信托业务收入和固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其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新保障基金的缴纳费率体现的变化有两点:一是分为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老《办法》提出的差别认购标准得以体现;二是基准费率设置了调整机制。

“事实上,借鉴其他各类保障基金的费率机制设计,基于风险状况的差异化费率机制是常见做法。”谢运博指出,如果对所有信托公司执行相同的费率,将实质上形成低风险信托公司对高风险信托公司的“补贴”,可能会降低信托公司经营行为的审慎程度。

基金不得用于刚性兑付

根据《办法》,基金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

具体来看,刚性兑付是指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出于避免声誉风险等目的,在兑付金额与尽责程度缺乏关联性的情况下,仍以固有资金接盘、其它信托产品承接或第三方代偿等方式兑付受益人本金或收益的行为。

一位不愿具名的信托行业观察人士告诉记者,从《九民纪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看,打破刚兑已经是一个不可逆的趋势。

“从过往情况看,信托公司不愿意打破刚兑既有产品后续发行方面的考量,也有公司展业层面的考虑。而现阶段,当出险项目有增多趋势,这样的逻辑也无法延续下去了,只能通过资产处置实现兑付。”该人士进一步指出。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分析认为,在信托公司风险化解的过程中,信托业保障基金发挥了重大作用。老《办法》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定位是对信托行业的风险进行化解,而非具体的信托项目。

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信托业保障基金资产总额1467.03亿元,实现了基金规模总体稳定和保值增值。

同时,在2021年,信保基金公司统筹各类资源使用,流动性支持保障和协同功能增强,风险资产收购处置见行见效,基金参与高风险机构处置落实落地,全年通过保障基金和资本金项下业务向信托行业合计提供742.44亿元资金支持。

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告诉记者,尽管“老信托保障基金”也是为风险处置所设,但是这次新《办法》清晰地讲述了对于出现清偿风险的信托公司,监管如何处置的思路。

在新《办法》中,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使用保障基金:一是对于面临一般性清偿风险,但有望恢复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或特殊目的载体、收购风险资产等方式参与其风险处置;二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使用方式。

而对于面临严重清偿风险、需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不得使用保障基金对其实施救助。

促进风险化解有章可循

有业内人士指出,在老《办法》的规定下,我国信托保障基金事实上采用事前征收的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老《办法》中没有类似“事后征收方式”的相应条文,如果出现基金余额不足的情况,基金没有临时紧急征收的权限。

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为支持信托业风险化解和处置,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融资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和流动性互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形式融资。

谢运博分析称,虽然不是向信托公司紧急征收,但这条规定已为新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建立起紧急融资渠道,其发挥的作用与国外保险保障基金的“事后征收”模式有一定的相似性。紧急融资渠道的建立,未来将有助于保障基金应对突发的行业风险状况。

金乐函数信托分析师廖鹤凯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办法》总结了保障基金运行这些年的实践经验,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改进,突出了保障基金的作用,把实务中设计的流动性互助的安排与保障基金放到了几乎同等重要的地位。

此外,多元化丰富保障基金筹集机制,并给后续细化认购标准预留了空间,给合规经营管理出色的公司更佳的政策以鼓励先进,促进行业优化。尝试更加市场化的方式运营基金,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逆向选择带来的道德风险。强化问责机制也为基金合理有效运营进行保驾护航。

新《办法》明确了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流动性互助基金主要发挥信托业流动性调剂功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两类基金均不得用于救助被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

廖鹤凯告诉记者,这是对过去数年问题信托公司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解决思路的总结,及对未来可能出现问题的信托公司的前瞻性考量,明确信保基金的运用方式和运用边界,力求基金权责明晰、合理有效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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