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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际信托甘煜:坚守信托本源助力谱写第二次发展华章

来源:当代金融家   2021-04-26 15:22:10

当代金融家?封面文章|云南国际信托甘煜:坚守信托本源助力谱写第二次发展华章

甘煜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经40多年演进历程,信托业在助力我国经济与民生发展的蓝图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取得了长足发展。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当前我国经济正从高速增长期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增速换挡期,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信托业必须因时而为、顺势而变。只有转变传统粗放型发展模式,夯牢“受托人”定位,加速本源回归,守正出新,进一步挖掘、激发和彰显独特的灵活制度优势,才能顺利谱写出第二次发展的曲线华章。

坚守本源初心,因时顺势而为

回顾历史可见,我国信托业迸发的蓬勃生机和多年高速发展之势,离不开经济整体上行的契机和制度红利赋予的优势。

首先是经济热土的哺育,为信托业的发展创造了长期有利的环境。伴随改革开放的启动,信托业作为弥补银行业不足和金融改革排头兵的重要角色,开启了贴合时代脉搏、一路高歌猛进的进程。2017年,信托业以26.25万亿元的资产管理规模,跃升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同时也为实体经济发展贡献了大量资金(2020年信托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成效显著,近半数信托资金直接投向实体经济,成为金融市场的一个亮丽角色)。

其次,信托业在2001年以来的“一法两规”及一系列法律、政策加持下,获得更为明确的、坚实的制度红利支撑,为其跨领域进行灵活资产配置注入了独特动力。对信托制度的分析可见,信托已经取得了独特的法律关系和角色定位,有独特的制度安排作为依托,具有独特的使命;在功能定位上,信托也是一个独立的金融业态,具有自己的独特功能(如因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的分离而衍生的财产转移与管理、风险隔离等特殊功能,区别于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子行业),为其赢得了极具个性的独特发展意义和现实价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信托业近十年的高速发展存在赚快钱思维和粗放式增长特点,使得原本的信托“受托人”定位发生偏离,体现在展业方面,具有信托特色功能定位的财富传承信托(如家族信托)、他益性或公益性信托(如慈善信托)、股权投资类信托、主动管理类信托等业务的发展没有达到预期;相反,通道类的同业信托、自益类信托、债权融资类信托、被动管理类信托等业务占据了主导地位。围绕新时期实体经济和民生发展,信托的本源优势、更多潜力和生机,并没有深入迸发形成应有的更大社会价值。

过去发展之依托,亦是未来之依托。紧扣我国宏观经济之向、民生美好生活之需,才是信托生存和发展之本。信托虽然是海外舶来品,但自从信托法律制度被引入中国并进入实务运作阶段,就打上了中华烙印、具有了中国特色,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以“中国式信托”方式运行。我国的信托法情境不同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虽然借鉴了原产地的诸多要素,但必须贴合国情、符合特定发展使命和监管规范,即必须服务于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安排和社会进步的总体目标。这是包括信托业在内的我国金融业的立足之本、生存之基和发展之源。

《论语》有云:“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紧迫艰巨的转型升级压力,在“十四五”规划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金融体制改革有待深化。信托业只有坚守本源初心,主动纠偏、顺势而为,才能行稳致远;只有在服务国计民生中彰显自己的社会价值,才能持续做大、做优、做强。

坚守“受托人”定位,主动纠偏、加快转型

将社会利益和投资者利益放在第一位,是坚守信托“受托人”定位的基础。“受托人”定位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了受托人应具有的资格要求和责任义务,且分析立法意图可见,相关条文亦彰显了受托人在信托关系中的重要性。

《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构成的信托关系三方当事人中,受托人的尽责表现如何,直接决定了信托目的的最终达成(效果)。只有受托人尽责,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的正当利益才能得以顺利实现。

首先,要勤勉尽责,不仅对主动管理型业务要履行严格的管理人义务(包括认真尽调保障产品/项目的真实与合规性、审慎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做好投资策略和风险预判等),针对被动管理型业务也不能大意,必须关注项目风险、信息披露、运营管理等潜在隐患。比如,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从而导致受托人利益受损?融资方行为是否存在违规?一味以通道业务为由免责,并不能提升行业风险管理能力,也不能帮助信托公司在法案纠纷中立于有利地位。

其次,要厘清受托人与投资者的合理关系。“卖者尽责”在“买者自负”之先,在前者的前提下,才能利于后者(尤其是利于强化投资者的正确风险观,为行业培育更多合格投资者)。信托业是经营管理风险的金融子行业之一,产品一旦被异化为“保本保收益”的“类银行存款”产品,信托公司将难以维系——风险隐患无法永远消化在内部,尤其是逆经济周期下,受托人如果以刚性兑付代替尽责,“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将难以真正树立起来,整个行业也难以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这是不可承受之重。因此,打破刚兑,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当然,信托公司更不能故意隐匿信息,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

再次,在战略安排、发展路径和重点业务的选择上,信托公司要始终坚守受托职责,秉承委托人正当意图,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主基调和核心,不偏离受托人定位,不能为了股东利益而损害信托财产。一方面,这需要从受托人文化灌溉、公司治理完善、业务流程优化、内控机制与薪酬考评提升、人员道德品行培育与引导等诸多方面,综合平衡好受托人与股东、监管层、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管理层与经营层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需要信托公司充分认识理解受托人的“经济人”逐利本性和外部性——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相较委托人和受益人拥有信息不对称优势,倾向于选择能够最大化自己效益水平的行动。正是基于此,《信托法》对信托公司的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做出了明确的法理安排,旨在引导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努力,防范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如隐藏信息、隐藏行动等)。

最后,信托公司要深刻认识到回归信托本源就是回归受托人定位,审视信托本质目的,主动纠偏,切实履行受托人义务,不做违规套利通道,不做失责信用中介,不做异化圈钱(工具)平台,合规经营,加速转型回归本源业务,真正发挥信托的灵活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实体经济和改善民生的事业中。

回归本源业务,培育新增长点

目前,在泛资管逐鹿时代,信托与其他竞争主体相比,原有的制度优势被拉平,竞争日趋集中化、白热化。加上严监管持续背景下,信托传统业务的“三驾马车”(通道、地产、政信)不断承压,旧有模式的发展空间被挤压,难以再驱动信托业的快速增长。如何寻找新的路径扩展盈利空间?按照监管引导方向,信托公司可结合自身禀赋,以受托人定位、回归本源理念规划业务转型,在多个层面寻找契合自身特点的经营定位与战略布局。

例如,在资本市场领域,发力证券投资业务不仅能剑指巨大的潜在市场空间,而且能发挥信托的传统创新经验,是其跨领域资产配置这一灵活制度优势的用武之地和重要舞台。1990年中国资本市场发轫,1991年信托公司即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在资本市场进行了有益探索,三大模式(分别为深圳模式、上海模式、云南模式)至今为全行业在该细分领域的发展,创造了特色路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参考。在国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为实体经济扩大直接融资渠道的背景下,遵循资管新规、资金信托新规等政策的引导,信托扩增标品服务种类,发挥跨市场资产配置优势,实现一二级市场金融服务联动,有利于彰显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初心。

再如,与受托人定位结合紧密的业务,如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信托、家族信托、财富管理、养老信托等,既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无论是当前我国产业升级浪潮、大消费浪潮、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浪潮,还是约4000万家中小企业融资痛点等,都创造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又能真正有效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隔离的功能优势。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中选择可深耕的细分领域,重点优先布局。当前关键在于,要放弃对传统盈利模式的留恋,尽快修炼内功,让自身能力足以匹配、深入参与对应的细分市场,锐意进取,傲立市场潮头。尤其是在大资管竞争态势下,信托要加速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如资产配置能力、市场研判能力、投研能力、风控能力、IT系统配套支撑能力、净值化运营能力、权益类产品创设能力、标品创新能力等,不同公司需要根据各自战略侧重点,补足内力,方能以差异化比较优势,实现弯道超车。

此外,传统的主营业务亦非完全抛弃,只是新时期须顺势而变,进行升级改造。以地产信托和政信平台业务为例,可以将融资类信托方式改为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城投债投资、产业基金等方式,升格业务模式,继续获得新的盈利支撑(培育新的增长点),前提是转变思路、加大风险评判和项目掌控能力。

大河奔流开新路,层峦竦峙争高峰。信托业坚守“受托人”定位、回归本源的意识要牢、守正要足、忠实要够、专业要强。如此,信托业才能发挥固有的制度灵活优势和创新基因,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广泛性、灵活性和复杂性,真正走上核心竞争力赋能、高质量、内涵式、可持续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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